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斯对“所予神话”的治疗方案
2019年11月12日 08: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12日第1813期 作者:徐德凯

  塞拉斯(Wilfrid Sellars)通过批判“所予神话”(the Myth of the Given)而蜚声英美哲学界。按照他1956年发表的《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Empiricism and Philosophy of Mind)中的理路,传统经验主义中的“直接经验”、 石里克的“基本判断”、 刘易斯的“所予”、 罗素的“亲知”和艾耶尔的“感觉材料”等,都可被称为具有所予性的基础主义理论。关于知识信念的基础主义理论主张直接来自感觉的简单信念奠定了知识的基础,其他信念必须诉诸这种信念才能够得到辩护。“所予”作为这样的简单信念,指经验中直接给予意识的东西,它能为经验知识及其辩护(justification)提供基础。按照所予论者的观念,感觉作为生成知识的起点和基本机制本身并不需要概念参与其中。也就是说,所予论者意图通过非概念的直接经验来生产概念片断。塞拉斯认为,所予论者混淆了感觉和思想,二者实际上是截然不同的,思想是概念的片断,而感觉不是;感觉作为非认知和非概念的成分,不能直接链接到推理的链条之中为其他信念辩护,不能终止知识辩护问题中的无限回溯。塞拉斯本人试图通过“理由的逻辑空间”“概念整体论”和“可误论”来治疗“所予神话”所导致的知识辩护问题中循环论证的顽疾。

  理由的逻辑空间

  当“所予”被称为一种神话而被抛弃,那么经验知识需要一个基础吗?当我们不再依赖“所予”,知识从何而来?在塞拉斯看来,知觉既不是认识的直接对象,也不是某种始发的知识。知觉与其说属于认识领域,不如说属于因果领域,知觉作为感知者由外界原因引起的一种状态,就其本性而言还不属于认识领域。“知觉仅仅就下述意义而言才是一种认识能力:作为认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觉使认识成为可能,但是仅仅知觉自身还不是认识,它是意向体系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它并不属于这个体系。”从这种意义上说,虽然塞拉斯认为知觉本身还不是认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知者的这种状态与认识无关。

  与此相反,这种状态不仅在因果领域是认识的必要条件,而且还是那些更复杂的、属于认识领域的状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塞拉斯主张,将这种复杂的状态塑造成知识的时候,必须将其放在“理由的逻辑空间”(the logical space of reasons)之中。“理由的逻辑空间”是塞拉斯在《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中提出的核心观点:“在把一个片断(episode)或状态(state)塑造成知识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对那个片断或状态进行经验意义上的描述,我们将其放在理由的逻辑空间中。”理由的逻辑空间能够为我们的断言辩护并给出理由,它指导我们在给予和寻求理由的游戏中采取行动。

  塞拉斯借“理由的逻辑空间”明确了对人的知觉状态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描述,不是经验描述的观点。但是,塞拉斯并不主张我们可以获得一些非经验的认知状态,或者说,我们是基于一些非经验的基础来认识世界。塞拉斯否认的重点不是“经验”,而是“描述”。他认为如果把经验描述当作知识,就会形成一种自然主义谬误。塞拉斯认为片断或状态的认识论意义上的特征不能被经验描述还原或替换,因为在这些特征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规范性因素。如果经验描述不堪大任,那么只有这些片断或状态的规范性的描述可以使其纳入知识的范畴,正如行动者要保障其行为伦理的规范性就不能以经验为基础。如果片断或状态被赋予纯粹的经验描述,那么其认识论意义上的规范性特征就会泯灭。知识在理由的逻辑空间中得到辩护,这个空间接纳的是片断或状态的规范性描述,而不是经验性描述。

  概念整体论

  受康德认识论思想的启示,塞拉斯认为感觉和思想是截然不同的,“知觉本质上是包含着思维的”,知觉与思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塞拉斯指出,知觉作为人所具有的一种复杂状态,其主要特征不仅仅在于感觉,更重要的是其蕴含着思维或概念的成分,因为它把知觉统摄于一般的概念之下。在认知者个体的基本知觉中不仅涉及有限的类概念,而且涉及整个概念框架。

  塞拉斯主张 “一个人要有蓝色的概念,就必须有一整套的概念”。诚然,一个人如果想报告“这条领带是蓝色的”,他必须知道“蓝色”的概念,也必须清楚各个颜色之间的区别及其含义。那么,恰当地使用“蓝色”这一概念,就需要人拥有整个颜色的概念体系。这一连串的概念或者概念体系是我们进行有效实践活动的指南,它们指导我们随机应变、与物无忤、在所自处。塞拉斯认为,认知预设了人所拥有的整个概念框架。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获得的概念归为认知的产物。人的认知蕴含了概念因素,人如果意图认识世界,哪怕是最微小的那部分,就必须构建完整的概念框架和体系。因为人的认知需要思想的力量,我们在思考中运用的任何一个概念都需要整个概念体系的支撑。

  塞拉斯的观点完全符合我们获取概念(颜色、形状等)的过程。这里可以通过认识黄色的长方形来具体说明塞拉斯的观点。显然,这一认知事件就是确认一个客体是“长方形的”“黄色的”。但实际上,这一认识过程除了要考虑以上两个概念,还要考虑这个命题所涉及的认知情况,准确地说,凡是看到、听到什么东西如此这般都涉及另外的“什么”。塞拉斯认为,“看到”是一个表示达到目的的词(achievement word),因此被定性为一种经验,看到、听到的东西在广义上把真理的语义概念应用到了这种经验之中。为了说明这一点,塞拉斯区分了不同知觉模态(the perceptual modalities),即“看到(look)什么”“仅仅看到什么”“什么被看到(seen)是什么样的”。“仅仅看上去是黄色的”“看上去是黄色的”和“似乎是黄色的”都是“是黄色的”的寄生物。如果把“是黄色的”降级为“看上去是黄色的”,最终可能会产生诸如“物体看上去有多么黄”等问题。在塞拉斯看来,“什么是黄色的”概念涉及通过观察物体辨别其颜色的能力。如果你想通过观察物体得到“黄色”概念,需要知道这个物体应该处于“什么”条件之下。一连串的概念(a whole battery of concept)不仅预设上文涉及的认知问题,而且概念上细化的认知事实(perceptual facts)也预设了关于世界的事实性的知识和特定的认知者。塞拉斯认为,除非人已经知道许多其他事物,否则不可能认识任何事实。

  可误论

  在塞拉斯看来,传统经验主义试图掩盖认知主体持有的知觉经验与其所形成的信念之间辩护关系的断裂,并且传统知识的埃菲尔铁塔正是通过掩盖这种断裂搭建起来的,而“所予神话”就是这种做法的产物。他认为,经验主义的陈述(statements)若要表达知识,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性。虽然分析命题的表达方式的确可以保证句子内容的权威性,但是经验主义的陈述通常与此不同,如“猴子正骑在骆驼的背上”,这样的陈述难以保证其句子内容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塞拉斯认为,知识的权威性不能得到来自非语言情节的感觉材料的辩护,我们不能把“墙上有些黄色的痕迹”当作直接的所予报告,因为这种报告需要社会实践和语言实践作为中介。也就是说,这种报告的权威性来自于它的规范性。塞拉斯认为,思想的逻辑是通过学习语言的逻辑而获得的。当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报告我们在想什么时,我们只能通过已经获得的语言资源去报告。

  塞拉斯笃信无论是将知识比作站在乌龟背上的大象的图画,还是黑格尔那里的一条首尾相接的巨蟒的图画,都不会令人满意。因为我们仍会质疑是什么东西托住那只乌龟的呢?或者知识到底从何开始的呢?“因为经验知识同复杂精致、延伸抽象的科学一样是合乎理性的,并不是因为它有基础,而是因为它是一个自我校正的事业(a self-correcting enterprise),它可以把任何主张都置于危险之中,但不会把所有主张同时置于绝境。”塞拉斯采用了皮尔士的科学“可误论”(fallibilism)观点,在他看来,知识的概念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被具体地嵌入一个不断校正的、不断探究的过程之中。这就是说,一种更加适当的、完善的科学理论中所假定的理论实体将更加接近于符合世界的最终成分。

  塞拉斯在批判“所予神话”的过程中实际上承认了知觉在认识方法论意义上的基础地位。他的意图不是通过拒斥所予使人们形成经验知识的合适的观察谓词不可作为其坚如磐石的基础的观点,而是努力让人们形成这种观点,即虽然经验知识确实有牢固的基础,但这种基础原则上可以被另一个概念框架所代替。换句话说,人类的知识应该建立在命题的这个层次之上,即观察报告的基础之上。观察报告不依赖于其他命题,而其他命题却依赖于它们。但是,塞拉斯也认为这种关于“基础”的隐喻或多或少会引起歧义和误解,因为“如果有其他的经验命题以观察报告为基础的逻辑维度,那么一定会有一个观察报告以其他的经验命题为基础的逻辑维度”。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塞拉斯推理意义理论视角下的言语体裁规范性问题研究”(18YYE70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应用外语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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