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道德与审美的统一
2020年06月30日 09: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30日第1956期 作者:赵菲菲

  在人类文化中,道德(善)与审美(美)分属不同的领域:道德属于实践领域,与人的欲求相关,审美属于鉴赏领域,与人的情感相关;道德是人的理性选择,与行为的目的性联系在一起,审美却必须系于知觉与感性形式,无关于人的功利和目的;道德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审美则是美学研究的对象。然而,人类内在的对真善美统一的渴望总是希冀在提升道德人格的同时满足审美需求:或者通过审美愉悦改造道德教化的枯燥,或者通过道德价值矫正审美趣味的低俗。因此,如何促进道德与审美的统一成为古往今来哲学家追求的主题之一。那么,道德与审美的统一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呢?

  审美是实现道德目的的工具

  关于道德与审美关系的最普遍看法是,二者为内容与形式之关系,即道德是内容,审美是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因此,审美是实现道德教化的工具。在西方,柏拉图是这种观点的坚决倡导者。在他看来,那些以审美为目的的文学艺术使人丧失理性,屈从于感性,对教育理想国的公民毫无益处,所以应该从理想国中驱逐出去。但是,那些“颂神和赞美好人”的诗歌可以留在理想国,因为它们服从于道德目的,有利于培养和教化理想国的公民。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这一观点,认为优秀的文艺作品能够涵养良好的品德,而恶劣的文学艺术则会败坏人的德行,因此人们要用美好的文学艺术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品德。贺拉斯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进一步明确为“寓教于乐”,主张通过文艺作品来赞美正义和道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贺拉斯的观点在西方思想史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中世纪到文艺复兴,从法国新古典主义到启蒙主义,很多思想家都把审美或艺术作为实现道德目的的手段,并将艺术所表达的善恶作为评判作家审美趣味高低以及艺术作品优劣的标准。

  在中国历史上,有关道德与审美关系的表述也多被阐发为审美为道德服务的思想。如《尚书》中的“诗言志”思想被经学家们解释为诗(文学艺术)的内容必须传达儒家的道德规范;孔子所提出的“思无邪”被解释为《诗经》所表达的情感必须符合伦理道德。在唐代的古文运动中,柳宗元提出了“文以明道”的观点,强调文章和辞赋的主要目的是彰显儒家的天道,反对轻视道德内容而专门追求形式美的文辞。宋代的周敦颐提出的“文以载道”乃“审美是道德的工具”的最典型表达。他认为文辞是技巧,道德是内容,文辞必须承载儒家的礼乐之道,文辞的价值就在于所传达的道德。不仅文辞,音乐同样为了道德目的而存在。孔子认为最好的音乐是行教化之功的“礼乐”;《乐记》则认为,音乐有“和乐”和“淫乐”之分,“和乐” 是“德之华”,使人们遵循礼制和秩序,而“淫乐”会带来人心的邪恶与秩序的混乱,因此,君子都会选择礼制雅乐而远离靡靡之音。汉代的董仲舒更是用“诗道志,乐咏德”来说明道德与审美的一致就在于艺术或审美的道德教化作用。

  确实,审美和艺术具有以情动人的力量,因而用来引导人们修养道德比纯粹的道德说教具有更好的效果。但是,道德本身具有历史局限性。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道德的进化往往发生于社会变革之后,而审美和艺术却由于其创造性特征总是能够作为新思想和新社会的先行者。因此,仅将审美作为道德的工具无疑限制了审美的创造力。

  审美直接通达道德

  康德和席勒赋予道德与审美一种更深层次的关系。康德虽然以二者服从不同的先验原则为由将审美与道德划分为不同的领域,但同时也提出:“美是道德的善的象征”,把审美与道德看作一种类比关系。康德认为,审美和道德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美情感与道德情感都是令人愉快的情感,只不过审美的愉快不依赖于概念的逻辑判断,而道德的愉快却由概念的理解而引起。其次,审美判断和道德判断都不以功利性为前提,道德行为的结果虽然与人的某种利益相关,但道德行为的动机应该是无功利的。再次,道德与审美都与主体自由相关,只不过审美相关于想象力的自由,而道德相关于意志的自由。最后,审美判断和道德判断都表现为普遍有效性。正是因为审美与道德在这些方面的一致性,所以通过审美可以联想到道德。康德进一步阐述说,美是道德的象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人们经常说大厦是庄严的和雄伟的,说田野是欢笑的和快活的,说颜色是纯洁的和温柔的,这些都是因为在审美感觉中包含有类似道德判断的因素,因而从审美领域可以自然地过渡到道德领域。

  席勒继承了康德的思想,并将其上升到人类学的高度。席勒认为,人的发展要经过自然阶段、审美阶段和道德阶段。自然阶段的人是感性的,即便理性出现,人也会受到自然的盲目必然性的支配;道德阶段的人是理性的,是自由的。感性的人不可能直接成为理性的人,中间必须经过审美阶段,审美是对事物的外观进行观赏或反思,它既没有脱离感性世界,同时又不受到感性事物实际存在的功利性限制。也就是说,审美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是自然与自由的统一,而审美中所包含的理性和自由使它能够直接通达道德。

  确实,审美与道德是相通的,崇高的审美风格很容易激发人们道德上的崇高感,品读有意境的艺术作品会逐渐提升人的思想境界,审美的移情与道德的同情在性质上具有相近性,《乐记》中有“乐以象德”和“乐通伦理”的说法,这些都意味着审美与道德可以通过类比实现统一。然而,从本质上看,这种统一不过是前一种统一的深入而已。

  道德是审美人生的实践力量

  审美与道德还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实现统一,即确立一种人生美学使道德融于审美。这一观点在尼采的思想中略有涉及。在尼采看来,人不仅是艺术的创造者,人自身也是艺术品,人永不停歇地创造着自身,正是这种创造性把现实的苦难化作了审美的欢乐,人生的意义才由此产生。因此,人最大的价值不是道德价值,而是审美价值。

  福柯继承了尼采人生美学的理想,但抛弃了后者将审美与道德对立的观点,他用古希腊人的生存艺术来阐释审美与道德的关系。福柯通过研究大量的古希腊文献发现,古希腊没有像中世纪那样将道德以禁令的方式规则化,也没有针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但古希腊人却自愿进行道德实践,如男子一般都会对妻子保持忠贞,节制同性恋和恋童癖等。福柯认为,古希腊人之所以会主动选择道德行为,是因为他们积极地实践生存艺术,即“使自己的生活变成个具有美学价值、符合某种风格准则的艺术品”。在古希腊人那里,真正美好的生活是使自己的生活获得某种独特的审美形态,从而成为风格化的艺术品。为了实现这种理想的生存模式,个体要经过自我省察、自我节制、自我理解和自我改造等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塑造自己的生活。因而,道德行为是古希腊人的主动选择,是他们控制自己欲望、塑造和雕琢审美人生的技术与手段。福柯强调,当成为主体的主动实践时,道德就不会有任何被动和强迫的意味,成为一种真正的自由。可以说,在审美人生中,道德与审美、节制与自由、实践与创造是同一意义的两个语词,它们的统一是一种最内在和根本的统一。

  福柯所倡导的古希腊人的生存艺术与儒家所追求的审美理想——君子人格——不谋而合。“文质彬彬”的君子人格既符合道德规范,又具有审美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能真正做到“自由而不逾矩”。而这种人格要通过“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实践过程才能获得。也就是说,美好的人生、理想的人格要经由语言的教化和道德的内化,才能在审美中最终实现。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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