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清 孙倩 汤勇:加强制度建设 实施全面监管——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2018年12月24日 09: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2月24日第1602期 作者:李双清 孙倩 汤勇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由于报告事项中的部分内容涉及家庭财产,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这也可以说是对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国外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一些比较成熟的模式和独特做法,或可为推进和完善我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提供借鉴。

  以法律规定为基础

  国外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包括:第一,宪法性规定。瑞典、韩国、美国、新加坡、菲律宾、泰国等均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明确写入了本国宪法。第二,《反腐败法》规定。除了宪法性规定以外,也有一些国家在专门的《反腐败法》中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明确的或者原则性的规定。如柬埔寨、越南和白俄罗斯都通过《反贪污贿赂法》或《反腐败法》对财产申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乌克兰则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法》对财产申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三,反腐败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职人员道德法、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和信息公开法等。第四,专项立法规定。即通过颁布专门的财产申报法或地方性法规来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涉及申报主体和内容、受理、审核与公示、问责与处罚等事项。

  从申报的主体和内容来看,申报的主体范围一般可分为全员申报和部分申报。如菲律宾要求除担任荣誉职务、临时工或短期工外的所有国家官员和雇员申报财产,属于全员申报。部分申报的典型代表有美国、韩国、墨西哥等,美国规定一定级别以上的高级公务员,墨西哥规定科长及以上级别官员需要申报财产。在申报内容标准方面,美国要求申报前一年度受聘于美国政府所得收入以及此项收入之外的所有收入。韩国要求申报1000万韩元以上的现金(支票)收入等。菲律宾还要求披露在政府中工作的四代以内血亲或姻亲。

  申报的受理有三种情况:一是向专业机构申报,如宪法委员会、反贪局等。二是向人事、监察等机构申报。三是向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部门申报。如美国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等应向美国联邦政府道德办公室申报。

  申报的审核指的是审查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机构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审核内容一般包括财产变化、收支状况、利益冲突等。审核方式有评议、调查、座谈、质询、提交说明材料等。审核结果中往往也包含处理意见,如美国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可以采取调职、重新任命、限制职权、责令辞职等措施。申报的公开分为全员公开、部分公开和相对保密三种情况。全员公开即公开所有申报人员资料;部分公开即公开一定级别以上申报人员资料;相对保密即受理机构对申报资料保密,只向主管机构和依法调查者提供。

  申报的问责与处罚是指追究违反申报规定人员的责任。处罚一般包括警告、降级、降职、开除、没收财产、罚金、判刑等。如美国规定,对有拒不申报、迟报、漏报、谎报等行为的人员,可判处最高25万美元罚款或5年监禁,或两类并处;韩国法律设有拒绝财产登记罪、提供虚假资料罪、拒绝出席罪等。

  以规范化、广泛化和公开化为特征

  一是申报制度法律化与机构规范化。首先是申报制度法律化。英国颁布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开全球财产申报立法之先河。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韩国制定的《公职人员伦理法》,都有助于推进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化。其次是受理机构规范化。各国受理财产申报的机构无论是专设的还是兼理的,一般都比较规范。因申报主体不同,受理的机构也可能有所区别,如在法国,受理总统候选人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宪法委员会,议员为议院办公厅,大区区长等为专门设立的委员会。

  二是申报主体全面化与范围广泛化。各国对财产申报主体的规定均较为全面,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其家庭成员。有些国家还规定执政党的各级干部也必须进行财产申报。至于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的公职人员家庭成员的范围,许多国家都规定公职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须申报。各国规定的财产申报范围比较广泛,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薪金、劳务、存款、动产和不动产、有价证券、无形财产权甚至债务。

  三是申报时限固定化与信息公开化。各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时间比较固定,大致可以分为任职申报、在职申报和离职申报。任职申报指在出任公职后一定期限内申报。在职申报指在任职期限内定期申报,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离职申报指公职人员不再担任公职后一定期限内申报,法国、墨西哥、美国、韩国都规定离职后一定时限内必须进行财产申报。法国为离职时或任期届满前,墨西哥为离职后30天内。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公开的申报方式,包含有限公开和全公开。

  四是责任追究严格化与财产申报制度体系化。对于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行为,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在法国,议员、政府成员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或报送竞选账目的,会被取消竞选或任职资格。许多国家还制定了比较完善的配套措施来保障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如实行财产申报内容与核查意见公开化制度,推行“金融实名制”和银行账户国家监管等。

  推行法治化、全覆盖、零死角严格监管

  综上所述,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创新模式,可在以下方面给我们提供有益启示和借鉴。

  第一,大力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治化。纵观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建设,法治化是重中之重。澳大利亚、瑞典、韩国、美国、新加坡、菲律宾、泰国等都对此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借鉴他国的经验,我国可以尽快出台《财产申报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第二,形成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全覆盖。可以逐步扩大申报主体范围,除了处级干部,全国范围内乡以上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所有副科级以上及参照人员,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财产也应进行申报,同时可以有计划地直接要求所有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第三,逐步实现财产申报内容零死角。可以将工资收入、劳务所得、不动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经商所得以及福利收入、知识产权收入、数额较大的动产交易、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事项一并列入报告范围。第四,加大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官员,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该引入刑事处罚机制。第五,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与制度体系。如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实行金融电子化,彻底执行公务卡使用制度,都是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监控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更是不断推进我国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科学化、系统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基于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领导干部廉政风险识别与防控机制研究”(XSP18YBZ050)、湖南省社科规划基金课题“基于廉政文化建设实效评估的基层干部自律防控机制研究”(17YBA36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学院、湖南省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省级专业特色智库)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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