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 彭倩:德国校企协同创新经验及启示
合作广泛 模式多样 机制健全
2018年08月13日 08: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13日第1513期 作者:王辉 彭倩

  作为创新驱动的经济体,德国在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名列前茅。高校和企业是创新体系中的两大主体,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机制是德国创新体系的重要特点和优势所在,为德国科技强国和经济强国地位的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借鉴德国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有所裨益。

  多途径完善校企协同合作

  第一,实行全面广泛合作,拓展校企协同创新广度。在德国,高校与企业合作已经成为常态。从企业方面来看,相关统计显示每一个企业都会在创新过程中与外部伙伴合作,其中1/3以上实施创新的企业选择高校作为合作伙伴。德国工商总会提供的数据显示,80%的德国企业已经把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看成企业技术创新的一条捷径,许多大型企业都在高校开办研究机构,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优势进行科技创新,为企业生产服务。德国企业界为高校投入的研发经费占高校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位居世界前列,2013年德国企业界向高校投入的科研经费达到17亿欧元。从高校方面来看,德国高校也十分注重与企业合作开展科研活动,积极面向区域优势产业,努力寻求与区域内企业合作的契机。如斯图加特大学依托区域内汽车及零配件产业优势,积极与区域内西门子、巴斯夫、博世、戴姆勒等众多世界五百强企业开展科研合作。此外,政府积极参与并倡导校企协同创新,通过建立校企合作研究中心,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使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互促互进,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优化配置高校和企业的资源,将研究成果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开展多样合作模式,提高校企协同创新深度。德国高校与企业不但采取多种模式合作,且不断创新合作方式,从而实现深度合作。一是突破传统的合作模式,构建战略科研合作的新型公共—私人伙伴关系。在德国校企合作中,注重合作组织结构的创新,不仅鼓励高校中的院系、研究所与企业组建合作组织,也鼓励企业与教师个人形成直接的合作关系,甚至鼓励高校教师在企业兼职。二是,通过构建创新集群,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精准合作。这是当前德国校企协同创新最大亮点之一,事实证明这是加强高校与企业界合作的有效工具。这种创新集群是在德国政府的引导下,围绕某一主题,由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商会、制造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等不同主体构建起来的创新网络。通过这个网络,促进各相关利益主体深度合作,取得创新成果。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5个关于高科技主题的尖端集群,汇集了573家企业、215家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些创新集群已形成了鲜明的行业特色、成熟的运行机制、较强的规模效应、较好的创新绩效。三是,校企创新合作中形成多种新型知识转化渠道,如创新能力中心、创新技术平台、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园区、创新孵化器等。高校借助上述共建机构,加快推进实践性的研究,增强自己的科研特色,同时也为拓展企业在关键领域中的尖端研究作出重要贡献。四是,以联合培养博士为契机,实现校企科研协同。德国博士培养机构有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三类,但唯有综合性大学才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这一机制催生了企业和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的现象。在联合培养博士过程中,校企双方分工合作,责任明确,其中,企业负责提供经费和项目支持,高校负责知识创新和技术传授。由于博士生是科研创新活动的重要力量,校企联合培养博士成为校企合作创新的新型纽带。而且,在校企联合培养博士的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既具有学术性又具有应用性,实现了学校、企业、科研机构多方共赢。

  第三,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提升校企协同创新效率。德国重视高校与企业的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政策法规保障。德国政府注重及时出台政策法规,引导校企开展协同创新。如2010年7月,德国内阁通过了由德国联邦教研部主持制定的《2020高科技战略》,该战略中提出了“研究型校园”计划,旨在激励和支持德国大学与校外科研机构或企业建立新型的协同合作机制,把知识和想法尽快转变成创新成果。再如,2005年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研究机构共同签署了《研究与创新公约》。该公约为高校与企业的协同创新提供了基本框架。二是校企双方探索构建科学的协同创新体制机制。由于高校与企业在研究目标、研究方向、研究条件、研究优势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德国高校与企业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互补、互用的机制,共同开展多种多样的合作项目。如企业设立研究项目,引导高校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又如,企业为高校研发人员提供场地、设备、人才等条件,使得高校能够拓展研究领域,产生创新成果。在较好的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的保障下,德国校企协同创新产生了显著的成效。高校科研产出及向企业推广科研成果转化,每年为地方政府贡献超过1900亿欧元的经济效益。而且,高校与企业合作,带动了高校周边的企业创业,高校周边就业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以上。

  可见,德国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的全面推动,确保了创新广度、深度与效度的有机结合,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打造我国校企合作新格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到创新,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出要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当前,我国创新体系中还存在创新资源分散、创新活动封闭、创新主体缺乏协同等问题。高校和企业是创新的重要主体,加强校企协同创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尽管德国校企合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中德两国政治体制有所不同,但借鉴德国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的成功经验,对于推进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首先,形成多方联动的校企协同创新格局。目前,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强,动力不足,导致校企合作不够广泛、不够深入和不够持久,影响了协同创新的有效性。对于企业而言,战略规划、内部管理、生产研发、市场推广等环节,都需要有高校人员的支持。对于高校而言,其基本职能是知识传承、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这几个职能的实现也离不开企业的支持。所以,我国要出台更多的激励政策,鼓励广大企业和高校开展全面广泛的合作,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作为创新主体的高校和企业,也要充分认识到校企协同创新的重要性,主动加强联系,全方位地开展协同创新活动。

  其次,探索灵活多样的校企协同创新模式。我国高校与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合作形式和模式还较为单一。要深化校企协同创新,必须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调动学校和企业等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借鉴德国模式,一是通过创建形式多样、功能明确的创新能力中心、创新技术平台、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园区等,为高校和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提供多样化的平台。二是通过组建区域创新集群,形成吸纳高校和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大磁场,引导校企围绕区域优势产业行业开展精准合作创新。三是鼓励高校和企业探索和完善协同育人模式,使得协同创新建立在人才、知识、资源有效组合的基础上。四是拓宽知识转化渠道,为校企协同创新注入催化剂。借鉴德国拓宽知识转化渠道的经验,设立技术转移和咨询机构,加速科技转移;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创新成果交易市场,推动科研成果产品化。

  最后,构建行之有效的校企协同创新机制。校企协同创新要注重协同创新的实效,否则校企合作就会流于形式。一是政府完善政策法规,保障校企双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合作权益,提高校企双方的合作意愿。二是校企双方积极探索,根据双方的基本特征和实际情况,构建较为科学完善的合作研发机制、成果共享机制、责任共担机制,从而确保协同创新取得预期的成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大学集群形成机制及其对区域创新绩效影响研究”(17YJC88009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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