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曼:亚当·斯密的自然法思想理论探析
2017年10月09日 09: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0月9日第1304期 作者:王红曼

  亚当·斯密一直被赞誉为政治经济学之父,而他的正式身份却是道德哲学家和法理学教授。他在格拉斯哥大学任教期间,主要讲授修辞学、逻辑学、法理学等科目。经过专家详尽考证,斯密的法理学思想是一个有着高度原创性的理论体系,尤其是他关于自然正义、自然权利、自然自由等方面的自然法思想,可以看作是他理解商业社会的自然原因与自然法则的基础,是构成斯密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8世纪自然法传统背景之下,斯密把自然法放到自然—历史—社会三维一体的视域中去考察,从而获得了一个阐释人性法则—历史法则—社会法则三者合一、全面理解自然法则所孕育出的社会法则的动态模型。

  自然正义是法律基础

  自然法是一个古老话题,经久不衰。到17、18世纪,自然法思想更是得到广泛传播,出现了许多最高法律原则和由此形成的自然法体系。作为18世纪的思想家,斯密的教育和研究都受到自然法传统的影响。他详细考察了自然法学说的发展历史,积极学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法理论,全面梳理格劳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以及科西男爵法学体系中的自然法思想,同时还大量汲取洛克、沙夫茨伯里、哈奇森、休谟等人作品中关于自然法的观念与学说。斯密认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好坏是以合乎正义还是不合乎正义作为标准”。

  在这些理论基础之上,斯密强调自然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社会秩序建立的重要性,并把自然正义当作对于古代自然法的回应以及对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批判。他把“维持个体的生存和种族繁衍”这个自然法原则,作为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造物主已然确定的两个重要目标。显然,这种对人类追求正义之禀性的认同,其背后存在着一个自然理性的预设,可以看作是斯密对自然法传统的一种认可。与此同时,他强调实现正义的手段首先决定于产生行为的动机,而在行为动机的合宜性判断中,必须依靠公正旁观者的认可来加以确定。

  在斯密看来,自然正义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正义规则就像是“语法的规则”,是在历史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具有其精确性;而法律即是“对正义的精确施行”。正是由于正义的精确性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即基础性的法则本身,亦即是我们的“正义感”,所以,斯密将正义分为两种,即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前者对应的是完全权利,后者对应的是不完全权利。而自然正义的规则即是通过弃绝那些构成针对我们的损害行动,来确定我们的权利。在斯密看来,在任何特定的社会里,自然正义应当是其整个法典的标准,自然正义是自然法理学的核心对象,而自然权利则是自然法理学的核心概念。

  自然权利来源于自然秩序

  斯密在法学讲稿中阐述的自然权利理论显然是接受了普芬道夫和哈奇森区分自然权利和外在权利(或称“获得权利”)的观点。因此,他说:“自然权利的来源是十分明显的。一个人有权利保护他的身体不受伤害,而且在没有正当理由剥夺自由的情况下有权利保护他的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取得的权利,如财产权,则需要进一步的说明。”他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伤害”。斯密区分了人可能受到不公正伤害的三种方式,从而也区分了人的三种权利。人有可能作为个人、作为家庭成员、作为公民而受到伤害。与此相应,就有三种类型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家庭成员的权利以及公民的权利。只有作为个人的权利才可以被称为自然权利,因为所有其他权利都“有赖于某些人的行动或制度”,而且,个人的权利也并非全都是自然权利。在三种个人权利中,人身权与名誉权属于自然权利;财产权不是自然权利,而是属于外在权利。

  因此,斯密认为,自然权利是因为自然秩序而赋予人们的权利,它们不受历史条件限制,所有人都可以声称具有这些权利,绝无例外。外在权利则是获得的权利,这种权利有赖于特定的政治和制度环境对它们进行定义,规定它们的范围,并对它们进行保护。他强调指出,自然权利就是“我们借助于自然”获得的权利,因此,它们来自于自然秩序。而理想的自然法体系就应该是同自然秩序最相仿的、最适合于自然权利的行使,并且保护它们免受伤害。外在权利是和习俗有关的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各不相同。

  基于人文主义和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斯密的正义概念涵盖了权利概念,而权利概念又是与责任概念相联系的。他的自然权利思想来自于防止伤害的责任。他认为,任何政府的首要职责都是要保持公正,这就是说,保护其公民免受伤害。而公正的法律应该用于行使完全的责任,以保护完全的权利。相反,不完全的权利则同分配的公正有关,斯密把这种权利用于道德性,而不是法律或法学。他将自然权利思想同中世纪的理性自然法进行比较后认为,“自然法学家是从人的权利出发考虑正义问题,而神学家是从人的义务出发考虑正义问题”。

  在这里,斯密学习霍布斯,将人性、社会性与国家性结合起来分析,在一种历史性的描述中,不仅提供了权利、责任、司法、公正等各种法律要素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的逻辑路径,为他的自然法学理论奠定了必要的哲学基础,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权利理论和定位权利差异的法学范本,实现了人类对自然法思想认识由古代自然法学观向现代自然法学观的转变。

  自然自由是经济自由中心概念

  斯密作为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设计师,在《国富论》中大篇幅地讨论了自然自由以及关于劳动和财产的“神圣”权利。自然自由理论是支撑其自由贸易生产性意义的理论基石,对个人及商业自由的信念有颠覆传统的理解。他主张,自由与自利可以带来资源的最有效利用。自由人在交易过程中,会为了增进自己的利益同其他人讨价还价。因此,土地、资本、技术、知识、时间、冒险精神与创新,会自动流向出价最高者的手中。可见,自由是《国富论》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自然自由是斯密主张经济自由的中心概念。在《国富论》中,斯密本人在社会经济制度层面上则称之为“自然的自由体系”。在他设想的自然自由体系下,“取消贸易限制后,简单明了的自然自由体系就会自行建立起来。每一个人,只要他不违反那些正义的法律,就有完全的自由去按照他自己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用他的劳动和资本去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层的人的劳动和资本竞争”。而有了这一自发体系,君主完全可以摆脱这样一种超越了人类智慧与知识的职责,即管理私人的生产活动,并将其引导至最符合社会利益的领域。

  可以说,自由资本主义是斯密原理的化身。因为斯密认为,在真正可以称作商业社会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靠交换来生活,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个商人”,每个人都需要通过交换获得自己的生活资料。因而,政府不仅没有理由限制人们自由交换的权利,而且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这项权利,并努力为这项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他主张,只有到了商业社会,当每个人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时,政府才有保障每个人的“完全权利”的可能性。

  尽管自然自由对于斯密关于现代商业经济的思想非常重要,甚至斯密经常在其著述中把自由称为“完全自由”。但他主张这种自由只能在受到司法限制的环境里起作用,这种限制不是对贸易、价格、制造、工资的限制,而是在更加基本的层次上的限制,用以确保人们免受伤害和不公平的行为,即“每一个人的自由全有赖于公正的司法行政”。因此,在斯密的立法者科学中,好政府并不是“管得最少”的政府,而是“管得最合宜”的政府。最后,斯密认为“完全公正、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确立,是这三个阶级(劳动者、地主和制造商)同臻最高度繁荣的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秘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斯密自然法思想的价值,恰如启蒙运动留给后人的两大遗产:一是求证客观真理,二是追求人类自由。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中心)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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