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比上帝更深奥:德沃金的宗教观
2020年02月25日 05:3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2月25日总第1872期 作者:张东艳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2013)是公认的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这位毕生追求“法的德性(整全性)”的法学家,临终前完成了他的最后一本著作——《没有上帝的宗教》。在这本书中,德沃金系统地阐释了他的宗教观,并希望“能为开展理性对话和缓解宗教恐惧与宗教仇恨有所贡献”。在这部作品中,德沃金既认识到人性的丰富可能性,也看到了有神论宗教的超然局限性。

  德沃金从无神论出发,对宗教的内涵作了更为宽泛的阐释和理解,消弭了无神论宗教和有神论宗教之间的界限。在他那里,“宗教”是一个可以弹性建构的开放性和解释性概念,表征的是一种卓尔不群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认为,宇宙万物均有其内在的客观价值,而人的生命既蕴含着宇宙秩序,又富有存在的意义。宗教不等于上帝,宗教要比上帝更深奥,承认宗教并非一定意味着对人格神的信仰。有神论的宗教信仰只是这种世界观的一种可能但绝非唯一的表现形式。“设若我们可以将上帝从宗教中分离,能够逐渐明白什么才是一种更为本质和整全的宗教观,进而明白这种宗教观并不需要假设一个超自然的人格神,我们就可以把科学问题与价值问题更为明晰地分离开来。”尽管无神论者并不信仰一个人格化的上帝,但他们同样会感到存在一种无可逃避的伦理或道德责任,这种责任要求他们过一种好的有意义的生活。无神论者以他们自己所经验到的有意义的生活而自豪,也会为他们感到被虚度了的生命承受一种“无解的遗憾”。欧克肖特认为,人的生命内含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坚定地拥有自身就拥有一切。德沃金同意这一主张,认为并非只有获得了上帝或其他人格神的恩典,人的生命意义才骤然澄澈和明朗。

  在德沃金看来,任何对生命意义或自然奇迹的判定都不能仅仅依赖一种描述性的真理(descriptive truth),无论这种描述性的真理是多么崇高或神秘,最终还是要溯源至更为根本的前提性价值判断。区别于各种形式的自然主义者,德沃金始终没有放弃构建一个彻底独立的价值世界的努力。他高度认可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两分的理论,认为科学事实无法支持价值判断,有神论宗教中的科学部分和价值部分是完全可以独立的。

  以卡尔纳普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基于“严格科学主义”的哲学观,将价值话语贬低为“无根基的偏好”和不可认知的“无意义的胡言乱语”,主张将价值踢出理性的范畴。区别于逻辑实证主义者,德沃金始终强调价值是一种独立且完整的实存,而非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倾向”,应时刻警惕“是”与“应当”之间的“突然联系”。“价值的真实一如树木与痛苦的真实。”在德沃金那里,与宗教思考有关的价值内含两个核心的价值判断。一是人的生命具有无法低估的客观重要性,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起“活得幸福和有意义”的深沉而崇高的伦理责任。二是我们的生命所依托的自然不仅仅是一个客观事实,其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和奇迹。自然的内在之美和生命的内在价值才是一种更为整全和彻底的宗教人生观。这种整全的宗教人生观足以使人们走出“信仰的荒芜”,超越人生的虚无和局限,进而达至生活的美的充盈和完满。而这一切并不依赖于上帝或其他人格神的恩赐。在非人格神的“超自然”体验中,人格神与非人格神的界限渐趋模糊,直至消弭。

  德沃金并非是要否定上帝的存在,而是认为上帝的存在并不能确保宗教价值就是真理。神意本身并没有创造价值的能力,不能仅凭自身存在这一事实就使价值判断直接兑现为真理,一个必要的前提性假设不能缺场。换句话说,上帝的存在或其属性只能有限度地为宗教价值辩护,只能作为一种并非至关重要的事实来引入一些独立的前提性价值判断(background value judgment)。上帝的存在至多只能作为一个“次要的前提”。即便是全知全能的上帝,在道德和价值判断面前也会束手无策,它没有能力在众声喧哗的道德论争中给出一个权威的答案。

  在有神论宗教中,似乎只有承认上帝的创世才能圆满解释世界的复杂性,尤其是人类生活的“非凡复杂性”。然而,窘迫的现实是,即便有了上帝的假设,我们依然没能走出哲学的困境,“信仰的荒芜”并没有因为上帝的出场而彻底消除。德沃金承认,一个超然且全知全能的上帝的存在是“一种非常奇特的事实”,但他同时强调,上帝的存在仍然属于事实的范畴,只有在相关前提性道德的涵摄和观照之下,科学事实对价值判断的影响才是可能的。“上帝的存在”这一事实本身不能径直通达价值的领域。如果可以引用其他价值来对这些前提性价值进行辩护,这些前提性价值就可以被妥帖地放入一个能够自圆其说的价值体系内,从而获得被证实的可能性。“除非存在着独立的前提性原则,上帝的存在才可以在为某种特定的价值信念辩护时是必要且充分的。”恰恰是由于价值独立于包括上帝的历史在内的历史,有神论者的信仰才是可以说得通的。

  按照德沃金的主张,我们对宗教的理解应该比单一的上帝信仰更深刻,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解释和应对人们信仰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基于这种“开放而博爱”的宗教观,他进而主张,无论是否信仰上帝,人在原则上都应有权自由地表达其对于生命和责任的深刻信仰。即便没有一个博爱的上帝,每个人的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依然足够独特而不可阻挡”。

  在宗教思考的漫长之旅中,上帝确实是一个“可以停顿的地方”,但如果我们的思考和想象止步于上帝,将难以捕获宗教的全部神秘。相对于博大深邃的宗教来说,上帝对人的想象、情感和信仰的调动是有限度的,作为人格神的上帝没有能力全部地承载宗教的秘密。在德沃金看来,无论有没有给上帝留出位置,宗教都应将个人的生命与某种超然的客观价值联系起来,直面人的存在的目的和意义问题。“一种说得通的宗教性信仰需要解释人的生命为何并且以何种方式具有客观的内在重要性。”德沃金甚至认为,某些人信仰上帝可能仅仅是源于对报应的恐惧,而不是对自身生命价值的敬畏和认可。如果完全依从上帝的意志生活,在道德或伦理上将“绝对地没有意义”。“引导和支撑人们把生活过得有意义的是一种信仰,即一种独立、自洽且具有客观性的价值标准。”无论是有神论者还是无神论者,如果没有对这一价值标准的持守和敬畏,他们所谓的信仰和虔诚都是可疑的。

  在德沃金的宗教理想中,无神论者完全可以无障碍地接纳有神论者,有神论者也可以同情地理解和承认无神论者的政治与道德信仰。在他看来,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对客观价值标准的探寻和持守,要远比把他们区隔开来的人格神信仰更具根本性。尽管不可证明的上帝在宗教中依旧占据着醒目的位置,但关于宗教自由的思考不应该狭隘地从是否信仰上帝或其他人格神出发,应把宗教自由作为一种独立的伦理或道德权利去追求。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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