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拓展和深化社会分配研究
2017年12月12日 08: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12日第1350期 作者:李石

  社会分配研究是关于一个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的研究。

  社会分配研究涉及三方面问题

  社会分配研究涉及三方面的问题:其一,一个社会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现状;其二,人们对于一个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看法;其三,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应如何公正分配。其中,前两个问题是对实际情况的考察,是“实然”的问题;后一个问题关系到对社会分配的理想的建构,是“应然”的问题。

  社会分配研究的第一个问题是现实的经济领域。经济学家通过分析国民收入、消费支出、税收、储蓄、不动产等各种数据,为人们展现出一个社会实际收入和财富的分布状况以及各阶层人们在收入和财富上的差距。在具体的收入分配研究中,基尼系数通常作为一个指标,用于描述一个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状况。经济学家对社会分配的研究涉及国家许多重要的制度安排,其中包括市场经济制度、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制度安排、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以及保险制度,等等。

  社会分配研究的第二个问题是人们对于社会分配所持的意见,这是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领域。社会学家或心理学家通过各种调查问卷和抽样调查,试图展现一幅关于不同人群所持的分配公正观的真实画卷,并揭示不同背景人群所持有的分配公正观会受到哪些相关因素影响。在他们看来,分配公正观通常受下列因素影响:职业、经济收入、家庭出身、个人能力以及性别,等等。社会学家还研究某一阶段的某种社会制度中,持某种分配公正观的人口比例,以及社会中主流的分配公正观,等等。

  社会分配研究的第三个问题是公正的社会分配应该是怎样的。虽然每个人对于这个问题都可以有自己的理由和答案,但是,经过专业研究、逻辑推理,以期建构合理的关于公正分配理论体系,则是哲学家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构成社会分配研究的第三个领域——关于公正的社会分配应该如何的主要内容。

  简言之,在有关社会分配的研究中,经济学考察社会分配结构的现状;社会学和心理学统计分析人们对于社会分配问题的看法;哲学为公正的社会分配建构理想模型。

  社会分配研究领域之间并非孤立

  社会分配的三个研究领域之间并非截然分离,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经济领域的社会分配研究与哲学领域的社会分配研究之间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哲学家必须在经济学家准确描述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依据某些确定无疑的原则和理念提出社会分配应该是什么的理想和目标,并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证。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正是在调查英国工人阶级经济状况的前提下,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革命理想。哲学家建构社会分配理想模型的目的,是对现有的分配状况进行批评,并促使其改进,以推进现实朝着理想的方向迈进。而这一点也有赖于经济学家对社会分配的现状作出准确的描述。另一方面,哲学关于理想原则的提出必须参考现实的可能性。如果一些社会分配理想非常好,但实施过程过于复杂,甚至因为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现,那么这样的原则就是空洞而无意义的。这也是在许多社会分配的现实中多采用“平均分配原则”的原因,因为这样的分配是最简单易行而容易实现的。以西方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提出的“敏于选择,钝于禀赋”的分配原则为例,为了达到一种公平的分配,须事先考察参与分配的每个人的家庭出身、自然禀赋以及教育背景等因素,以便给每个人提供与其自己的选择和努力相适应的分配份额。然而,这样的分配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过于繁琐,甚至可能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现。由此,德沃金的理论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其次,社会分配的社会学研究与哲学研究的关系是微妙而复杂的。通常,哲学家认为,普通民众的意见要么基于含混的推理,要么被自身的利益所决定:有能力的人通常赞同按劳分配,有钱的人赞同按资分配,而各方面资源和条件有限的人则主张平均分配。从表面上看,社会学家的研究成果对于哲学家建构一种分配公正的理想模型的意义似乎并不大。然而,在具体的理论结构上,社会分配的社会学研究却在某种意义上击中了哲学家的要害。

  假想同意与实际同意存在矛盾

  哲学家的“阿喀琉斯之踵”在于:建构公正的社会分配理想的基础是什么。西方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范式根源于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从“所有人的同意”中寻求政治制度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而功利主义则从“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来寻求合法性。这两种研究路径在西方现代思想史中一直相互较量。然而,在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71年发表《正义论》一书,系统地批评功利主义之后,社会契约论逐步占据上风。在当代西方许多政治哲学理论体系中都能看到社会契约论的框架结构,例如,罗尔斯、德沃金、大卫·高蒂耶(David Gauthier),等等。不论是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当代的社会契约论,其根本的推理和论证结构都是一样的:在自由、平等的状态下人们缔结契约,并承诺遵守契约。由此,基于“人人同意”的契约就具有了合法性,法律和公权力就有了强制实施的理由。与此类似,一个社会的分配原则也是在每个人自由表达意见并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得到论证的。罗尔斯的分配原则是如此,德沃金的分配原则也是如此。那么,在社会契约论的推理框架下,哲学家怎么可以轻易地忽略社会学家的研究成果——人们对于何为公正的社会分配的实际想法呢?如果人们实际上并不赞同哲学家们所构想的分配原则,那么哲学家有什么理由说他们所构建的社会分配原则具有合法性呢?社会学家们敏锐地注意到了哲学研究的这一问题,诺曼·福诺里奇和乔·奥本海默的实证研究(Norman Frohlich, Joe A. Oppenheimer, Cheryl L. Eavey,“laboratory results on Rawls’s Distributive Justice”)以及中国学者丁建峰的实证研究(丁建峰:《无知之幕下的社会福利判断——实验经济学的研究》)正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提出的批评。

  社会分配的社会学研究与哲学研究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揭示了社会契约论的一个根本问题,这就是“假想的同意”与“实际的同意”之间的矛盾。社会契约论者将社会制度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建构在“人人同意”的基础上,然而,哲学家所说的“人人同意”只能是假想的,而不可能是实际的。一方面,在人类历史上从未记载过曾经发生这样一次“人人同意”的投票事件;另一方面,即便真的有这样的事件,必然会有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事实上,罗尔斯也察觉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中的这一问题。他提出“反思平衡”这一曾让研究者难究其解的概念,就是想架设“实际的同意”与“假想的同意”之间的桥梁。也许如罗尔斯所言,只有在现实与理念之间往复求索,才能确立指引现实社会分配的理想。

  总之,社会分配研究涉及社会科学研究的多个领域,与之相关的有“实然”的问题,也有“应然”的问题。各领域研究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因此,社会分配的哲学研究须立足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实证性研究,才有可能通过明晰的逻辑和严密的推理为人们描绘美好的未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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