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与“举例”
2017年01月10日 08: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10日第1127期 作者:王琳

  列举是人们在揭示某种概念外延时常用的方法。列举应用广泛,在语言学有关论述中,经常可见“某某词语或结构具有列举功能”。近年来,虽然学界对列举结构有所关注,但在使用“列举”和“举例”时常常混用。列举也是逻辑学界关注的对象,但也尚未解决列举和举例关系不清的问题,未能揭示列举结构的基本面貌。

  列举与举例的关系

  列举与举例都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二者在内涵、句法、语义、语用等各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从概念内涵上看,列举和举例是“罗列与阐述”的差别。列举是一种明确概念部分元素或全部元素的逻辑方法,一般只需纲目式的罗列,形式笼统,可以不进行深入解析。举例是明确概念部分外延或揭示某些事理的逻辑方法,常借用具体的、相对容易理解的例子阐述抽象化事物或道理,例子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并可根据需要深层解析。

  从句法差异上看,列举和举例在结构构成、形式标记以及子项数量和性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列举与举例的结构式不同,分别为:列举=母项+前项列举标记+子项+后项列举标记+列举量项+列举概括项;举例=母项+举例标记+子项+解释项。列举使用列举量项和列举概括项,而举例一般不使用;解释项只用于举例,不用于列举。标记使用方面,列举结构中前、后列举标记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配合使用(比如……等等)。举例结构中只用前项标记,多为动词或动词性结构,如“例如、举个例子、举例来说”等。因举例是列举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时为了更明确地说明概念的外延,举例和列举标记可以搭配使用。列举一般是罗列子项,常用列举量项归结数量义。列举量项可以是概数,表示列举未尽,也可以用确数煞尾。用确数煞尾时,列举子项可以小于确数(也表示列举未尽),也可以等于确数。等于确数时,表示列举已尽,起到煞尾作用。举例一般只用具有代表性的一例或几例即可,不需要出现列举量项。列举多是清单式罗列,举例多用典型事物或事件详细阐述道理;列举强调数量义,举例强调代表性。此外,子项的性质也有不同。列举子项可以是概念的直接组成部分或事件的参与者。而举例中,有些子项并非母项的直接构成成分或事件的参与者,甚至可以以“隐喻”的方式出现。

  从语用差异看,列举有明确列举母项外延,凸显列举子项地位及赋予列举子项新的语义相似点等语用功能。举例是通过典型的、有代表性的例子,将抽象化的事物具体化、形象化,或对某些道理进行通俗化处理,使其变得通俗易懂。这种方法常用在说理性质的文章中。

  列举系统的形式标记及共现规律

  列举的形式标记是指提示和说明列举开始或完成的联结词,根据位置和作用的不同分为前列举标记和后列举标记。前列举标记由动词成分构成,如“例如、如”等,还有疑问代词“什么”。后列举标记成分较复杂,张谊生归纳了12种标记成分,称为列举助词,如“等、之类”等;经考察发现还包括“这样、这些、那些”等。其中,“等、等等、云、云云、什么的、啥的、的3”属于列举助词,起煞尾作用,是典型的后项列举标记。而“之类、一类、之流、一流、者流、这样、这些、那些”等常与概括项共现,有时替代概括项,列举功能不够典型,可称为非典型列举标记。此外,还有部分构式性列举结构,如“有(的)……有(的)、包括……在内”等。

  根据出现的位置及语义特点,列举标记可分为前项、后项和嵌套式标记三组。

  (1)前项列举标记

  A:“例如、如、比如说、比方说、譬如”都是动词性成分,引出列举子项。

  B:“像……”独立性稍弱,一般位于列举标记A后,因此单列一类。

  C:“什么……”是代词,后带子项多为体词性成分。

  (2)后项列举标记

  D:“等/等等/云/云云,之类/一类/之流/一流/者流,这样/这些/那些,什么的/啥的/的3”,用于标识列举完成,具有后附性,其内部成分复杂,包括两种:

  D1:列举助词及结构“等/等等/云/云云”及“什么的/啥的/的3”;

  D2:列举代词“之类/一类/之流/一流/者流,这样/这些/那些”。

  (3)嵌套式列举标记

  E:构式列举结构中,列举标记常配套使用,如“有(的)……,有(的)……”、“包括……(在内)”等,称为“嵌套式列举标记”。前者常用于并列列举,记作E1;后者常用于句内,记作E2。

  列举标记共现规律包括组内共现和组间共现。首先,其在A—E各组内部都可以共现,既有语素并列,也有句式并列,如“等等”、“例如……,例如……”等。前项列举标记更容易实现组内共现,后项列举标记中D1(等)可以重叠使用,D2(之类)则不能重叠,但D1、D2的位置相对灵活。其次,前项列举标记一般都可以与后项列举标记共现,上述各组共现能力的强弱可以形成以下序列:A(例如)>E2(包括)>B(像)>E1(有的)>C(什么)>D(等)。从共现数量来看,组间共现情况中两项共现最多,三项次之,最多四项。

  列举的类型划分

  列举包括列举和举例,举例是列举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构成形式上看,列举有线性列举和链式列举,前者可称为一次列举,后者称为多次列举,二者的区别在于分几次叙述列举子项。列举标记能够区分线性列举与链式列举。线性列举的母项一般出现在前,逻辑上是总分结构,多使用前后项标记共现的形式,如“例如……等”;链式列举的母项出现在后,子项多为事件,常用分总形式呈现,如“的3”连用,“什么”连用,“有的……,有的”等。

  从数量上看,列举分为非穷尽性列举和穷尽性列举,非穷尽性列举中子项罗列未全,后面用列举助词“等”标注。穷尽性列举需要罗列出所有子项,后面有时使用列举量项煞尾,有时候不出现列举量项,可以通过构式、靠语境及常识判断。

  从列举子项性质看,列举分为事物性列举和事件性列举。前者子项多由词、短语充当,多使用“等、之类”等后项列举标记,列举概括项多为“事物、东西”等名词性成分充当。后者子项由句子充当,举例中更加常用。

  最后,从表义差别看,列举还有主观和客观之分。例如“什么×”倾向于表达言说者对所列举项的贬抑评价,带有主观色彩,而“×什么的”则不带有贬抑义,倾向于客观列举。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国际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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