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对摩西十诫的基督教化理解
2015年06月03日 08: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6月3日第746期 作者:孙帅

  毋庸置疑,奥古斯丁超越自然伦理关系对犹太律法传统下的宗教伦理的重估和超越,以及如何用爱的团契这种新型伙伴关系取代古代犹太教的律法共同体的设想,对于理解西方社会的构成原则、人性基础与基督教根源而言,无疑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关于犹太律法的纲领“摩西十诫”,斐洛、奥古斯丁、阿奎那、路德和加尔文等许多思想家都曾作出过经典的解释,但唯独奥古斯丁的解释更好地处理了“基督教伦理及其与犹太教律法传统的关系”。奥古斯丁在继承和推进保罗传统的基础上对摩西十诫所作的基督教化的理解,即极力将这些律法的诫命诠释为爱的诫命,为我们窥见作为新型宗教的基督教与传统犹太教之间的区别提供了独特视角。

  对摩西十诫的分组体现出理解的差异

  根据《出埃及记》关于摩西十诫的记载,上帝首先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紧接着颁布一系列诫命,大致包括十条,依次为:一,不可有别的神;二,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三,不可妄称神的名;四,当记念安息日;五,当孝敬父母;六,不可杀人;七,不可奸淫;八,不可偷盗;九,不可作假见证;十,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且不管“我是耶和华你的神”一句是十诫的序言抑或第一诫的一部分,这里首先出现的问题是,怎样将摩西十诫恰当地划分成两组,使其分别对应《圣经》提到的第一块石板和第二块石板。

  不同的解经家对此有不同的划分,比如,代表犹太传统的斐洛就认为,上述前五诫属于第一块石板,后五诫属于第二块石板。奥古斯丁明显不认同这样的划分。他注意到,《以弗所书》说,“当孝敬父母”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既然这不是整个摩西十诫或第一块石板的第一条,那么就只能是第二块石板的第一条。进言之,奥古斯丁认为,第二组诫命包括“孝敬父母”以下诸条,其中第十条拆分为两条,因而共七条;其余内容属于第一组,其中“不可有别的神”与“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合为一条,因而共三条。也就是说,在斐洛那里,摩西十诫是“五五开”,到奥古斯丁这里却变成“三七开”,这一重大转变不仅关系到如何界定十诫的文本结构,而且从根本上关系到如何理解十诫的神哲学根据与伦理意涵。

  既已把“当孝敬父母”放在第二组,奥古斯丁便不仅可以自由地用三位一体学说解释前三条诫命,将其要义分别理解为奠基于圣父的上帝之合一、圣子的非受造性,以及圣灵中应许的永恒安息,而且更可以将前后两组诫命彻底划分为关于上帝的诫命和关于人的诫命,即对上帝的爱和对邻人的爱,或者说,使十诫最终被还原为两条爱的诫命,即“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和“爱人如己”。

  超越自然关系的宗教理论阐释

  必须承认,从上帝和人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十诫,无论如何都算不上奥古斯丁的独创,因为至少斐洛的“五五开”已经意味着将十诫划分为关于上帝的诫命和关于人的诫命。

  问题是,在斐洛那里,“当孝敬父母”何以也属于与上帝相关的第一组诫命呢?这是由于,在斐洛看来,作为生育者的父母类似作为造物主的上帝,他们将子女从非存在引入存在的生育行为,是对上帝“无中生有”之创造行为的模仿。用斐洛的话说,父母作为生育者相当于子女的神,是显现出来叫人看见的神。所以,第一组关于神圣者的五条诫命便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始于万物之父即造物主,终于模仿造物主进行生育的父母。在此,父母被提升为人和上帝、必朽者和不朽者的居间者,为报答生养之恩而孝敬父母,同时就包含了对上帝的爱和对人的爱。

  而当把“孝敬父母”降为第二组诫命时,奥古斯丁虽没有否定对父母(以及对人)的爱,但大大改变了孝敬问题的伦理结构。因为,孝与敬不再是出于父母作为生育者模仿造物主这一自然事实,不再或不只是子女对父母恩情的报答,也不再是构建家庭人伦和社会秩序的伦理基点。相反,根据奥古斯丁的学说,子女孝敬父母,不能只着眼于他们生育了自己,对自己有生养教育之恩;如若从自然关系出发将父母只当成父母来爱,就是一种违背了爱之诫命的犯罪。因为,无论是爱父母,还是爱其他人,都需要以爱上帝为前提,且被理解为爱上帝的方式。一旦人伦亲情偏离这一爱的秩序,基督徒完全可以像基督那样发问:“谁是我的母亲?谁是我的弟兄?”换言之,人对人的爱,不能仅仅围绕人和人的关系展开,而必须首先围绕人和上帝的关系展开,在自然的人伦关系中诠释和建构超自然的神人关系。

  肯定爱对律法的成全

  奥古斯丁用“爱”解释摩西十诫,意在重估和超越(如果不是解构的话)犹太律法传统下的宗教伦理。在希波主教的笔下,被诠释为“爱的诫命”的十诫已经与严格的犹太规条相距甚远。所以,针对《诗篇》所言“神啊,我要向你唱新歌,用十弦瑟向你歌颂”,奥古斯丁认为,其中提到的十弦瑟指的正是摩西十诫,不过基督徒要用它唱新歌,而非像犹太人那样唱旧歌。所谓新歌,正是爱之歌,与其相对立的是旧的畏惧之歌。也就是说,基督徒对摩西十诫的理解和遵守必须出于爱并归于爱,而不能像犹太人那样出于畏惧,由于害怕惩罚才不敢触犯律法。唯有在爱的歌唱中,摩西十诫能给人带来自由,摆脱因畏惧而唱出的奴役之歌。在此意义上,奥古斯丁毫无保留地认同使徒保罗的说法,肯定爱是对律法的成全。

  奥古斯丁关于摩西十诫的解释远远超出了严格的律法语境,所以他并不关心这一律法纲领之下的具体规定。就犹太教而言,十诫最终需要在日常宗教生活中落实为更为具体的种种规条,以免沦为不足以支撑起犹太伦理生活的空洞原则。正因如此,在考察了摩西十诫之后,斐洛才会花更大的篇幅讨论每条诫命所涵盖的具体律法,仅第一、二条诫命就包含一系列关于神殿、祭司、牺牲、献祭节期、祭祀类型、献祭者、祭坛等方面的详细规定。然而奥古斯丁却认为,高于信与望的爱更高于律法,没有爱,律法将变得毫无意义;基于这样的考虑,他试图用一种颇为抽象的爱的自由生活,取代斐洛眼中繁琐而严格的律法生活。这就使得,谨守安息日的诫命,在斐洛那里意味着严格遵守包括安息日在内的诸多宗教节日,在奥古斯丁这里则不再是指对任何节期的遵守,而变成了以精神性的方式期待末世的永恒安息——只有永无止息地爱上帝,才能持守这种他所谓的“诸安息日的安息日”。

  毋庸置疑,奥古斯丁的解释极大地影响了中世纪乃至近现代基督教对摩西十诫的划分和理解。更为关键的是,奥古斯丁超越自然伦理关系对犹太律法传统下的宗教伦理的重估和超越,以及如何用爱的团契这种新型伙伴关系取代古代犹太教的律法共同体的设想,对于理解西方社会的构成原则、人性基础与基督教根源而言,无疑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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