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苏:当代西方规范理论研究逐渐兴起
2017年10月24日 08: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0月24日第1315期 作者:刘苏

  与规范相关的话题一直存在于西方主流哲学发展的历史中,只是由于规范概念的多义性、规范形式的多样性和相关问题的跨学科性质,一直以来,规范理论似乎总是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语言哲学等领域理论研究的副产品。然而,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开始关注和讨论以规范概念为核心的哲学问题,规范理论研究在西方哲学界逐渐成为一门显学。

  规范概念在当代法律和哲学话语体系乃至整个西方学术界的流行,与汉斯·凯尔森和冯赖特有密切关系。凯尔森深受新康德主义和分析哲学的影响,认为规范概念不仅适合用来表达人的行为,更适合用来思考应然领域(与实然严格区分开来)的相关问题。他的研究促使规范理论走出法哲学研究的范围,而与语言学、逻辑学、道德哲学等相结合。凯尔森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尝试定义和分析规范概念,用它来研究逻辑学、道德哲学和实践哲学问题。冯赖特是第一位对规范进行了详细分类讨论,并对规范的表达形式进行了充分的逻辑研究的哲学家。他把规范分为三种主要类型:规则、律令、指南和三种次要类型:习俗、道德原则和理想规则,并提出了关于律令的六要素理论。

  在当代西方规范理论的发展中,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四个明确的研究主题:一是规范的表达形式和性质。凯尔森分析了“应该”语句在表达规范时的含混不清,提出规范本身不存在真假问题,从而否定了建立关于规范的逻辑体系的可能性。之后,冯赖特、阿尔罗若、布柳金等人最先明确了以规范的逻辑性质为核心的规范本体论研究方向,将道义逻辑与法哲学结合起来,总结分析了规范原素观和规范表达观,指出规范研究应该把规范作为思想客体和社会存在明确加以区分。以黑尔为代表的伦理学家,同样采用了逻辑分析的方法,分析和澄清了“应当”等规范性概念,对祈使句和命令句等规范命题表达形式进行了探讨,对道德规则的合理性辩护和道德规则与行动的关系等规范性问题也进行了研究。

  二是规范的产生和变化。马格利特首先在《规范的产生》中对不同类型规范的产生和它们在不同社会情境中发挥的功用作了研究。之后麦克亚当斯尝试建立起一个分散规范起源的模型,提出了规范起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尊重的观点,也解释了组织的成立与规范产生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说他们对规范性质的研究还带有明显的社会学甚至经济学色彩,那么布伦南和埃里克松在《解释规范》(Explaining Norms)一书中则更多地是对规范的出现、存续和变化作了哲学层面上的探讨。他们借助理性选择和建构主义这两种互补的理论,用有目的的主体的意志来解释规范的出现、形成、发挥作用、变化甚至消失,认为规范既赋予主体以目的,又帮助他们去追求这些目的。

  三是规范合理性和有效性。拉兹研究了规范在实践推理中的合理性问题。他把规范与行动理由联系起来,提出了规范“理由论解释”,以解决不同类型的规范及其体系如何通过推理指导个人行动的问题。这一研究有效地将规范理论研究与当代西方哲学中关于理性、道德、价值和实践的主流问题研究联系在了一起。麦克考密和魏因伯格强调要把规范的合理性即规范性的来源问题作为规范理论研究的重心。他们反对规范理论研究中的先验主义的逻辑方法,而是引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尝试将规范与社会事实联系起来,认为规范性秩序的出现更多地依赖于社会生活中实践参与者共同意识到的“应当”,而非权威或强制力。哈贝马斯同样将规范的正当性来源作为规范理论研究的主题,他主张在主体交往互动的过程中寻求和检验规范的合理性,主体之间的论辩、商谈和理性交往才是社会规范及其体系得以论证的基础。哈贝马斯的规范研究完全转变了规范合理性论证的视角,将从个体主体角度论证规范合理性的思路转变为从主体间性角度论证规范合理性的思路。

  四是规范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反思。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威尔批判了传统规范理论研究中的基础主义和演绎主义的思维方式,否定了逻辑分析的规范研究方法,强调规范是历史的、文化的存在,是依赖于人的判断和选择、依赖于具体环境和生活背景的存在。他指出,我们应该依据实用主义的原则和方法、依据历史环境和特殊场合,诉诸规范以外的生活世界,对规范进行批判、反思和修正,寻找规范真正的合理性基础。之后,华莱士和凯特纳也进一步论证和补充了威尔的这一思想。

  虽然当代西方规范理论研究真正兴起的时间不长,但其理论受到了多种不同哲学流派的思想或方法的影响,不论是研究内容上、研究方法上,还是研究思路上,都出现了一些变化。第一,从研究内容来看,近代之后的许多哲学家希望通过澄清规范概念和规范的语言表达形式来回答规范是什么,以及由一系列规范构成的规范体系又是怎样的一种存在等规范本体论问题。但这种规范研究并不能涵盖或取代我们对规范本身,特别是规范作为社会事实的存在这一性质的研究,因此规范研究的重心和主要内容开始转向规范的社会事实性存在及其相关问题。规范与人的行动的关系,规范在历史、文化背景中的产生、修正和废除等问题都得到了重视和讨论。

  第二,从研究方法来看,以凯尔森、冯赖特、拉兹和黑尔为代表的哲学家深受分析哲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影响,将语言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应用到规范理论研究之中,对规范和规范性概念以及规范的语言表达形式进行了人工语言角度和日常语言角度的分析。但威尔提出规范中有许多内容是不能用精确的公式来表达和用数学及逻辑规则来决定的,所以逻辑分析的方式是有局限性的。在杜威和詹姆士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下,他提出了实用主义的规范理论研究原则和方法。哈贝马斯等人则都主张在规范哲学研究中借鉴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因为这种哲学与社会学融合的研究方法,使得规范研究能够更深入地分析规范涉及的每个具体社会领域,能够促使我们探讨规范与社会事实以及制度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规范研究也更能够满足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和社会整合的需要。

  第三,从研究思路来看,当代西方规范理论发展依次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思路:一是以规范为中心,把规范看作各个领域中个人或团体所遵循的思考、行动的指南和模板,尽量排除主体因素对规范研究的干扰,否定实践主体在规范研究中的作用;二是强调规范理论研究不仅是对规范进行描述和解释,更重要的是对规范进行评价和主动的修正,所以主张在人与规范的关系中,应该以实践主体为中心,规范是由人来制订的,也要接受人的修改、留存或删除;三是主张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发来考察规范的合理性来源,把规范看作人与人之间交往协调的产物,它体现的是所有实践参与者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认同、相互理解和相互妥协。这种从社会事实出发,从主体间性出发来研究规范问题的思路,成为了规范理论发展的重要趋势。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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