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的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
2020年04月07日 00: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4月7日总第1901期 作者:丰华琴

  受历史原因影响,苏格兰在内部立法、行政管理、文化传统等方面与英国其他地区有一定的差异。在儿童保护领域,苏格兰建立了独特的“儿童听证制度”。这一制度既是苏格兰青少年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儿童权利表达和为之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机制。它旨在通过调查,找出造成困境儿童问题的深刻原因,进而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所谓“困境儿童”主要指有烦恼的、引起事端的、道德败坏的和缺衣少食的儿童。儿童听证制度给予儿童参与处理自身相关事务并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确保弱势儿童和青少年的安全和福祉,从而使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为解决困境儿童问题而设立

  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的创立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初期,当时苏格兰儿童犯罪率明显上升。苏格兰成立了专门委员会,着手调查和解决儿童犯罪与保护问题,并出台了《凯尔布兰迪报告》。该报告建议做出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即建立儿童听证制度),来处理困境儿童问题。

  研究表明,困境儿童都有共同的特征,即缺乏正常的成长环境,其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求得不到满足,需要接受适当的照顾和关怀。不分轻重地将犯有过失的儿童交给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仅不能满足儿童的真正需求,还可能给那些尚未真正走向犯罪的儿童贴上耻辱的标签,对儿童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极为不利;另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儿童或青少年犯罪可能是社会制度失灵造成的。他们可能由于缺乏社会制度的关怀和照顾以及家庭和社区的看护和教育,或者在家庭中遭受了虐待和忽视,而走向歧路。因此,解决儿童和青少年犯罪问题,应集中在家庭及预防性的社会工作上面。在处理困境儿童问题时要满足儿童和青少年的需求,做出更有益于其身心发展的决定和策略,这样就需要寻求一种较为妥当的制度和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20世纪70年代初苏格兰建立了儿童听证制度,并通过1995年颁布的《苏格兰儿童法》和2011年的《苏格兰儿童听证法》,使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注重倾听儿童呼声保护儿童权益

  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将儿童福利作为处理儿童问题的基本原则,努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利益。它旨在通过名为“儿童座谈委员会”的仲裁庭,以及一系列制度设置,来裁夺非严重犯罪和有犯罪倾向以及需要保护的儿童和青少年,是否需要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照顾来解决其所面临的困境,而不是直接将其交给法庭来处理。

  根据《苏格兰社会工作法》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该儿童有被强制照顾的需要,就可以向儿童报告人提交他所发现的关于该儿童的信息”。这里的“任何人”包括该儿童的父母、照顾者、家庭成员、邻里或者其他可能会关心儿童或青少年的公众成员,甚至儿童自己也可以自我报告。而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有关报告是由警察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和教育部门提交的。据统计,2013年被推荐需要获得强制照顾的儿童中有75%是由警察部门推荐的。20世纪70年代,即儿童听证制度建立之初,因犯罪原因而被提交仲裁的儿童数量所占比例较高,达到75%以上。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因非犯罪原因而被提交仲裁的儿童人数稳步上升。2013—2014年度提交仲裁的儿童中,有约92%属于非犯罪原因。

  儿童听证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倾听儿童的呼声,儿童及其家庭成员都可以参与听证,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建议。儿童听证制度充分考虑了弱势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特征,仲裁活动是在有益于儿童利益的环境下进行的,弱化了法院和法律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儿童座谈委员会往往由3名非司法系统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是从社区中选拔的、男女混合的志愿工作者。他们会提前收到与听证会议所涉及的儿童生活背景相关的报告,在听证会上与儿童、儿童父母、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可能有关的人员就儿童所面对的困境与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从而做出符合儿童成长和发展需求的决定,包括确定是否对该儿童采取“强制性的照顾措施”。如果是的话,他们会确定应该实施的具体措施。如果不是的话,或者解除该案例,或者交由治安法官或可靠的家庭照看,再由社会工作者进行监督。为了保证儿童能够自由轻松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听证会一般是在普通的、没有任何法庭装饰的房间里进行的。虽然听证会采取的是一种非正式的形式,但其所做出的决定(实际上就是“监管令”,可以称之为“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可以由地方政府社会服务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人们也可以通过评估来确定儿童座谈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的合理性。如果有社会工作者认为需要改变儿童的现状,他可以随时随地召集见面会;儿童及其父母均有权在仲裁庭决定3—6个月之后举行一次会面;如果这两种情况均不存在的话,仲裁庭将在一年之后自动安排见面会进行评估。与此同时,儿童及其父母均有权依据法律,针对仲裁庭做出的决定向郡治安法官提起上诉,所有上诉要求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郡法院的郡治安法官,且必须在决定出台的21天内进行。郡治安法官将会倾听申诉人的述说和儿童报告人的意见,也有可能听取儿童和其他任何相关人员或守护人的意见,然后做出维持或更改原有仲裁裁决的决定。

  法律支撑下的多方参与管理体系

  为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苏格兰在建立和发展儿童听证制度的过程中,主要注意了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为建立规范的儿童保护制度提供充分和明确的法律支撑。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自创建以来,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该制度是根据《苏格兰社会工作法》而建立的,此后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修正和完善。苏格兰先后颁布了《儿童听证条例》《苏格兰儿童法》《收养和儿童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有关法律框架。儿童听证制度设计周密,程序规范,公正合理。儿童座谈委员会所做出的仲裁决定与法院做出的决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建立综合性管理体系。有人将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比喻为“特殊的教育部门”。它是一个跨部门的、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制度体系。相关制度包括儿童报告人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苏格兰地区全国召集人制度等,所涉及的机构主要有地方性儿童座谈委员会、儿童听证咨询委员会、儿童报告人管理局、儿童地区援助小组等,并辅之以各地政府中的社会服务部门、卫生服务机构、各级各类的志愿者组织、国家和私人创办的学校、缓刑服务部门、家庭照顾和社区照顾以及居所照顾机构等。苏格兰还把儿童听证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结合在一起,解决了困境儿童的安置、特殊教育以及医疗等问题。

  第三,既有专业人员的参与,又受到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在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是由多种职业人士共同参与和管理的制度,其相关人员不仅包括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也包括来自其他职业的人员,如医生、护士、警察、法官、公务人员以及教师等。其中社会工作者担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社会工作者而言,它包括收养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居所照顾工作者、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者等,尤其是将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服务与警察的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增加了儿童保护的力度和可靠性。

  (作者单位:南京晓庄学院旅游与社会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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