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曼:亚当·斯密的司法思想
2017年03月06日 09: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3月6日第1160期 作者:王红曼

  亚当·斯密(1723—1790)享有“政治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经济学之父”等称誉。事实上,斯密的思想几乎辐射了整个社会科学体系,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神学、历史学、伦理学、心理学甚至天文学等领域有广泛影响,被称为“社会科学的牛顿”。他的主要著作有《道德情操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法理学演讲录》《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等。最初,人们是通过其前两本著作了解他关于道德体系与经济体系所构成的思想脉络。后来,随着后两本著作的整理问世,其法学思想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一些学者将研究的重点聚焦于斯密法理学的内容,从“自然”与“历史”或“社会”与“历史”两个面相间的关系展开对其关于权利、正义、秩序等法哲学意义上的探讨,但是对斯密的司法思想却鲜有论及。然而,通过文本研读,可以看到斯密关于司法思想的论述,是建立在他对人类社会的深刻观察和分析基础之上的,并成为其对整个社会体系进化特征描述中的重要一环,是构成其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司法制度缘起的历史溯源

  斯密生活于18世纪的英国,当时正值工业革命之后资本主义的发展时期,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学说和思想激烈碰撞,教会威信逐渐衰落而科学威信则逐渐上升,对斯密成长为著名的“种子思想家”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他通过对社会的精密观察,将司法制度问题置于具体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予以研究,系统总结和评述了经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直至格老秀斯、普芬道夫、洛克,并被休谟、哈奇森等苏格兰启蒙学者不断发展的自然权利学说,由此创立了一种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崭新理解范式。因此,斯密的司法思想从一开始就是置于自然—社会—历史三维图景中,对社会体系中社会法规的各类形态延展的整个历程进行推演,凸显出特有的法哲学原理。

  斯密对司法制度缘起作出了充满实证精神的、世俗的、历史的解释。他划出社会组织等级的层次和各等级的特色:在狩猎社会,人们几乎没有财产,“因而很少设立固定审判官或常设司法机构”;到了游牧社会,“出现最初财产的不平等,并带来人们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权威与服从。因而产生了保护权威和服从所非常必要的民政政府”,最初形态的司法机构就内设于这种民政政府之内。不过,最初通常是由君主或酋长独揽政府权力,没有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分,也没有执掌司法权的审判官。后来,社会事务日趋复杂,君主或酋长感到大权独揽、事必躬亲有诸多不便,就开始委托别的官员代理其行使司法权,于是就产生了专职法官。这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早期司法形态。到了农业社会时,君主或酋长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他们在行使司法权时,不管是亲自行使还是委托司法官代为行使,都向有所诉求的属民收取报酬和礼物,这构成他们除土地收入之外的全部经常性收入。这就使司法成为当权者获取利益的手段,是造成古代欧洲司法腐败的根源。到了商业社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被任命执行法律的法官是终身制,以及法院的设立均是对自由的保证。

  那么,自由是怎样恢复的?斯密采用反向证明的方法,认为:通过束缚“自由”,一个人就可能会在几个方面受到损害:(1)作为一个人,他可能在他的身体上、名誉上或财产上受到损害;(2)作为家庭成员,他可能在父子关系上、夫妇关系上、主仆关系上或监护人与被保护者关系上受到损害;(3)作为国家成员,一个行政司法长官可能由于人民的不服从而受到损害,人民可能由于被压迫而受到损害,等等。因此,斯密说,“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特别注意保障人的自由”;“使人的自由完全得到保障是最难的事”;“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而这乃是政府的基础”;“法律和政府的设立是人类远见和智慧的最高体现”。

  以“公正”为核心原则的司法权

  “公正”是斯密道德哲学的重要议题,也是他司法思想的至高境界。他探讨了“公正旁观者”(也称“无偏旁观者”)问题,并试图解答“公正旁观者”行为对于司法制度的构建到底具有怎样的影响,从而为司法公正审判问题的评判提供了重要标准。他将“公正旁观者”视为“半神”、“神在内心的代理人”、“我们行为伟大的裁判官和仲裁者”,与“一般准则”是同义语。他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应该被视为“神的法律”。所以,“公正的神是需要的”。借助神的普世性,将“公正旁观者”作为认知之镜,借以反观现实,烛见历史的政治、法律制度偏离其理想形式的原因。

  同时,“公正旁观者”理论与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密切相关。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包含着“公平听证原则”与“无偏私原则”。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任何人都不得裁决和自己利益相关的案件。自然正义的两个原则,清晰有力地刻画了司法的正当程序。由此可见,斯密对立法与司法程序相当重视。他赞同在英国的“王座法院”中,国王应该退出,因为“由国王裁判王国的治安案件是不恰当的”;他还赞同“由于法院之间的竞争而使大法官审判脱颖而出的历史”,以及当时正在发展的陪审团体系。斯密认为,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并不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而独立的司法体制则有助于自然正义的实现。

  斯密说:“正义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旁观者的介入是政府最原初和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它是所有法律的起源”。也就是说,“明确和准确的正义法则恰恰是维护市场社会的司法行政体系最为关键的基础”。受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斯密把正义与法律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他认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独立是保障法律正义的重要因素。在斯密看来,“正义”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强制性,即“它由社会所规定,对个人具有强制性”。他说:“政府主要的,乃至最重要的目标是维护法律正义,保障每个人的交换正义,当然,同时也要保护人作为一个个体、作为家庭成员、作为国家成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而严格的司法公正不仅能够保护人们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还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对司法开支与法官工资制度的探索

  斯密在《国富论》第五篇第一章中辟专节“论司法经费”。他首先说明设立司法机构的目的和理由,认为国家的一项重要义务,就是“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即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后在“本章结论”中阐述了司法开支的性质,即“司法行政的费用,亦无疑是为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这种费用,由全社会一般的贡献开支并无不当。不过,国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项费用的必要,乃因社会有些人多行不义,非设置法院救济保护不可;而最直接受到法院利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维持其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们双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除非罪人自身无财产资金支付此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须由社会全体负担的”。这是斯密关于国家司法成本以及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的概括论述。

  对于法官的工资,斯密主张:“把时间和精力贡献给公务的行政司法长官,也须得到报酬。”即实行法官薪俸制。为达到这个目的,以及支付政府费用,必须筹措一些款项。而要筹措款项,就必须向人民征收各种税赋,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这种开支,于是便有了各种相应的一般性规定,法官也要遵循这些规定,受其约束。与此相适应,开始实行法官固定薪金制,禁止法官随意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和礼物。但是,当事人应当按明确规定向司法机构缴纳手续费,这大概是最初实行的诉讼费形态。

  他在对比法国和英国的法院制度后,对两国法官薪金的不同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法官最大部分的报酬。手续费的分配,则是以各法官的勤劳为标准。一个精勤的法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有限。斯密对法国实行这种“奖勤罚懒”的制度予以了充分肯定。而“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给法院手续费。但各法院都尽可能兜揽诉讼事件,哪怕本来不是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这样,某些弊端也暴露无遗,主要是法院之间为了多收取手续费,互争管辖权、越权收案,甚至弄虚作假。于是,斯密对手续费支付方式进行了设计。他认为在结案前不应付给法官手续费,这可以刺激法院人员更勤奋地工作;在法官人数多的法院,应该根据各法官的效率来确定他们分得手续费的比例。

  他还提出,法院可以通过对受理的诉讼案件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来增加收入,用以维持司法开支和对司法官的补贴,从而避免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这样做也会有腐败产生,法官可能为了尽量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另外,近代欧洲国家的普通做法是以司法官书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来决定他们的报酬的,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于是,法官为增加其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造成司法文书质量低劣。对此,斯密说:“我相信欧洲所有法院公文的文字变得陈腐不堪。”

  针对上述问题,斯密建议实行司法经费法定化,主张“法官的正常薪金也不应依赖行政当局的意愿或经济政策而变更”。同时,“法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任免”。他认为司法权应被立法权所制约,而又必须与行政权相分离,实行司法独立。在他看来,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要想公正而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千难万难了。代表国家利益的人,即使没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为了国家的重要利益而有必要牺牲个人权利。但是,各个人的自由,各个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有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使各国人感到自己所有权利完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必要”。正是在这条思维方式的道路上,斯密将法律秩序中关于权力秩序的多元化及分权结构运用到了经济学体系中,提出著名的“劳动分工”学说。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崔岑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