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永:西方伦理学中的三种幸福观
2017年05月22日 08: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5月22日第1211期 作者:张会永

  西方传统伦理学中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都认为“人类道德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幸福”。但是,对于什么是幸福,幸福与德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以及如何获得幸福等问题,却有不同理解,构成了三种迥然有别的幸福论传统。

  幸福是人追求的最终目标

  认为人生总有一个最终目标,是古希腊人的基本观念。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这种观念,并进一步提出,人生的最终目的就是“幸福”。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并不是表达人们心理或生理感受的主观概念,而是表达人们生活状态的客观概念,并且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这种生活状态。这个标准从内在而言要求充分发展自己的禀赋,外在而言则要求有一定的财富、和谐的家庭生活和朋友等。

  经典功利主义者如边沁和密尔也把幸福看作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认为其他目标要么是包含在幸福之中,要么是实现幸福的工具。但与亚里士多德不同,他们都把幸福理解为获得快乐或免除痛苦的心理体验,进而把追求快乐和免除痛苦看作全社会应有的共同目标,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作人类行为和决策的最终目的。在边沁看来,快乐虽然有不同的来源,但它们在性质上都是相同的,仅在数量上有所差异。密尔则认为快乐不仅有数量的差别,也有性质的不同,人们会为了追求高级的快乐而放弃低级快乐,正如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好过做一个满足的傻瓜。

  康德也承认幸福是人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他认为,人们的道德意志作为一种欲求能力,必然渴望实现某种目的,而幸福正是这种目的,因为“获得幸福,是每个有理性但有限的存在者的必然渴望,因而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不可避免的规定根据”。康德把幸福理解为一种经验对象,在康德看来,幸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客观上它是指人的一切爱好的实现满足,主观上它是指人对这种客观满足的意识状态。

  对德性与幸福的理解有别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与人的道德德性密切相关。他把幸福理解为人们合乎德性的活动, “造成幸福的是合德性的活动,相反的活动则造成相反的结果。” 在他看来,德性是人们所具有的一种品质,是一种“既使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亚里士多德从古希腊传统的功能(ergon)角度来论证德性,认为德性就是把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或功能完美发挥出来,达到一种优秀或卓越的状态。这种实现德性的状态就是幸福。因此,在他看来,一个有德性的人,自然就是幸福的人。

  功利主义者也认为德性是值得追求和渴望的。但是他们认为,德性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它的价值在于成为实现幸福的手段或幸福的一部分。正如密尔所说:“在功利原理中,美德并非一开始就自然而然地是目的的一部分,但它能够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在那些无私热爱美德的人身上,它就已经成了目的的一部分,并且被渴望、被珍惜——不是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而是作为幸福本身的一部分。”相反,如果获得德性并不能给行为相关者带来快乐,那么人们就不会去热爱和渴望美德。总之,他们认为德性的价值是由其所带来的快乐的多少决定的,不能产生快乐的德性没有价值,也不值得追求。当人们拥有幸福,人们就拥有了德性。

  康德对幸福与德性的分析更为详尽。他认为德性是先天的和形式性的,是人类意志的规定根据,而幸福是经验的,是人类意志追求的目的,二者不可混淆。如果把幸福当作意志的规定根据,道德就会陷入他律,逐渐变成达到别种目的的手段;如果把德性法则看作欲求的目的,那么目的就会变得抽象和空洞。康德还表示,虽然德性和幸福性质不同,但二者需要联结在一起,人们应当在德性的规范下追求幸福。这是因为,从道德的纯粹性上讲,德性法则本身就是最高的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东西超越其上并成为它的条件。而幸福却是有条件的善,它必须满足德性法则的要求,如果不以德性法则为前提条件,幸福就可能不是道德的。因此,德性法则和幸福一起构成了“自我酬报的道德体系”理念,康德把这种理念称为“至善”。根据这种理念,德性作为至上的善,是无条件的,而幸福作为有条件的善,必须以前者为基础。

  如何实现幸福看法不同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实现至少要包含两个要素:实现德性的活动和某些必要的外在善。外在善也叫好运气,它包括健康、财富以及好的容貌、出身、朋友、子女等。之所以说它们是外在善或好运气,是因为其获得受外在条件的限制,并不必然为行为者所控制,具有偶然性。亚里士多德更看重德性而非运气,因为运气是不由人掌控的,但实现德性的活动却是人们能够把握的。他认为,德性不是人们天生就具有的某种气质,而是通过后天的学习、训练和实践才能获得的稳定的道德品质,具有这种道德品质的人的行动能够符合中道原则,即“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出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去做适当的事情”。在他看来,当人们能够符合中道原则时,就具有了德性,幸福也就随之而来了,因为幸福就是德性的报偿,“德性的报偿和结局必定是最好的,是某种神圣的东西和最高的福祉”。总之,在他看来,通过对德性的学习和训练,所有的人都能够实现幸福这一终极目的。

  功利主义者虽然把幸福看作唯一值得追求的目标,但他们并未把幸福理解为行为者个人的幸福,而是与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因此,在实现幸福这一问题上,功利主义者特别注重对幸福的计算或加总排序。这种加总排序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面临众多可能的行为选项时,计算每一个行为选项所产生的苦乐结果,如果一个行为给所有行为相关者带来的快乐多于痛苦,那么这个行为就具有道德上的正价值,就可以作为行为的候选。第二个层面是在上述可以产生道德上的正价值的候选中,选择一个能产生最多快乐,或者其所带来的快乐与其他选项等量的选项,来作为唯一的行为选项,因为只有它才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最高原则。鉴于这种加总排序或者说苦乐计算在功利主义理论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边沁和密尔都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思考。边沁表示,对快乐和痛苦的量值的估算要考虑到七个方面,包括强度、持续性、确定性和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丰度(指随同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广度(即苦乐可以影响的人数)。他认为,在这七个方面中,强度和持续性这两个指标最重要。密尔重视对快乐的性质的计算,他表示,如果所有或几乎所有对两种快乐有过体验的人,都会选择其中之一,那么这种被人们一致选择的快乐就在性质上占优,以至于其数量上的大小就变得不重要了。

  康德认为,虽然幸福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必然期望获得的,但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人往往难以获得想要的幸福。因为幸福作为一种经验性对象,会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其实现是由许多外在的偶然因素决定的,这是人难以把握和控制的。即便一个人总是遵循道德法则行动,他也无法保证能获得与其相匹配的幸福,“道德法则并不独自预告任何幸福;因为依照一般自然秩序概念,幸福并不与遵循道德法则必然地联系在一起”。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现实中,有道德的人不幸福以及幸福的人不道德这种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康德认为,要保证幸福的实现,就必须假设存在着一个超越于人的无限人格,即上帝,他具有“全善”、“全知”和“全能”的属性。“全善”能保证他愿意给有德者分配幸福,“全知”能保证他精确地知道有德者应获得多少相匹配的幸福,“全能”则能保证他有能力给有德者分配相应的幸福。总之,在康德看来,只有把上帝设定为道德世界的统治者,才能保证德福一致在其关怀下发生。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虽然很合理地把幸福看作生活的繁荣,但其把幸福看作德性的必然结果的观点,无法解释社会上存在的有德者无福和有福者无德的道德困境。功利主义者把实现最大幸福看作道德的最终目的和最高原则,这虽然有某种直觉上的道德吸引力,但它也有导致道德工具论,甚至消灭德性的危险。康德虽然较为恰当地论证了德性和幸福的关系,但是他试图引入上帝来保障德福一致,却很难为身处现代世俗社会的人们提供指引。因此,对于幸福及其与德性的关系问题,以上三种理论都没有给我们提供最终的答案,而是给我们提供了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契机。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通向至善之途:德国古典伦理学中的德福之辩及其现代启示”(13YJC72004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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