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州 王耀华:传承性·开放性·创新性——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三维特征
2018年11月08日 08: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1月8日总第1570期 作者:王州 王耀华

  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指的是用当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音乐的特殊规律,和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民族音乐的共性规律,并用与这些规律相适应的中国人自己的话语对其进行准确的阐释和运用。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传承性、开放性和创新性。

  传承性

  传承性,就是要深入地研究中华民族在数千年文明史进程中,祖辈为我们留下哪些宝贵的遗产和优良的音乐传统,并对其进行传承和弘扬。

  根据对文献记载、考古发现以及多年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进行的传统音乐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可以发现,我们的祖先在音乐理论方面很有建树。

  在律学方面,《管子·地员篇》、曾侯乙编钟铭文、《吕氏春秋·季夏纪·音律篇》《淮南子》《史记·生钟分》留下了当时有关律学成果的记载。京房六十律、钱乐之三百六十律激起了“理论思维的反弹力,推动何承天新律、朱载堉等对均匀律制的顽强不息、精益求精的探索”。荀勖笛律的管口校正数的计算方法,开创了应用律学方面的重要成果。何承天新律、王朴新律和蔡元定十六律都在进行着新律探索。朱熹的《琴律说》标志着琴律学从实践走向理论殿堂。蒋克谦《琴书大全》中体现了琴上多维生律的特征及其运用。明代朱载堉在《律历融通》中提出了十二平均律的概念“新法密律”和基本方法,完成了十二平均律的计算,最早发明了十二平均律,解决了十二律旋相为宫,最后回归黄钟的难题,成为对中国律学史乃至世界律学史的一大贡献。

  在宫调理论方面,先秦时期的中国,就已经有了关于“五声”“二变”“九歌”“八风”“七音”“六律”等概念的阐述,出现了宫调理论和旋宫理论;汉代音乐中有“相和三调”;魏晋南北朝有清商三调、笛上三调;隋唐时期有八声音阶、燕乐二十八调、八十四调和犯调、移调理论;宋代有“为调式”“之调式”系统;元代有北曲十七调,南曲十三调;明代的九宫;清代的南北曲各十二宫调;等等。各朝代的音乐家都为宫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在音乐美学理论方面,形成了“中和之美”这一中国古代音乐美的创造和欣赏的追求目标和重要指导原则。此外,嵇康的“声无哀乐论”、李贽的“童心论”等,对中国音乐美学理论的发展起了推动和丰富作用。

  在词调音乐创作、琴学、表演艺术理论和音乐百科全书式著作方面,出现了张炎、沈括、王灼、刘向、朱长文、袁桷、刘籍、陈旸、燕南芝庵、徐大椿、毛奇龄、韩邦奇等人的成果。尤其是朱载堉的《律学新说》《乐学新说》《算学新说》《律吕精义·内篇》《律吕精义·外篇》,以及大量有关乐谱、舞谱的著作,不仅在乐律学方面发明了新法密律(十二平均律),而且在宫调理论、乐谱学、舞谱学、作曲技法、乐教理论等方面都有重要建树。

  对于中国音乐史上留下来的这些宝贵遗产,我们应当给予充分重视,予以传承弘扬。首先是传承弘扬我们祖先对音乐真理孜孜不倦追求的学术精神,同时,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在音乐艺术实践和学术研究方面的优秀成果和优良传统,使之成为我们构建中国特色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基础。在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各民族弘扬各自文化的优良传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捍卫国家、民族文化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以珍惜中华民族音乐优良传统、传承民族优秀音乐文化为基本内容的“传承性”,应当成为我们构建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第一追求。

  开放性

  开放性,指的是要重视民族间和国际间的音乐文化交流,使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成为一个开放性系统,在交流中相互吸收、借鉴、融合、发展。

  回顾中华民族传统音乐发展史,我们的音乐文化经历过三次较大规模的民族音乐文化交流和国际音乐文化交流。

  第一次,是在春秋、战国到秦汉两代。在秦、齐、燕、赵、韩、魏、楚的连横、合纵,和诸子百家学说的争鸣、辩论中,促进中原地区和四域地区的音乐文化交流。在音乐体裁方面,经历了由原始乐舞到宫廷乐舞的演化,出现了以编钟和建鼓为主要乐器的大型管弦乐队。在旋律音调、音阶形式方面,初步确立了中国传统音乐旋法的无半音五声性特点。在音乐美学思想方面,先秦诸子百家的论争奠定了此后各家学说的理论端点。

  第二次,是在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两代。西晋永嘉之乱,使中国北方人民向南方迁移,西部和北部地区的少数民族向内地迁徙,各地区、各民族的音乐文化交流日益加强,不仅带来了少数民族地区音乐向内地的传入,同时也促使外国音乐向中国的传入。

  唐代开创了中国音乐国际化的一代新乐风。公元568年,龟兹乐工苏祗婆引进“五旦”“七调”理论,至隋初,由郑译将它与中国古代乐制相结合,推演成十二均,并形成八十四调。

  第三次,是在清代以来一直到20世纪40年代末。清末民初,一批中国音乐家走出国门,走向欧美、日本,学习西方音乐。回国之后,他们在中小学校开设“乐歌”课程,开办专业音乐学校,传授西方音乐。许多音乐家还翻译出版《和声学》《对位法》《作曲法》《曲式学》,介绍欧洲音乐理论体系,起到了推动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发展的作用,开辟了更为多样化的路径。

  历史证明,音乐文化交流不仅推动了音乐艺术本体的发展,而且也推动着中国音乐理论多向度的发展。我们今天在构建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过程中,尤其要提倡“多向度”和“双向度”的国际音乐文化交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音乐学界吸收当今国际上作曲技法理论和音乐学学科理论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各种新音响、新音色、新技法和新理论的探索和实验,创作各种类型的音乐作品,提出了各种新的音乐理论。弘扬发展民族音乐传统必须交流、吸收、融合,交流、吸收、融合也离不开继承传统这一基础。谭盾实践的“传统与现代的对话”,金湘在歌剧《原野》音乐创作中采用的是将民族作曲技法与西方现代作曲熔于一炉,使之服务于歌剧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感受表现需要等,都是非常好的例子。

  创新性

  创新性,是社会发展、时代前进的需要。音乐作为人对社会生活的感受,对人的感情最为生动、真切的表现和表达,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前进而创新。因此,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必须明确所处时代的特点,进行“座标定位”的创新重塑:立足当代,继承传统,广阔视野,面向未来,开拓创新。这种创新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方法创新。我们还应当借用当代历史学、语言学、文化地理学和其他人文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从人类基因及其变异的研究、电子计算机的现代科学手段中得到启示和吸取灵感。在其探索和运用的过程中,必须探索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人文学科化和音乐化,力求外来研究方法的中国化,只有这样,才能使之与我们的研究对象相适应,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果来。

  二是观点创新。观点创新的来源是当代的现实社会生活及其音乐表现探索。面对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多样、丰富的感受和感情,我们只有进行音乐音响、音响理念、音乐美学、音乐表现技法、乐学律学理论的多方探索,才能产生创新性成果,并且由此总结出创新性音乐理论。

  三是体系创新。由众多观点的创新积累,我们应当对其予以归纳整理,找出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和逻辑关系,使其逐渐形成一个创新性理论体系。这个体系一方面要与中国音乐文化的优良传统保持紧密的传承关系,另一方面又善于借鉴吸收融合世界上其他国家民族音乐文化研究和实践中的优秀成果,同时立足于我国音乐艺术发展实际,适合时宜,适应国情,创造出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音乐作品、音乐表演艺术。

  四是话语创新。对于新出现的和中国传统音乐关系比较密切的音乐现象或音乐理论表达,我们要尽可能从中国传统音乐理论比较接近的话语中找到依据,通过改造,使其适应新的话语内容表达的需要。对于完全新的话语内容的表达,我们既可借鉴外来音乐理论话语,也可在传统音乐话语宝库中寻求支撑,选择自己的话语方式表达。但一定要注意准确、恰切,易于理解。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构建一个具有传承性、开放性、创新性特征的新时代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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