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书:黑格尔改造近代自然法
2017年05月02日 08: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5月2日第1197期 作者:李育书

  黑格尔与近代自然法的关系一直受学界关注。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做了深入批判,同时又对自然法表现出明显的青睐,把自己的《法哲学原理》称为“自然法或国家学纲要”。那么,黑格尔对待自然法的真实态度究竟是什么?他对自然法是照搬继承还是有所改造?如果有所改造,他又是如何改造自然法的?这些问题值得讨论。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曾对历史法、实证法、自然法几个主要法学流派都作了深入探讨。历史法学派主张法的基础是民族精神,法律应该表达民族习惯,黑格尔也强调法要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特征,认为法律制度总是取决于一个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和形成。但是,与历史法学派认为的法典不过是现行全部习惯的表达之观点不同的是,黑格尔认为,虽然法典应当反映当下的习惯与风尚,但这里所谓的习惯与风尚必须通过理性来认识和把握。历史法学派主张的历史事实背后隐含的是理性,理性才是历史背后最真实的存在,历史法学派对理性视而不见,是以“完全相对的东西代替绝对的东西,外在的现象代替事物的本质”。

  实证法主张法与道德应该划清界限,认为法只来自于主权者命令。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并未像当时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那样采取一种与实证法学派势不两立的态度,而是对实证法持有一定程度的肯定,他认为“法首先以实定法的形式而达到定在”,“通过这种规定性,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定法”,否则法将无法获得规定性。不过,黑格尔认为,法是需要思维的,法必须通过思维而被知道,实证法仅仅把法看作外在权威,缺少主体性的环节,而且实证法完全是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不具有整体性,这也限制了它的适用范围。

  近代自然法学说影响广泛,就像有学者评价的,“自然法学说曾经支配了在此以前整个时期的近代政治思潮”,近代自然法主张自身是超越于实定法之上的更高的法,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来认识自然法。黑格尔把近代自然法分为经验的和形式的两种,前者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后者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在黑格尔看来,经验的自然法不能论证权利的“必然性”和“普遍性”,而康德、费希特的形式自然法提出的则只是一个形式的原则,缺少具体内容规定。它们都是抽象的、主观的,都没有任何规定性,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任意而随意填充内容,这也就带来了自然法的堕落,作为最高规则的法最终沦落到为暴行、不法进行辩护。

  虽然黑格尔对自然法理论作了很多批评,但他始终把自己的法哲学定位于自然法。在黑格尔看来,历史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只不过是建立普遍规范目标上的旁支,其可取之处只是表现在对自然法之主观性的认识上。此外,这两个流派并不能建立真正的规范,法既不能以主权者命令也不能以民族传统为基础,它们都缺乏普遍的理性基础。

  黑格尔之所以钟情自然法,原因在于自然法体现了理性精神。就法哲学的逻辑结构来看,法哲学的发展需要经过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三个环节,自然法代表了黑格尔法哲学之特殊性环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一再强调,现代自由以主观性为根本原则,一切法律规则只有经过特殊性环节,经过主体的反思,才可能成为真正的法,否则自身是没有合法性的,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秉持了自然法的基本立场。

  在黑格尔看来,自然法学派是近代法与规范发展的正宗,他自身正是立足于自然法来建立现代规范的。但是,近代自然法也因其主观性带来了很多问题,这就需要对自然法进行改造,黑格尔的改造方案便是为自然法引入内容。首先,他借鉴了同时期历史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的合理之处。历史法学派特别重视民族的精神文化传统,这个精神文化传统可以作为伦理风俗为自然法补充内容。实证法主张法必须有确定的形式,以克服近代自然法的主观任意,这些主张反映到黑格尔法哲学之中,就是要求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法的既定形式。

  其次,黑格尔特别倚重古典资源。他对古代自然法常抱有善意,因为古代的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中称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在普遍性基础上,黑格尔同时又借助希腊的伦理生活赋予法以内容。总之,他在主体性基础上,借鉴历史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合理之处,并借助于古典资源,建立起一种理性的、普遍的同时又有内容的新自然法。

  黑格尔总体上秉持自然法的立场,并通过对近代自然法的改造,确立了他的自然法思想,这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他赋予法以理性与自由的特征。他多次强调,现代社会以意志自由为根本原则,在他看来,只有建立在意志基础上,法哲学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哲学。而且,如果不具备特殊性环节,将无法说明个体的自由,因此,黑格尔秉持自然法立场,其根本目的在于赋予法以主体性特征和特殊性环节,为近代自由理论做了奠基。

  再次,为近代自然法赋予了确定的内容。黑格尔虽然接受自然法的自由立场,但不能接受自由的放任,所以他要借助其他法学流派来克服近代自然法的主观任意之弊。同时,近代自然法的意志只是抽象的,是从偶然性外在的东西出发的,不是自由的、真正的意志,古代自然法没有感性的东西,只是空虚的形式普遍性。这也需要黑格尔对二者进行综合,最终建立具体的、有内容的自由。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张月英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