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曼:诠释阿奎那自然法哲学内涵
2019年04月01日 09: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4月1日第1664期 作者:王红曼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是西欧中世纪最大的经院哲学家和基督教神学理论家,他的重要著作有《论君主政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评注》《神学大全》《反异教论》,内容涉及哲学、宗教、政治、经济、法律、神话、政教关系等。可以说,阿奎那是集经院学派之大成,代表13世纪的政教思想,是基督教的理论权威,特别是其所著的《神学大全》为他赢得了“天使博士” 的美誉,并奠定了他在西方思想史上的地位。单就其法律思想体系而言,可谓是博大精深,在《神学大全》第二集(上)从第九十问(《论法的本质》)到第一百零八问,即探讨了法律的相关问题,其中第九十四问专门探究了自然法问题,此探究奠定了阿奎那自然法哲学的基础,构成其法律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迄今为止,国内学者主要关注阿奎那法律思想和法律伦理思想的内容,并未对其自然法哲学的内涵进行深入挖掘和诠释,这不能不说是学界之憾事。

  自然法与习性、人性、德性的关系

  在中世纪,对于经院哲学家们(其中包括阿奎那)来讲,神学就是基督教的思想,哲学就是亚里士多德学说。因此,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的法律论述采取的是古希腊哲学对话体形式,并用中世纪流行的疑问文体裁来论述其观点。在所有的“一反一正”的法律问答辩论中,阿奎那称亚里士多德为“那位大哲学家”,充分显示了亚里士多德对那个时代的深刻影响。阿奎那自然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结构和对自然法首要原则的理解都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基础之上。虽然亚里士多德主要是谈自然公正和自然权利,但他为阿奎那发展自然法学说提供了理论框架。阿奎那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与神启的基督教相协调,主张上帝取代自然,成为宇宙的首要推动者,自然法作为上帝理性的产物,是公正的法律。以此类推,人也是上帝的产物,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受神意的支配;人作为一种理性动物,可以通过理性控制自己的行动,并且支配其他动物,那么就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神意。这里,自然法正好表明了上帝与人的某种关系。“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由此,阿奎那的自然法渗透着哲学的内容,同时,他又把哲学的思辨特征纳入法学范围之内,然后又将此二者融入神学范畴之中,从而丰富了他对自然法与习性、人性和德性之间关系的深入考察。

  关于自然法与习性之间的关系。阿奎那通过设问“自然法是否是一种习性?”针对反论从三个方面认为自然法是一种习性的错误观点,他认为根据奥古斯丁对习性的定义,自然法不是一种习性。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哲学,人类具有三方面特征,即“人的灵魂不朽性”的自然属性;良知是人类理智的法则和人类行为的首要原则;自然法被习惯性地遵守。因此,可以证明自然法不是我们借以坚持这些原则的习性本身,而是人类维持习惯的原则。

  关于自然法与人性之间的关系。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存在,存在就是善,善就是存在,他说“善是进入实践理性理解的首要事物,它指向行动”。因此,实践理性的首要原则是建立在善的本质基础上的,即善是所有事物所追求的。那么,法律的首要规范就是行善、追求善并避免恶。所有的自然法训令都以此为基础。为了证明这一点,他认为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第一,人有着向善的倾向,这是与一切物质所共有的本质一致的,亦即每一本体依其本性都追求着自我保存。由于这种倾向,保存人的生命避开其障碍的全部手段都属于自然法。第二,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本性是一致的,如繁殖后代和教育后代。第三,人的理性本质有着向善的倾向,与这一方面相关的任何东西都属于自然法,如祛除无知、避免伤害或者冒犯他人等。总之,人性任何部分的倾向在其为理性所统治的意义上都属于自然法,它们都可被还原为首要原则,都建立在一项共同的基础之上。

  关于自然法与德性之间的关系。阿奎那认为所有德性行为均可分为两类,一类就它们是德性的行为而言,一类就它们是具体种类的行为而言。针对第一类,阿奎那认为所有德性行为都服从自然法,都属于自然法。针对第二类,阿奎那认为有些行为对一些人是德性的,而对其他人却是邪恶的。因此,并非所有德性行为都由自然法予以规定。

  自然法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阿奎那关于自然法的统一性问题,实质上可以理解为是自然法的首要条规问题。条规即强制性法律,首要条规就是最高法律。阿奎那断言,自然法的首要条规是指那些一般的、自明的原则,所谓“原则”,指的是一个论证的普通大前提,或人们行动的最终根源。换言之,首要原则是不能从任何其他断言推导出来的东西,它具有“不可推导性”。而所谓“一般的”,指自然法的首要条规适用于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的任何情况,毫无例外,任何人均无理由违背它们。在此意义上,自然法的首要条规具有一种普遍性和绝对性,即统一性原则,那就是“就一般的第一原则来说,自然法对所有人都是同样的”。

  在具体论证自然法的统一性方面,主要体现在关于“自然法对所有人是否都是相同的?”这一问题的设问上。阿奎那回答,“自然法对所有民族都是相同的”。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不管是思辨理性还是实践理性,其共同原则的真理和正确性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而且也为所有人同等地认知。例如,公正概念和公正原则,这是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的公正”论断,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阿奎那的自然法,被视为极好意义上的人类行为的规则和尺度,是自然法的首要条规。阿奎那在解释公正概念时,把“公正”一词与“共同善”相联系,即公正就是“共同善”,符合这一标准的,都体现着一种自然法的首要特征。因此,阿奎那说:“自然法训令自身有多种,但却都建立在一项共同原则的基础之上。”因此,自然法的首要条规(训令)就是“要追求善避免恶”。

  至于自然法的多样性,阿奎那主要是通过设问“自然法是包含几项训令还是只有一项训令?”这一问题来展开讨论的。反论认为,第一,自然法似乎只包含一项训令而不是多项。第二,自然法是伴着人性而发生的。人性虽然是多重的,但是总体上只有一个。第三,法律与理性有关,但人的理性只有一个。因此,只存在一项自然法训令。针对这三个错误观点,阿奎那认为,自然法训令与实践事物的关联就像思维的首要原则与证明事项的关联。但是,存在着几项不可证明的首要原则。所以,同样存在着几项自然法训令。这实质上可以理解为是自然法首要条规派生出来的几类次要条规,也是比较具体的条规。

  针对自然法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特征,阿奎那表明,即使自然法为每一个理性动物所拥有,也不见得每个人都认识它,有些东西会阻碍我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也就是说,就思辨理性的正当结论而言,真理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但不被所有人同等地认知。例如,尽管并不被所有人所周知,但三角形的三个角之和与两个直角之和相等却是事实。但是,对于实践理性的正确结论,既不是其真理或正确性对所有人都一样,也不是都同等地为所有人认知。所以,作为自然法共同原则之结论的某些较为具体的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其正确性和认知度对于所有人来说也都是相同的;但是,在很少的一部分情形中却可能失效。这不仅体现在其正确性方面,而且也体现在认知方面,这是由于在这些情形中本性会被激情、坏习惯或者坏的本性倾向所败坏。关于这一点,阿奎那认为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也说得非常清楚,即“所谓的自然正当之物应当理解为从共同原则导出的结论而不是共同原则,这些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正确性,但在少数情况下却会失效”。

  自然法的可变性和永恒性

  如果说“自然法是由无可争议的实践推理的首要原则构成的”,那么如何看待自然法的可变性与永恒性问题呢?是不是法律一旦制定,即可改变自然法呢?还有,当伊西多说“共同占有一切财物以及普遍的自由都是自然法的内容”时,而这些事情又都由人法改变了的时候,是不是就可以说自然法是可以改变的?

  阿奎那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看法。首先,根据格拉提安《教令集》,他认为“自然法始于理性造物的创造,它不随时间发生变化而一直保持不变”。而自然法的变化可以分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增加的方面,无法阻挡自然法是可以改变的,因为通过天主的法律和人法,许多有利于人的事情已经添加到了自然法之中。二是减除的方面,以前与自然法一致的事物现在不再如此。在这一意义上,自然法在其首要原则上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其派生原则却发生了变化,如前所述,这些原则是源自首要原则的具体而又最接近的结论。自然法不会改变它所规定的事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正确。但是“它可能由于一些阻碍着特定训令遵守的特殊原因而在罕见的情形中发生改变”。也就是说,自然法具有可变性,这种改变仅仅是指增加或者减除。由于人的本性是由人的理性为人的利益所设计的,理性是人性行为的第一根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存在”,是不可改变的。

  于是,阿奎那紧接着讨论了自然法的永恒性问题。他通过设问“自然法能否从人心中废除?”这一问题,展示了他关于自然法哲学的终极性观点。在他看来,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阐明人的终极目的。而人类世俗知识的最顶峰,就是发现自然法即是发现宇宙之中的神圣之物,特别是当它与人类条件相关联时。因此,阿奎那认为“自然法可以被视为神恩的前提条件,迄今为止它的最大的显现就是神法的启示”。尽管如此,阿奎那强调“虽然神恩比自然更有效力,但与神恩相比,自然对人更为根本,也因此更为持久”。这一观点,可以说是阿奎那自然法哲学最伟大的前提和基础,即自然法对人具有根本性和持久性的法律特征。也就是说,自然法具有永恒性的特殊意义。在此原则上,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的内容包括:“首先,所有人都认知的某些最普遍的共同原则;其次,由源自首要原则并与首要原则紧密相关的结论构成的派生的却更为具体的规范。”所以,“就共同原则而言,自然法在其普遍的意义上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人心中抹去”。

  当然,自然法也有可能因为情欲和一些其他原因,在将共同原则适用于特定行为时理性会受到阻碍,在这个范围内自然法会在特定行为中被抹去,即是说,在如派生规范情形中,自然法或者被错误的信念从人心中抹去;甚至有些立法者已经制定了某些不正义的法令,即罪恶在特定情形中抹去了自然法。尽管如此,阿奎那赞同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的说法,“你的法律铭刻在人心之中,这是不义无法抹去的”。而铭刻在人心中的法律即是自然法。因此,自然法无法被抹去,自然法对人类而言具有永恒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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