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由市场国家,出于对雇佣关系领域“自由契约精神”的尊崇,英国早期普通法将契约自由视作雇佣关系的基本原则,因而在普通法中并不禁止性别歧视等就业歧视行为。但随着公民平等权利意识的发展,尤其是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英国政府和社会开始关注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行为,逐步出台了系列政策反对性别歧视。
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
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政策的出台与早期女权主义运动兴起有关。工业革命时期,由于缺乏对女性就业的政策保护,英国已婚女性被排除在劳动市场之外,女性参加工作的经济收入也远低于同类男性。女性劳工在就业市场的不合理待遇激起了早期女权主义者的激烈反抗。1873年,英国女权主义者发起并成立了“英国妇女工会联盟”以争取就业市场中的女性权利,提出男女同工同酬的建议法案。
与英国国内的女权主义运动相呼应,国际劳工组织也不断向英国政府施压,要求英国政府消除就业政策中的性别歧视现象。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正式要求其会员国在国内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迫于国际国内形势,英国政府于1955年立法允许在学校和地方政府等公共部门任职的女性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对全体就业女性的同工同酬权利并没有给予确认,这最终导致了私营部门女性劳工的强力反弹和抗争。1960年,英格兰达根汉姆市400名福特汽车厂的女性机械工人开展了连续三个星期的罢工活动并得到了舆论的支持。此次罢工活动进一步激发了英国女性劳工争取平等就业权利的积极性,她们开始进一步通过工会组织联盟向政府和国会施压,最终迫使国会于1970年通过《同酬法》。
《同酬法》要求实现雇佣关系后的男女劳工“同工同酬”,但其并没有解决男女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而且还可能导致雇主,尤其是高薪行业的雇主不愿意雇佣女性,事实上反而增加了女性就业的难度,进一步诱发了女性劳工的持续示威活动,并最终迫使英国政府分别在1974年5月和9月向国会提交了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草案和禁止性别歧视白皮书。1975年,英国国会正式批准通过《性别歧视法》。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就业领域的反性别歧视原则正式得到国家法律确认。
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整体而言,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政策体系主要通过立法来体现。从政策内容来说,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规定。英国1919年的《性别不合格(消除)法案》首次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女性有平等担任部分公共职位机会的权利。此外,英国国会1975年通过的《性别歧视法》对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后,1999年修订的《性别歧视法》还增加了针对变性者的性别歧视保护条款。
二是关于性别工资待遇歧视的法律规定。英国1970年通过的《同酬法》就女性享有同等工作报酬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关于性别就业待遇歧视的法律规定。在英国,除未婚者没有受到《性别歧视法》保护之外,已婚者、男性、女性、同居协议者、孕妇等都是《性别歧视法》的保护对象。
四是保护女性的特别规定。英国的《雇佣促进法》对女性的产假、产假期间酬劳与待遇、复职权利以及两性工资差距、灵活就业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英国的《劳资关系法》《兼职雇员条例》《家庭法》等都对女性就业中的工资、工作待遇、休假等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反就业性别歧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整体而言,英国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致力于实现就业平等及同工同酬和同等福利待遇,但是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政策的理想与现实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第一,不同领域针对不同性别的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广泛存在。实证研究显示,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英国就业市场中,特许和资质性工作岗位中的女性就业占有率仅为30.6%,会计人员、计算机分析员和程序员职业中的女性就业占有率仅为20.8%,工程技术领域的女性就业占有率只有4.7%,而专业技术、秘书和相关专业中的女性就业占有率则高达97.3%。第二,女性间接歧视仍然大量存在。相对直接歧视,间接歧视更具有隐蔽性和普遍性。由于英国法律中对间接歧视的概念界定还比较模糊,女性劳动者难以找到“客观的可证明的理由”来证明存在客观上的性别歧视,从而导致在英国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大量的以特定职业要求和差别工资待遇的女性面临间接歧视现象。第三,女性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效率较低。在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政策中,证明性别歧视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然而,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女性个人很难拿到雇主对其实施性别歧视的证据,即使她们被赋予了面对歧视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但由于拿不到确实的客观证据,而使遭受就业歧视的女性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第四,可能带来对男性的不合理歧视。为了提高女性在劳动力部门中的比例,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政策强调女性优先。然而,这种不考虑个人业绩和特长的女性优先政策,给予女性在就业和晋升方面绝对优先权的做法却容易造成对男性的不合理歧视,影响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
可见,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领域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如何消除女性就业歧视、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权方面依然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
(作者单位:江苏开放大学资源建设中心)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