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论“意义的理解问题”
2020年03月30日 00: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30日第1896期 作者:路月玲

  在海德格尔存在主义哲学和胡塞尔现象学基础上,伽达默尔从语言、历史、实践等多个角度较为系统和全面地阐发了他的哲学解释学思想,使哲学解释学实现了从方法论到本体论的转向。在他的本体论解释学理论体系中,“意义的理解问题”是极其重要的内容。
 
  意义生成是文本和解释者的“共谋”
  
  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等人把解释学定义为“避免误解的艺术”,认为意义就寄寓在形色各异的文本之中,并不以解释者自身的理解为转移。在他们看来,失控的情感和主观性犹如脱缰之野马或决堤之洪水,对文本意义的理解是极为不利的。解释者的任务就在于尽力克制住自己泛滥的主观性,将澎湃饱满的情感降至冰点,对作者充满理解之同情,尽量准确且客观地捕获文本的原始意义。

  伽达默尔不同意这种观点。区别于传统的解释学,伽达默尔的本体论解释学认为,理解是解释者对生活经验之未来可能性的精心筹划,文本意义的生成和捕获不是一个单向度的运动过程,而与解释者的理解密切关联。“艺术作品并非自在自为地存在,而是与受众或解释者发生关联的事件。”按照伽达默尔的理解,意义的生成是文本和解释者的“共谋”,文本与解释者的关系是“对话”而非“独白”,意义的理解和捕获是一个在文本和解释者之间不停地来回穿梭的过程。“意义不是‘在那里’被动地等待发现,而是与解释者的理解如影随形。”解释者是文本意义生成的重要维度,离开了人的理解,文本意义的捕获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诚如接受美学的代表人物姚斯所指出的那样,激活文本艺术生命的是读者,“唯有经由读者的阅读活动,文本才能从僵死的语言物质材料中挣脱出来,从而拥有现实的生命和价值”。
  
  从历史、语言到实践的三个维度
  
  既然文本的意义与受众的理解密切关联,那么意义的理解过程会不会像传统解释学所担心的那样,会由解释者失控的主观性任意决定呢?伽达默尔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他看来,理解所具有的历史性、语言性和实践性三个特质,能有效地对抗、缓解和约束解释者泛滥的主观性,并从根本上解决“理解何以可能”的问题。

  首先,理解具有历史性,理解活动本身必须遵从效果历史原则。作为理解者的人或此在总是被“嵌入”某种特定的历史坐标系中,一切的自我认知都是以历史预先设定的东西为起点和参照,理解本身就是历史性的。“理解依其本性本质上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在效果历史中把握文本意义是伽达默尔本体论解释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他那里,理解绝不是“纯洁无瑕”地对外在事物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而是对人或此在的在世生存的揭示,历史性是解释者和解释对象都无法跳脱的命运。一种货真价实的解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昭示历史的实在性。

  “解释者在拥有传统和历史之前就已经隶属于传统和历史。”历史是此在生存的基本事实,不论是解释者,还是理解对象,抑或是理解活动本身,它们本身就是由历史构成的,都内在地隶属于历史。在伽达默尔看来,无论是狄尔泰还是施莱尔马赫,他们所竭力追求的彻底剥离一切历史偏见的绝对客观主义理解,注定只能是一种纯思的幻象。

  其次,理解具有语言性,理解的普遍性与语言的普遍性同构。“语言是人类的本质和寓所,是历史、文明、科学之源,是一切理解的肇始。”理解的语言性是伽达默尔本体论解释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创见。语言既是解释学的起源,亦是解释学的最终归宿,语言与理解是一种“根本的内在关系”。在伽达默尔看来,所有的理解都是解释,而一切的解释都以语言为媒介,任何理解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语言游戏本身的游戏规则。正是语言的游戏规则,得以防止文本意义的捕捉滑向解释者的“主观性深渊”。

  在伽达默尔那里,语言与理解总是异常紧密关联在一起,意义的理解绝不可能是解释者的“独自狂欢”。“拥有语言就是拥有世界。”语言是对存在和世界的揭示,而理解是一个当下在场的对话事件,借助语言的媒介,解释者才与世界关联起来。是语言支配解释者,而不是解释者支配语言,文本意义的生成不以解释者的主观性为转移。

  再次,理解是对未来可能性的筹划,具有开放性和实践性。在《真理与方法》这一解释学美学著作中,伽达默尔一以贯之地强调,几乎所有文本的理解都不可避免地关涉理解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伽达默尔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人的生存的现实问题,特别强调理解的实践性或应用性,将其本体论解释学定义为一种“实践哲学”。在他那里,“理解”的真理和“实践”的真理是同一的,都是对人的现实生存问题的观照。

  “实践不是理解活动的一个随意和偶然的成分,而是从一开始就整个地规范了理解活动。”对于文本的理解,或对生活世界的认知,是一个面向实践和未来的开放性的过程。只有返归到实践哲学上来,我们才能更加理性和清晰地反思解释学中的“意义的理解问题”。

  借由理解的历史性、语言性和实践性,伽达默尔的本体论解释学似乎较为圆满地解决了“意义的理解问题”。但是他的解释学面临的一个重大的质疑是,既然解释者和作者对于同一文本的理解是不同的,他们之间的“理性客观的交流”何以可能?伽达默尔试图用解释学的“不可翻译性”原则来完善他的本体论解释学,却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文本意义生成中的理解冲突问题。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公共治理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