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格论意义与真理
2019年12月10日 09: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2月10日第1833期 作者:郭世平

  20世纪西方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语言哲学取代意识哲学成为哲学研究的新范式。与此相应,语言交流和意义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核心议题。当交往理论把意义看作人们通过语言交流的东西时,就引发了关于意义本性的难题。困难在于:一方面,语言的意义既与作为语言交流者的人的心理活动或状态有关,又与外部事物有关;另一方面,意义本身不可能是它们二者,因为它们都不是我们能够通过语言交流的东西。首先,我们无法交流各自的心理活动或状态。一个人无法把自己的某个心理活动或状态通过语言传达给别人,使别人拥有同一个心理活动或状态。其次,我们无法通过语言交流外部事物。按照古希腊智者高尔吉亚的说法,我们无法通过语言把存在的事物本身告知他人。

  在关于意义的本性及其与心理事物和外部事物的关系问题上,语言分析哲学的开创者弗雷格的观点至今仍然极具启发性。弗雷格以“一个人透过望远镜观察月亮”为例,类比地说明了“月亮”这个语词(专名)的意义及其与相关心理事物(表象)和外部事物(对象)的关系。这里存在两种成像,一种是月亮在观察者视网膜上的成像,另一种是月亮在望远镜内部物镜上的成像。弗雷格指出,一方面,每个人的视网膜成像都只能被他自己拥有和使用,因此,视网膜成像是一种完全主观的东西;另一方面,虽然相较月亮本身,月亮在望远镜内部物镜上的成像由于依赖观察角度从而是片面的,但仍然是客观的,可以被不同的观察者共同使用。弗雷格把月亮在观察者视网膜上的成像比作一个人在说出或者听到“月亮”这个语词时拥有的心理表象,把月亮在望远镜内部物镜上的成像比作“月亮”的意义,把月亮本身比作“月亮”的指称。他借此说明,语词(专名)的意义既不是它指称的外部对象,也不是人的相关心理表象,而是这二者之外的东西。语词意义的本质在于其指称对象的特殊呈现方式,这种呈现方式既具有片面性又具有客观性。

  弗雷格的这个比喻可能导致人们对于语词意义产生两方面的误解:一是认为语词可以单独具有意义,二是认为语词意义的本质在于对象对于人的感官的呈现方式。这两方面的误解是相互关联的,因为一方面,正如弗雷格指出的,正是孤立地探究语词的意义导致人们把意义看作心理表象;另一方面,如果意义是对象对于人的感官的呈现方式,那意义正好就是心理表象。弗雷格主张,“要在语句语境中而不是孤立地探究语词的意义”,这个原则常常被解读为整体论原则,即语句意义决定了出现在其中的语词意义。但实际上,弗雷格的真正观点是,语句意义与语词意义的关系不是通常意义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是一致或者对应关系。“对于专名来说,意义就是对象的呈现方式。对象会以不同的方式呈现,与每一呈现方式对应的就是包含专名的语句的一种特殊意义。”如果把专名的意义看作对象对于感官的呈现方式,我们就难以理解其与语句意义的一致性或对应性,因为后者当然不是我们仅仅凭感官就能够把握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把专名的意义看作对象对于理智的呈现方式,那么这种一致或对应关系就会变得简单明了。一个对象在我们的感官面前总是呈现为单纯的个别事物,一个可以用孤立的语词(名称)指称的东西。但是,当一个对象呈现在我们的理智面前时,它就呈现为一个处于某种一般概念之下与关系之中的东西,一个必须通过语句陈述而不是仅仅通过名称指称的东西。一方面,当我们通过语句陈述一个对象时,我们就表达了有关那个对象的一个思想,这个思想就是语句的意义;另一方面,对象对于理智的呈现方式就是它的专名的意义。因此,专名意义和语句意义是一致的。

  现在我们可以说,专名的意义之所以是客观的,是因为与它对应的语句意义即思想是客观的。而思想之客观性的基础不是外部对象而是理性。“我把客观性理解为独立于我们的感觉、直观和想象,理解为独立于出自感觉记忆的心理构造物,而不是独立于理性。”理性在把思想与真理关联起来形成认识的同时,也把思想彼此之间必然地关联起来,使它们成为合乎规律的即客观的东西。

  弗雷格把语句(断言句)看作专名,把思想看作语句的意义,把真值(真和假)看作语句和思想的指称,这个做法遭到包括达米特在内的一些弗雷格研究专家的批评。在达米特看来,弗雷格把语句看作专名是误入歧途,这使他丧失了语境原则的一个重要洞见,即语句而不是语词才是语言意义的最小单位。笔者认为,只要我们不把语句意义和语词意义的关系看作整体与部分关系,就会发现把真、假看作语句和思想指称的观点其实是一个极富创见且意义深远的观点。唯有所有的真思想都指向同一个真,才有可能在它们之间建立起必然的逻辑关联性即逻辑规律,也才可能有对于思想的逻辑证明。显然,这个自身同一的真必须独立于任何思想。或者说,真理必须是一切真思想的共同指称而不是它们各自的属性。当一种思想规律仅仅着眼于思想与真理的关系而不顾及思想的特殊内容和对象时,它就是最一般的思想规律,也是最一般的真理规律。

  不能把思想及其规律与我们的思维活动及其规律混淆起来,不能把真理及其规律与我们的判断(视为真理)活动及其规律混淆起来,不能把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混淆起来。思想与思维活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思想作为语句的意义,作为我们通过语言表达和交流的东西,是客观的,不依赖包括思维活动在内的任何心理活动。我们通过思维活动把握而不是产生思想。思维活动是在时间中发生的自然事件,思想则是永恒的观念存在物。正如思想不依赖我们的思维活动一样,思想的真理也不依赖我们的判断活动。无论我们把毕达哥拉斯定理判断为真的还是假的,都不影响它的真理性。

  判断活动是一种心理活动,服从心理规律。而心理规律又是一种经验自然规律,后者是自然现象的一般特征,从中可以派生出对于自然现象的因果解释。故而从心理规律可以派生出对于判断活动的因果解释,这种因果解释不能充当对于判断结果的逻辑证明和辩护,因为无论判断的结果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判断活动都是有原因的。正如真理不同于判断活动,真理的规律也不同于判断活动的规律。真理的规律不是心理规律而是逻辑规律,不是事实的规律而是观念的规律,不是经验规律而是先天规律。

  作为纯粹逻辑规律,真理规律并不是我们思维和判断活动的规范性规定,但可以派生出这样的规定,或者说可以被用作这样的规定。从真理规律派生出的规范性规定一般而言就是,如果我们想要达到真理,我们的思维和判断活动就必须遵从真理规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弗雷格说逻辑学也可以称为一门规范科学。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我们的思维和判断活动都服从心理规律,又如何能够要求它们服从那些从与心理规律根本不同的逻辑规律派生出来的规范性规定呢?对此的回答是,虽然心理规律不同于逻辑规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与逻辑规律相矛盾。换言之,虽然遵从心理规律的思维和判断活动并非总是遵从逻辑规律,但也并非总是或者必然会违反逻辑规律。可以说,逻辑规律是纯粹理智和理性活动的规律,心理规律是人类理智和理性在感官经验条件下活动的规律。我们的感官一方面为理智和理性活动提供感性材料,另一方面也会干扰和误导它们,使它们违背逻辑规律。我们之所以有可能服从逻辑规律,是因为作为理性存在者,我们具有不被感性经验条件规定的独立和自由。没有这种独立和自由,我们的认识活动就成了单纯的自然事件,认识真理就成了一件完全偶然和“碰运气”的事情。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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