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坚:朱熹实理观及其与礼的关系
2017年12月19日 08: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19日第1355期 作者:牟坚

  礼学在朱熹思想中,较之其性理之学,居于何种位置?这一问题需要结合朱熹的实理观及其《四书》学来讨论。笔者拟以朱熹对《四书》的经典诠释为中心,讨论朱熹的实理观及其与礼的关系。

  “理之实”与“实乎此理之实”

  针对朱熹提出的“实理”说,我们需要提出的问题是:既然朱熹之前的理学已经有了“理”、“天理”等概念,他为何还要提出“实理”?这涉及当时的思想状况。“理”、“天理”的提出本是为了面对佛老的冲击,但在当时的思想状况下,单凭“理”这一概念已使儒家很难区别于佛老,因此需要对“理”这一外延太大的概念作更具体的规定。“实理”之“实”所指向的是“天理”、“理”原本具有,但后来又被虚化的具体的彝伦价值规定。“理”必是“实”的,“实理”较之单纯的“理”能更明确地辟佛老之“虚理”。“实理”之“实”是相对于虚、空、无,虽然“实理”的核心内含与“理”、“天理”是一样的,但对“实”的强调确实至关重要,不然则会再一次陷于佛老之中。所以,朱熹之“实理”既是从正面肯定儒家的彝伦之“实”,同时又以“实”来区分儒家与佛老。值得指出的是,朱熹提出“实理”除了是想以此作为儒与佛老之辨的标准外,同时也是为了应对道学内部因为高妙而无下学的弊病。朱熹批评程颐诸门人“下稍皆入禅学”,其中缘由在于程颐当时说得“高”,所以他们只见上一截,而少下面的“着实工夫”。

  朱熹以“实理”来诠释《中庸》全篇结构。“实理”观中包含着两个不可分割的面向:作为名词的“理之实”与作为动词的“实乎此理之实”。“此理之实”表达的是天道、本然、本体的形而上依据,“实乎此理之实”表达的则是对人道、应然之价值的践履。“实理”两个面向的统一,意味着实理贯通天人。

  朱熹将《中庸》全篇之“实”区分为“实理”与“实心”。“实理”是对应于“天”而言,“实心”则是对应于“人”而言。朱熹批评程伊川门人之说“大抵皆知诚之在天为实理,而不知其在人为实心,是以为说太高”。其中的原因在于“实心”原本说的也是“实之”,“实理”除非用于圣人身上,否则只能是说“理之实”,在人身上则要讲“人之实”、“心之实”,“实心”也就是“实乎此实理”。朱熹之论“理”与“心”,和其他人的差别处,不仅在于他讲“实理”,而且在于他将“心”讲作“实心”,而一字之差带来完全不同的效果,一般地讲“心”很容易落于玄虚、内在,而朱熹之言“实心”与“实乎实理”是一致的,所以是合内外、精粗于一的实行的工夫。

  朱熹批评“以理易礼”说

  “实理”的再具体化,则为“礼”。朱熹在对《论语》“克己复礼”的诠释与辨析中,批评了程颐门人“以理易礼”说。一部理学史其实就是不断克服问题的曲折历程,而如何克服高妙而无下学、有理而无礼,就是理学从北宋到南宋的中心问题。“以理易礼”说一方面只讲理而不讲礼,另一方面主张有理就自然能合于礼,从理到礼之间发生了一个跳跃或滑转,取消了对礼的下学的过程,而这一下学的过程正是儒学、理学的工夫所在,即只有在礼的下学中,在事事的应对中,儒家的社会政治秩序才有保证。

  朱熹认为,对“以理易礼”说取消实质性之礼的危险性的分析必须精细、切实,不然就可能在社会上形成毁弃礼教之弊。他对“克己复礼”析理之精,正是为了警惕理学可能出现的问题。朱熹指出“说复礼,即说得着实;若说作理,则悬空”,“复礼”是比“克己”更精的细密工夫,而佛老能克己而不能复礼,空荡无归着处。由此,“礼”与“实理”一同成为儒佛之辨的标准。

  “洒扫应对,便是形而上之事”

  在朱熹看来,“小学”即童子之礼是最初的礼,也是最基本的下学工夫。朱熹在《大学章句》的序中,以近三分之一的篇幅专门讨论经文里本无一字涉及的小学,对此,我们需要理解背后的历史动力。朱熹早年对《论语》中的小学,即“洒扫应对”问题的理解存在困惑,感到程颐“理无大小”与“教人有序”的说法之间存在矛盾,经过长久的思考与思路的转换,作出由“理无大小”推出“教人有序”的诠释。在朱熹对“洒扫应对”的诠释中有两条贯穿始终的主轴:一是“洒扫应对”与“精义入神”是“有本有末”的,圣人与学者是有区别的,要“教人有序”,学者需从“洒扫应对”的小学开始;二是“洒扫应对”又不等于“精义入神”,有“洒扫应对”,还得有“精义入神”。朱熹既批评不由其序而妄以大道教之,又批评“恃其小者以自大,而谓夫大者之真不过如此”这种但知小学而无复大学之病。

  朱熹对《大学》作为“大学之书”的新诠释,依托于小学之成立,小学、大学一以贯之的是礼,朱熹所作之《小学》既是道学整体考虑中的一部分,也是朱熹《四书》学的逻辑起点。

  朱熹礼学实践由体及用

  由理到实理,再由实理到具体的礼,理不是愈来愈高,而是愈来愈实,学问的愈精处就是愈切实可循处。朱熹在《四书》中于本体、工夫的义理层面确立了“实理”观,以面对道学内部有高妙而无下学的问题。朱熹本人的礼学实践,包括礼的践履与作《礼》书、制礼两部分,即是在“实理”观支撑下,由体及用的过程。

  朱熹最初将《礼书》命名为《仪礼经传集注》,其中“集注”这一名称说明《礼书》原本是与《四书章句集注》一个体例,位置也是同等重要的。与修礼书并行的制礼方面则是朱熹对家庙的规划。《朱子家礼》卷一规定:“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祠堂之内以近北一架为四龛,每龛内置一桌,大宗及继高祖之小宗,则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继曾祖之小宗则不敢祭高祖而虚其西龛一,继祖之小宗,则不敢祭曾祖而虚其西龛二。继祢之小宗,则不敢祭祖而虚其西龛三……非嫡长子则不敢祭其父,若与嫡长同居,则死而后其子孙为立祠堂于私室,且随所继世数为龛,俟其出而异居,乃备其制。若生而异居,则预于其地立斋以居,如祠堂之制。”

  在朱熹看来,“礼是自家的事”,其日常生活中步步有个礼在。《行状》记载朱熹:“其闲居也,未明而起,深夜幅巾方履,拜于家庙以及先圣。退坐书室,几案必净,书籍器用必整。其饮食也,羹食行列有定位,匕箸举措有定所。倦而休也,瞑目端坐。休而起也,整步徐行。中夜而寝,既寝而寐,则拥衾而坐,或至达旦。威仪容止之则,自少自老,祁寒盛暑,造次颠沛,未尝有须臾之离也。”朱熹还慎重虔诚于祭礼,直至临终前依然慎于自己身后的丧礼,可见其克己复礼工夫之细密。

  礼在朱熹学说中占有与其性理学同等重要的位置,或者说性理与礼二者是一体的,性理是体与本,礼是工夫。但从另一角度来说,以朱熹对于古礼的解释,礼(包括童子与大学之礼)反而是大本、优先、第一位的,“居敬”、“穷理”则是不得已、后发、第二位的是由第一位的礼而来的。敬是补“小学”之缺失,是成圣的基本,穷理则是依礼而穷之,所以,主敬与穷理之一体连续性关系完全对应于童子之礼与成人之礼的连续。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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