冯定雄:隐蔽的“合法性”种族主义
2017年12月14日 08: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14日第1352期 作者:冯定雄

  近年来,美国连续发生多起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的案件,引起国际舆论的高度关注,引发美国黑人的大规模抗议示威活动。舆论界也一边倒地认为,美国一直以来把“民主”、“人权”的标签贴在自己的政治制度上,然而,国内的种族歧视现象并未完全消弭。美国上届总统奥巴马认为这些问题不仅是非洲裔美国人和拉美裔美国人的问题,而且也是整个美国的问题,所有人都应予以关注。

  在这些涉事白人警察中,没有任何一人在接受调查时表示自己对黑人怀有种族主义歧视或者潜在的种族歧视意识,他们自认为是在执行公务(执法)的过程中出现的正当事件或不当事件。须知,在今天号称最为民主、自由的美国社会,“种族歧视”、“种族主义”是国家和每个公民都讳莫如深的敏感字眼,是美国公民的道德底线之一,白人警察既不会也不敢承认自己是因为对黑人的种族歧视而开枪的。但事实和法律都是要讲证据的,我们不能因为外界对当事白人警察的舆论导向而判定他们怀有种族歧视思想甚至就是种族主义者。证据何在?

  “不明言”是传统种族主义的新发展

  一提起种族主义,似乎人人都可以说出它的一些基本情形,如“白种人优越论”、“白人文化优越论”、“欧洲中心论”、“地理环境决定论”等概念,但要对这些颇为泛化的思想进行深入理解却又似乎说不清道不明。这恰好是种族主义思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的表现。

  在法国社会学家塔吉耶夫看来,近代种族主义与古代已有的种族偏见和种族压迫并不是一回事,种族主义是一种源自欧洲的现代现象,它以近代科学产生时期西方的一些“科学”化了的人文研究为源头,例如林耐、布丰等人建基于进化论的生物分类学,贝尔尼埃的人文地理学,社会达尔文主义等。这些科学化的种族主义思潮打着“科学”的旗号,对人类进行了诸如“优等”与“劣等”之类的划分,为了保持“优等民族”的纯洁性,又从中衍生出所谓的优生学之类的谬论并付诸实施,如提倡“优等民族”多多生育,对“劣等民族”进行强制节育。这类种族主义特别盛行于19世纪至20世纪上半期,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对黑人奴隶的贩卖和极端政权对少数族裔的灭绝性屠杀,最为人熟悉的是令人发指的纳粹政权对犹太人的灭绝措施。

  二战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蓬勃兴起,包括非洲在内的越来越多的殖民地国家逐渐走向独立,对黑人的种族主义歧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到20世纪下半期,此前以种族优劣论为基础的种族主义逐渐成为边缘化的“过去的残余”了,种族主义似乎从理论到实践都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此后,整个西方社会强调人类社会种族的或文化的多元论,强调不同种族、不同文化的独特性、差异性,如非洲文化的黑人性、中国文化的宗法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文化各自的普世性、部落民族的原著性,等等。

  然而,这种所谓的“差别权”却正是一种“不明言的种族主义”,这类种族主义不靠近不平等,也不走向生物学上的种族;既不援引纳粹的学说,不出口伤人,也不明确煽动仇恨。如法国的勒庞现象就是典型的代表。勒庞奉行“法国人优先”的理念,要求限制移民,以确保“法国的身份”,她在2012年的总统竞选中就打出了“差别权”的旗号。勒庞们的种族主义鼓吹驱逐非洲裔移民,但不要说“黑鬼滚下海去”,而要说必须“安排第三世界的移民回家”,这样,“在家里生活”的理想变成了反移民排外思想的工具。种族主义的这些表现形式与传统上的种族主义形式大相径庭,甚至很难从传统理论中找到它们作为种族主义存在的依据。这种“差别权”种族主义或者“不明言的种族主义”隐蔽性更强,因而人们似乎很难察觉,其欺骗性也更强。这种种族主义可以称为隐蔽性种族主义,或者差别权种族主义,它的实质是传统种族主义的新发展。

  “合法性”种族主义危害性大

  反观美国白人对黑人的枪杀案,从隐蔽性种族主义特征来考察他们的行为,很明显,也看不到他们对黑人与白人的差别权的强调,看不出他们有“不明言的种族主义”表现。但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统计显示,美国非洲裔人口约占美国总人口的13%,而2015年遭美国警方枪击而死的1152人中,非洲裔所占比例将近四成。对于这样的统计结果,容易使人把它与种族主义歧视相联系。那么,如果涉事警察真的体现了他们的种族主义行为,到底体现在哪里的呢?又是怎样体现的呢?

  纵观这些枪杀案,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这些白人警察都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枪杀黑人受害者的。美国基层警察权力很大,能否开枪由现场办案警员掌握,开枪的法律标准只有一句话,“当警察或他人正在面临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的不法攻击行为时,警察可以开枪”。从这条法律标准看,美国警察开枪的具体标准或法律要件有三个:第一是“正在面临”;第二,“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第三,“可以开枪”。在2017年7—9月的枪杀案中,奥尔顿·斯特林是在兜售盗版光盘时被一名警察死死按住,而另一名警察对其近距离开了4枪致其死亡;保罗·奥尼尔虽涉嫌盗窃车辆,但是他并没有携带武器,而且是在逃跑途中被击毙;13岁黑人少年泰尔·金携带的是配有激光瞄准器的空气枪,在逃跑途中被击毙。这些开枪事件是否符合以上三个法律要件,自有司法部门的判断。

  姑且不论枪杀黑人的白人警察在开枪时是否满足了以上三个法律要件,但他们为什么要开枪呢?虽然不能无端推测其原因,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他们与普通民众的开枪有一个很大的差别,那就是他们在执行公务,实施国家意志,他们的行动完全是合法的,只要合法,他们完全可以开枪,哪怕有失妥当,那也是有依据可以进行辩护的。而在这“合法”的背后,则完全可能流露出他们的种族主义歧视本质,可以称之为“合法性”种族主义。“合法性”种族主义丝毫体现不出传统种族主义的特征,也看不到隐蔽性种族主义的任何表现,但它可能更隐蔽,也更复杂,当然危害性也很大。

  “合法性”种族主义是种族主义的新发展,也可以说是隐蔽性种族主义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而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一定程度上讲,这种种族主义很难追究其责任,但给被歧视者带来的伤害和心理阴影却是无法消除的。这可能也是奥巴马总统叹息“这些都不是个体事件,而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种病症,是长年累月存在的种族歧视”的原因。

  “合法性”与民主自由背道而驰

  白人警察对黑人的枪杀,毫无疑问是一种可怕的暴力。法国社会学家柯林斯的暴力情境理论认为,暴力既非人的本性,也不是社会的常态,人群中永远只有少数参与暴力的危险分子,他们之所以实施暴力,是因为他们具备实施暴力条件的情境,“没有暴力的个体,只有暴力的情境”。

  具体到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的暴力情境而言,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白人警察是在执行公务,自己的行为是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人恩怨,因此它具有合法性。其次,他们认为自己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了警察可以开枪的三个法律要件,这种情境中开枪是合法的,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再次,白人警察的内心深处具有某种有意识的或者潜意识的、或者无意识的对黑人的歧视(厌恶、反感等)因素,在这种情境下,特别是在可开枪可不开枪的边缘状态下,他们完全可以因此而选择开枪,从而使其暴力本性突破对暴力的天然抵触而实施暴力,酿成“合法的”暴力事件。但从受害者和民众角度看,无论怎么看它都是种族主义思想的表现,这就是“合法性”种族主义带来的尴尬悖论,它与前两阶段的种族主义相比,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对社会具有很大危害性。

  如果美国社会确实存在这种“合法性”种族主义,那么如何才能防止甚至清除这些种族主义流毒呢?从表面看,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减少白人警察对黑人暴力的情境存在,如不给他们制造可以开枪的三个法律要件情境,使其暴力本性因其天然抵触而不爆发从而避免暴力事件;再如,从思想上消除白人警察对黑人的种族主义歧视思想等。但这些方法都仅仅是可能方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也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美国号称世界上最民主、最自由的国家,甚至在为数不少的人看来,民主、自由就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合法性”种族主义明显是与民主自由背道而驰的。民主自由的最起码保障是法律,法律是保障民主自由的根本之道,民主社会的法律应保障每个公民的充分自由,最起码的自由就是人身自由,即西方国家长期鼓吹的重要人权,当然还包括其他与公民权利相关的一切自由;但反过来说,法律也是用以充分限制公民对他人的民主自由的危害的,即任何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不得危害他人权利,否则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白人警察能够实施对黑人的“合法性”枪杀,其实他们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也就是奥巴马所说的“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种病症”。从这个角度看,要想真正限制白人警察对黑人的“合法性”种族主义侵犯,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法制建设,从法律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限制,防止种族主义思想深处推动下的暴力本性对天然抵触的突破。这似乎是消除白人警察乃至整个白人社会对黑人种族歧视的根本之道。

  但在实践中,事情远不是这么轻松简单,否则,延续了好几百年的种族主义思潮可能早就被清除得干干净净了。种族主义思潮以不同的表现形式继续存在,定有其深刻的原因,但应依据其发展变化的新情况采取及时的针对性措施。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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