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言要道——俄罗斯法律术语研究之思
2021年03月08日 09:5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8日第2120期 作者:聂卫东

  20世纪初,苏联学者就开始了法律术语研究。20世纪90年代,皮果尔金等苏联法律语言学专家合力编写了《法律语言》一书,奠定了苏俄法律术语研究的基础。苏俄法律术语研究的历史已近百年,成果丰硕。探讨俄罗斯法律术语研究的新成果、新理论,对推动法律术语研究意义重大。

  俄罗斯法律术语研究的内涵阐释

  法律术语是法学各领域中一般概念的语言指称,其特定专业概念通过术语才得以在语言中准确映射。法律术语具有专业性、规约性、单义性、科学性、理据性、简明性、能产性、稳定性、系统性、准确性、国际性等特点。

  从术语学视角来看,法律术语是对法律现象进行概括称名的词或词组,具有单义性、稳定性;从文化学视角来看,法律术语反映了各国立法活动或科学活动的法律文化,是法律现实在语言中的投射;从法学视角看,法律术语是法律技术的组成部分,用于表达、记录国家法规法律概念的词语指称。综合来看,法律术语是在法律历史中固定记载、承担法律意义、间接反映法律现象或过程的本质客体。

  法律术语研究视角基于其本国法律的特有属性,与统治阶级的世界观、意识形态、强制性法律理论、科学流派、特定社会传统和立法、执法经验密切相关。法律术语在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其自身内涵也在不断深化,这其中伴随着术语的标准化工作。法律术语的阐释应该遵循规约性原则,保障法律术语在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实时表达单义术语意义。法律术语与既定阶层意志具有一致性,受制于社会规范,通常具有普适性。法律所约束的对象是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因此,在法规中既有一般语体词,又涵盖不同知识领域、行业的词汇,如政治、经济、医学、科技、航天等。这就要求法律术语有高度的系统性。法律本身要求逻辑严密,是一个复杂系统,系统内各组成要素间关系各异,包括一致关系、种属关系等。

  法律术语间关系在构词中也有所体现。俄语法律术语中固定的词或词组通常围绕某一词族核心词构成,表达相近概念。这在法律术语中随处可见,围绕术语“法律”构成了“法律关系” “法律意识”“生物安全法”“紧急状态法”“公民健康保护法”等衍生概念。俄罗斯法律中广泛使用指称一般概念的术语,但在使用的过程中通常会在其基础上增加限定性特征让普通概念更加概括和凝练,为法律所用。因此,法律术语是相对稳定的。法律术语体系通常不会吸纳新外来词,但也绝不是一成不变。

  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法律术语也在变化发展。一些术语被更加准确的术语所取代。立法机构会选取通用词汇作为新法律术语,可以构建新词组作为法律术语,也可以创造俄语中之前不存在的词汇作为新的术语。由此观之,法律术语在不断更新。与此同时,所对应的概念随着法律现实的变化也在变化。

  俄罗斯法学术语研究成果丰硕

  苏俄法律术语研究有悠久历史。苏联法律术语学者分析了当时独联体各国法律术语的使用情况,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了建立俄语法律术语体系的任务,梳理了俄语法律术语同其他加盟共和国法律术语的关系,从法学理论、法律实践和普法教育三方面提出了合理建议。法律工作者还意识到法律术语研究对于解决立法、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后续法律术语研究奠定了基础。随着苏俄法学、语言学和术语学的发展,法律术语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呈现了“三结合”的特点:一是共时研究与历时研究相结合;二是法学研究同语言学、术语学研究相结合;三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

  进入21世纪,俄罗斯法律术语研究进入全面、迅速发展时期。研究人员继承了法律术语研究的传统。同时,俄罗斯的学者们发现,法律术语不是单一的法学问题或法学和语言学问题,而是法律、语言、文化、政治、意识形态乃至言语个体等语言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俄罗斯学者对研究法律术语的各个流派进行分析,给出了较为明晰的学科定位。法律术语的研究范式正式转向认知语言学,研究对象不应再局限于传统的系统结构分析,应转向对语言外因素,如社会、经济、政治、个人因素等的研究。

  提升我国法学术语研究方法

  近30年来,国际法律术语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相比之下,我国法律术语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提高。20世纪90年代我国法律语言学建立后,法律领域的学者们立足于明确法律术语的定义和理据性,分析法律术语的结构和形成方式,总结法律术语的语义特点。21世纪初,我国已有学者将影响法律术语命名和选用因素分为语言内外因素,强调了语言外部因素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关注法律术语规范化的意义、原则和问题。这一观点与俄罗斯同时期学者研究不谋而合。我国法律术语研究领域学者未来应关注扩展研究视角的多样化,涵盖语言学、法学、法理学、文化学、符号学乃至认知科学及其交叉学科。

  通过俄罗斯法学术语研究的经验可以看出,法学术语研究要从单纯的语言特征描写到复杂的语义系统构建,再到语言外因素的系统研究。法律术语研究的目的也从规范法律术语,为法律实践和教学服务扩大到实现法律翻译在文本、语用和文化方面的功能对等,通过对比不同的法律世界图景,寻找不同地域、不同文明间法律价值观的契合点。由此观之,俄、汉法律术语的研究并不是“两张皮”,而是可以有机融合。未来我国法学术语研究还需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提升:第一,不断挖掘不同语言法律术语背后所蕴含的价值观及法律世界图景。第二,关注法律术语体系的系统描写。第三,提升对日常语言中的法律术语研究。第四,加速法律术语研究中语言学与法学的融合。第五,建立成熟的法律术语系统研究机制,培养具备法学素养及兼备良好语言学优势的跨学科人才。

  我国法律术语研究应秉持“三融合”的原则展开研究:一是鼓励人才平台与学科有机融合,打造法律术语研究交流和学科建设平台,鼓励相关语言学和法学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完善学科布局,建设相关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法律术语研究队伍建设。二是研究方法的“动静融合”。发扬传统,继往开来,坚持传统的法律文本研究,编纂权威法律术语词典。同时注重法律术语的动态分析与应用,建设法律术语库,助力法律实践和法律术语规范化。三是方向上的“纵横融合”,充分挖掘自身法律术语研究成果,同时密切追踪国际法律术语研究前沿,把握动态,确保先进研究成果“引进来”。只有研究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把握法律术语背后的法律思维,突出自身优势,才能实现我国法律文化的“走出去”,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法律话语权。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文理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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