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昊:大卫·休谟“趣味标准”的悖论
2017年03月27日 08: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3月27日第1175期 作者:陈昊

  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的《论趣味的标准》(Of the Standard of Taste),历来被视作西方美学著作中的名篇,休谟在此文中所提出的“趣味标准”这一论题,在后世的研究解读中引发了两个有趣的悖论。一个有关权威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另一个则涉及当代社会多元文化价值的特点。

  趣味标准有赖自身理性力量

  休谟在《论趣味的标准》一文中强调,虽然世界上存在形形色色的趣味,但人们仍然希望建立某种“趣味标准”。

  美学史学家凯·埃·吉尔伯特和赫·库恩曾将休谟所处时期的的美学倾向概括为“理性的统治”:“任何人都得服从理性的裁决。在某种意义上讲,理性的统治再次给世界带来了某种秩序性和内聚力。”休谟正是在这种思想氛围中提出了“趣味标准”的理论,他认为形形色色的趣味虽然都出自个人的真实体验,但仍然需要某种规范与引导。休谟此文的发表,在时间和内容上,都与“美学之父”亚历山大·戈特利布·鲍姆嘉通的《美学》遥相呼应,而休谟对“趣味标准”的探讨,也涉及“感性认识的完善”的问题。

  休谟以一贯的经验主义立场对当时社会上各种趣味间的差异进行了详细辨析。他认为趣味的分歧来自于不同的社会文化、政治氛围、宗教信仰,以及个人的感官素质和知识积累的差别。休谟表示,趣味实际上是一个复杂而偶然的体验过程,这种体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感官能力、风俗习惯或是个人爱好都可能将审美导向不同的结果,而不能说其中某个因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于此我们可以看出休谟对于传统经验主义偏重主观感受之弊端的矫正。

  休谟试图借助理性的辨析与反思,找到一种“趣味的标准”,“使我们证实一种感受,否定另一种感受”。但是休谟对于趣味成因的细致探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为各色趣味辩护的明证。克里斯托弗·威廉斯在其作品中将《论趣味的标准》提炼为休谟对两个问题的自问自答:一、统一人们形形色色的趣味是否可能;二、艺术是否有高下之分,是否有一种标准来区分艺术的优劣。威廉斯认为,在休谟的这两个问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休谟回答其中一个问题的答案有可能与他对另一个问题的答案相矛盾。要对第一个问题得出肯定的答案,就必须承认“趣味”虽然有高下之分,却是一种人皆有之的禀赋和能力,能够通过理性的反思以及文化的熏陶得到改善,人们通过自己的敏锐感官,能够像品酒一般体会美感,但如此一来,艺术评判的客观标准则被取消了,因为鉴赏审美的评判权完全归于个人的主观判断了。

  休谟认为,趣味的标准可能存在于某一本书中雄辩的评论,也可能来自一位富有天赋的友人所发表的见解,他们的意见都可能成为我们判断的源泉和典范,但只有真正触动我们心灵的趣味才是有生命力的。建立趣味标准的意义不在于使我们依赖于某些专家的意见,而是发掘自己的理性力量。休谟对于趣味标准的宣扬,与18世纪英国乃至欧洲逐渐风行的浪漫主义思潮相映成趣。当时的英国文人和艺术家们在读完休谟的这篇文章之后,也许会暗暗以“标准的趣味”、“理想的鉴赏家”而自诩,凭添了几分指点江山的豪情逸致。考虑到休谟一贯反对盲从权威的启蒙立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悖论。

  期待趣味标准有助加强沟通

  休谟虽然在文中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种种趣味论之甚详,但他的意图并不是宣扬“趣味无争辩”的自由主义。休谟认为,天地虽大,社会虽广,但为我们喜爱欣赏的,总得是美好和谐的事物,能够与人的爱与美之本能相协调,如果明知其为丑恶,即使能够一时满足感官的需求,但人们终不应饥不择食,以等而下之的丑恶之物来自娱,而需要某种标准的规范与引导,这就关系到人的品格与社会的文化氛围。休谟因此将建立“趣味标准”的任务交给了某些“理想批评家”,他们具备精细的感官、健全的理智、广泛的艺术实践与比较,同时不盲从于权威,不流俗于庸众,能够破除世俗的种种偏见。休谟在“理想批评家”身上寄托的不仅是个人素质的改善,更包含了对于某种社会改良的期望。

  休谟强调趣味的普遍性与一致性,而不是某种死板的规范或教条,他更看重“趣味标准”中所蕴含的社会交流理念。阿诺德·豪泽尔在《艺术社会史》中写道,“在那个时代,英国社会的平均化比其他地方走得更远……市民阶层必须积累和巩固自己的财富,为自己日后要扮演的精神领袖的角色打下基础。贵族阶级最终也得从市民阶级的世界观中汲取点东西,以便和市民阶级组成一个统一的文化阶层。”豪泽尔认为“这种新的文化取向,既非贵族趣味也非大众趣味,它有着严格的理性主义,也具备严厉的道德观和人格理想”,贵族阶层的理性审慎的风格,与市民阶层自然而直抒胸臆的品位,两者之间最终达成了交流、妥协与融合,这与当时英国的社会政治氛围颇有暗合之处。

  休谟的趣味理论将启蒙人性的崇高理想与人文教育的具体实践两者结合了起来,不失为“脚踏实地,仰望星空”的典范。然而,当代对于休谟的解读研究中,论者往往执其两端,或热衷于休谟“趣味标准”理论中的精英化倾向,将其引申为某种社会阶级的特权与压迫,或强调普罗大众易于盲从权威、人云亦云的人性弱点。两种研究倾向都将休谟启蒙人性与社会沟通的理想置于脑后,这则是休谟“趣味标准”理论引发的另一悖论。

  其中,特德·科恩的意见颇具代表性,他认为休谟所论述的趣味具有两层不同的含义:其一是对于细微感受的辨识能力,其二则是对于事物的偏好。这两层含义之间并没有明显的联系,换言之,由精细的感官无法推出必然的偏好,更无法确定趣味的高下优劣。皮埃尔·布尔迪厄则在他的《区分》一书中强调,趣味并非纯粹的自然感受,而是社会文化与经济资本相互作用的产物。趣味是一种对人的阶级分类,而这一分类的构成、标示和维持,掩盖了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使不平等具有了某种合法的外衣。理查德·舒斯特曼更进一步表示,休谟借助“趣味标准”来褒贬艺术,实际上这是一种“中产阶级”的阴谋,是中产阶级借以提升与巩固自身社会地位的手段。

  科恩提出了两个问题:我们为何需要许多批评家一致的评判?为什么我们自己不能成为批评家?科恩认为我们之所以需要批评家,是因为我们如果不通过一种外在的镜像,就无法将自己完全转变到一个旁观者的角度上去反思和审视自身,而休谟的“理想批评家”恰好代表了这样一种自我投射的镜像。另外科恩认为成为“理想批评家”对于普通人来说实在太过困难,带有一层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化色彩,因而我们需要不同批评家的意见,众声喧哗之下以此来冲淡其理想化的色彩,而构成一个更接近我们的形象。

  大卫·维金斯则认为,无论审美判断还是价值抉择都不可避免地属于个人主观的认定,但主观的认定却不能赋予它任何客观的价值,因此无论那些批评家具有什么样的主观条件,最终支撑其地位的应该是一种普遍人性的“幻觉”。维金斯最终得出一个颇为现实的答案:我们之所以需要“批评家”,在于他们能够给艺术品贴上一些易为大众所能识别和欣赏的“标签”, 人们总是倾向去相信“规范”、“传统”以及“专家”。因此批评家们达成一致的评判塑造了大众的趣味。

  当然,后世文化研究引发的种种悖论一方面丰富了休谟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了不同时代文化的发展、弊端与诉求。无论如何,休谟是一位心怀启蒙意识的思想家,他的“趣味标准”只是反对人们以自由解放的名义行反智纵欲之实。沟通与理解,是他的首要原则。在当今文化多元的社会中,我们也许更加需要休谟这种审慎而实际的智慧。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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