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的意志:定言命令的第三者
2020年04月28日 00: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4月28日总第1916期 作者:彭志君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康德曾明确宣称定言命令是一个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而要使这种综合命题是可能的,就需要一个第三者。它一方面能跟主词联结起来,另一方面也能跟谓词联结起来,从而使得综合判断得以可能。康德指出积极的自由概念提供了这个第三者。他一方面告诉我们,这个第三者不能像在物理原因中那样,是感性世界的自然本性。另一方面又有意把第三者问题延宕下去,“自由向我们所指明的、我们对它先天就有一个理念的这个第三者到底是什么,在此处不能立即指出来,因为还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然而,直到整部《奠基》结束,康德都没有明确告诉我们定言命令的第三者是什么,这成了康德哲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难题。
  
  两种解答思路
  
  围绕定言命令的第三者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并逐步形成了两种有代表性的研究思路。第一种思路认为定言命令的第三者是一个与感官世界完全无关的、纯粹先天的东西。第二种思路认为,定言命令的第三者是感性和知性的混合体,这类似于理论哲学中的先验图型,后者一方面与现象同质,一方面又与范畴同质,因而能够成为联结二者的第三者。前一种思路,我们可以将之称为先天思路;后一种思路,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混合思路。

  先天思路坚持认为定言命令的第三者是某种与感性世界无关的、完全先天的东西,如“自由的理念”(Paton)、“理智世界的理念”(Allison)、“自由的积极概念”(Sedgwick)、某种“先天表象”(Timmermann)等。先天思路的特点在于,它将定言命令的主谓词和第三者都当成某种先天的东西来理解,而完全排除了与感性世界的关联。例如,伊恩斯·蒂默曼认为,“就自然的原因而言,‘第三者’与感官世界无关。它毋宁是另一种原因力的理念:一个拥有自身的法则并处于一个至上的理智世界中的纯粹意志”。而混合型思路的特点是把定言命令的第三者与康德理论哲学中的先验图型作类比,从而认为定言命令的第三者是那种既属于理智世界的成员,但是又受到感官欲望刺激的意志。例如,邓晓芒认为,这个“第三者就是意志,意志属于知性世界,但它同时又是‘作为属于知性世界的一个起作用的原因’,能够在感性世界里面表现出它的‘作用’”。

  笔者认为,先天思路是可取的,它与康德对《奠基》的阐释方向是一致的,尽管这个思路的内部在对定言命令的主谓词的理解上存在着较大偏差。而混合思路的主要问题在于:(1)从根本上背离了康德《奠基》的基本方向;(2)定言命令的第三者与主词存在着重合;(3)把定言命令的第三者与先验图型作类比是可疑的。不仅如此,混合思路在对定言命令的主谓词的厘定上同样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厘定定言命令的主谓词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定言命令的第三者问题虽然形成了两条研究思路,但是具体的看法却是众说纷纭。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存在着对定言命令的主谓词和第三者之理解上的重大差别,而要弄清定言命令的第三者到底是什么,就必须对定言命令的主谓词作出精确的厘定。

  康德不仅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框架之内给出了定言命令的标准表达式——“你要这样做,要使你的主观准则同时能够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他还进一步指出定言命令是一个先天综合的实践命题。但是,我们从这个标准表达式不太容易看出其主谓词分别是什么。这里,我们不妨以这个标准表达式的一个变形,即“善良意志公式”为准,它被康德表述为:一个绝对善良的意志就是一个其准则总是能把自身视作普遍法则而包括在自身的意志。从中我们就可以比较容易看出,定言命令的主词其实是绝对善良的意志,谓词则是准则成为法则或准则的合法则性。

  我们只要把善良意志公式与定言命令的标准表达式做一个比较,自然不难发现:在善良意志公式中也涉及准则与法则的关系问题,这一点跟定言命令的标准表达式是一致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绝对善良的意志”,作为一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即不那么完美的、神圣的意志,不能等同于康德在《奠基》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提到的完美神圣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对于后者,定言命令是多余的,它没有任何与道德法则相冲突的准则;对于前者,定言命令则表现出一种强制性。

  康德在《奠基》的第三章中指出:“这种综合命题只有这样才是可能的:两个认识相互之间,通过与某个在其中双方都能被发现的第三者的联系而结合起来。”而在这个不那么完美的、绝对善良的意志中,恰好可以同时找到两种认识,它们分别是在行动时自觉选择符合法则的准则这种主观上必然的认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要求(法则)的客观认识。这两种认识也被康德理解为两种意愿,“一般而言,对于一个神圣的意志而言,命令式是并不适用的;这里不是应当(Sollen)的合适位置,因为意愿(Wollen)本身就已经与法则必然一致了。所以,命令式只是表达一般意愿的客观法则与这个或那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譬如与一个属人的意志的主观不完善性之关系的公式”。这里,第一种意愿是“你要按此准则行动”的“行动意愿”,而第二种意愿则是“能够同时意愿它(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目的意愿”。

  如此一来,定言命令的主谓词便得到了厘定,即目的意愿(主词)和行动意愿(谓词)。需要注意的是,定言命令的主词是不那么完美的、绝对善良的意志,与它的主词是目的意愿,这两种说辞的意思是一样的,因为在这个不那么完美的、绝对的善良意志中可以分析出目的意愿来,但是分析不出(尽管可以找到)行动意愿。
  
  定言命令的第三者
  
  要回答定言命令的第三者问题,必须综合考虑康德解答定言命令第三者问题的整体思路,即纯粹先天性思路。笔者认为,自律的意志乃是定言命令的第三者,它是一个完全纯粹先天的东西。

  关于这一点,康德曾指出,“除了自律,即那种自身就是自己的法则的意志的属性之外,意志的自由还能是什么呢?……一个自由的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完全是一回事”;“自由和意志的自己立法两者都是自律,因而是可以互换的概念”。真正的自由意志就是自我立法的意志,也即自律的意志。这种自律的意志完全不受感性欲望的刺激,它总是能够按照定言命令的要求选择自己的行动,或者说完全出于对定言命令的敬重而做出合乎法则的行动,因而它也就是完全属于理智世界成员的意志。

  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不仅仅属于知性世界,它还受到感性欲望的刺激,容易偏离正确的行动法则,不能像神圣意志那样必然按照能够成为法则的准则去行动。换言之,人的意志中始终存在着理性要求和感性欲望的竞争,“并未直接包含按照能够成为法则的准则去做的行动意愿”。自律的意志可以将定言命令的主词和谓词综合地联结起来。因为在此意志中,我们可以同时找到“意愿准则成为法则”的目的意愿和“按此准则行动”的行动意愿,即找到康德所说的“两种认识”。它使得行动不仅在客观上是必然符合法则的,而且在主观上也成为必然的。换言之,只有自律的意志才是定言命令的第三者。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康德知识学的第三者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8B37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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