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表演·欣赏
——当代视域下音乐审美的创造与再创造
2015年11月30日 07: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1月30日第855期 作者:张放

  音乐审美实践活动是由音乐创作、音乐表演和音乐欣赏三个环节共同来实现的。音乐创作是音乐审美活动的开端和基础,音乐表演是中介环节,而音乐作品的价值和意义最终是在音乐欣赏活动中实现的。三个环节是一个有机整体,极富创造性。音乐的审美过程实际上是作曲家、表演者和欣赏者的交流过程,音乐是他们交流的产物和工具。

  音乐创作与作曲家维度

  音乐,与其他艺术门类一样,是由人所创造的,是一种精神意识的产物。音乐创作是音乐审美活动的开端和基础,被称为“一度创作”。任何一部音乐作品其艺术性的高低优劣,首先取决于作曲家的创作。这里所谈及的音乐创作是指作为创作主体的作曲家的创造性生产:音乐音响结构“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

  从音乐美学的视角来看:首先,音乐创作的目的就是要创造出前所未有的听觉艺术品,本身具有“创造性”要求。作曲家的职责也是要创作出新的听觉感性样式,以丰富人们的听觉体验,满足人类的听觉审美需求。其次,音乐创作的过程是一种特殊而复杂的艺术生产过程和审美创造活动。作曲家以现实生活为基础,形成直接或间接的体验,产生创作冲动,对生活素材进行选择、加工、重组、创造,并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理想观念等融入作品之中,通过音乐语言加以表现。整个创作过程是形象与抽象、感性与理性等多种思维方式和心理形式共同参与协作完成。作曲家总是处于一定的时代、社会之中,个人的生活体验、人生感悟、学识修养、性格品质等都会对其创作产生影响,形成个人创作风格特点。因此,作品中必然会呈现出个性化的“创造性”特征。再次,音乐创作的结果具有“待实现性”的特性。以乐谱形式存在的音乐作品承载着作曲家的创作意图,在它没有被演奏之前还不算是真正的音乐,只有当这些音符被演奏而激活后才获得了真正的艺术生命。这种特性也使音乐表演的“二度创作”成为可能。

  音乐创作本身极具创造性。音乐创作是其他音乐审美实践的前提和基础,其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必将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创作是作曲家的根本任务,音乐作品是作曲家的立身之本。当今时代,作曲家理应充分发挥其创造精神,敏锐地捕捉时代生活的前进方向,不断探索新的创作方法和创作道路,努力创作出更多传播当代价值观、体现民族时代精神、反映国人审美追求的集思想性、艺术性、欣赏性为一体的优秀音乐作品,促进音乐创作的繁荣。

  音乐表演与表演者维度

  音乐表演是乐谱转换为声音音响的必要环节,是连接创作与欣赏的桥梁,具有“中介性”和“二度创作性”(又称再创造性)。音乐离不开表演,必须通过表演这一中间环节把作品传达给欣赏者,实现作品的审美价值。作曲家谱写的乐谱,只是一种特殊的声音符号,期待表演者来激活音符而使其转化为现实的声音音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音乐。音乐不像文学、绘画那样由创造者完成创作后,作品便独立存在了,音乐需要进一步加工、处理,再度诠释和二度创作必不可少。

  音乐表演的本质就是在一度创作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再创造,这种再创造不是“照本宣科”,而是一种诠释和发现。对于表演者而言,所面对的音乐作品非常之多,既有过去的和当代的,也有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以及不同风格的音乐作品。然而,同一部音乐作品在不同表演者的诠释下会呈现出不同的音响效果和风格特征,也就是说,乐谱与实现的音响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涉及音乐表演诠释的“忠实性”与“创造性”两个方面,二者应相互协调统一。首先,“忠实性”是表演者对音乐作品的忠实再现,包含对作曲家创作意图的忠实、对创作时代表演音响的忠实、对创作时代表演实践的忠实等;其次,“创造性”是表演者原创性的实现,是对传统的继承和时代的再创造。表演者肩负着对音乐作品进行解读后通过有个性的二度创作将作曲家的创作理念进行完美诠释,并将其传达给欣赏者的基本职责,其作用是唤醒纸上凝固的音符,使其转化为现实鲜活的声音音响,真正使作曲家的创作意图鲜活起来并得以实现。表演者总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来观察、发现、解读并诠释音乐,是一个极富创造性的角色,是作曲家的代言人和音乐意义的开掘者。表演者的创造能力和作曲家一样,都是人的创造精神的体现。

  事实上,在音乐表演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美学观念:其一,强调表演必须忠于原作,严格再现原谱,主张在表演中尽可能追寻原作愿意,力求做到对作品的客观诠释;其二,主张以表演为中心,强调再创作的自由,增强了诠释的主观性。前者因忽视表演者创造个性的发挥,使表演缺乏个性、千篇一律,成为“照本宣科”;后者因过度强调主观性而使表演远离原作,成为“过度诠释”。两种观念都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无疑,音乐表演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完全再现作品的原貌,而应是在新的历史时代语境下,对原作意义的再生产和再创造,在不违背原作的前提下发现作品新的内涵和意义。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建构理想的音乐表演模式:一是以作品为基础进行诠释。表演者应顺从作曲家的本意来诠释作品,通过敏锐的洞察力来解读乐谱,运用必要的理论和严谨的分析能力来解构作品,把音符背后的真正意义找寻出来,捕捉作曲家的创作灵感,阐述作曲家的创作思维。二是要创造性地诠释作品。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给予表演者自由创作的空间是不同的。表演者应运用丰富的艺术想象力,创造性地完美演绎,寻求对音乐作品新的表现方式和创意可能,而不是一味地追随原作。三是表演者应具备精湛的表演技艺和完美的艺术表现,并努力实现二者的统一,这是实现音乐诠释的可靠保证。唯有将这三个方面有机结合,才能达到音乐表演的理想境界,即:“再现与创造的有机统一,继承传统与时代演绎的完美融合”。表演者必须具备历史与现代的双重视域,使音乐表演成为时代精神与审美品位的真实反映。

  音乐欣赏与欣赏者维度

  音乐欣赏是审美实践的最后环节,被称为“三度创作”,同样也是一个再创造的过程。任何一个现代人都有机会欣赏音乐,当与音乐相遇时,通过感官感受形成一种感应,使人产生愉悦的审美体验,并作出某种审美判断和评价,满足审美需求,实现音乐的价值和功能。音乐欣赏是一种审美接受活动,它不像音乐创作和表演活动那样体现出明显的创造性,欣赏过程中似乎只需要欣赏者用耳朵“听”音乐。

  对于同一部音乐作品来说,不同欣赏者的理解也很难一致。尽管音乐作品的音响结构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但它一经进入欣赏者的听觉,音乐便具有了“多解性”,这正是因为音乐“非视觉性”和“非语义性”的特性所致,也正体现了欣赏者审美体验的丰富性和创造性。显然,音乐欣赏并不是一种纯粹被动的接受行为,其中充满了欣赏主体积极的创造性和丰富的想象力,具有社会文化属性。接受美学认为,任何接受都离不开创造,“接受过程不是对作品的简单复制和还原,而是一种积极的、建设性的反作用”。由此看来,欣赏者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制约着音乐的再生产,接受者的主体作用十分重要。

  因此,对于听众来说,如何聆听和鉴赏音乐,从中获得美好的审美体验,并实现音乐的价值非常重要。首先,要以音乐作品为基础,欣赏的客体是作品;其次,要以审美为目的,要具备审美心态、审美鉴赏力和“音乐的耳朵”;再次,掌握欣赏音乐的方法,实现审美创造活动。显然,音乐欣赏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审美活动,它是在一度、二度创作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新的超越与再创造。音乐欣赏直接影响、促进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音乐作品的价值也鲜明地体现在欣赏者的反馈活动中。

  综上所述,音乐创作、音乐表演和音乐欣赏共同构成了音乐审美实践的整个过程,并自始至终渗透着音乐的创造性使命,体现着音乐创造精神。在文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的今天,人们对音乐审美的追求也趋于多样化。为此,我们必须要立足于音乐作品本体,创作出具有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促进音乐创作的繁荣;探索理想的音乐表演模式,寻求音乐作品新的表现方式和创意可能;提高审美鉴赏能力,期待并获得音乐作品更多的内涵和意义。创新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旋律,唯有在音乐审美实践中充分发挥人的创造精神,才能真正实现当代视域下音乐审美的创造与再创造,这必将成为音乐艺术发展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

责任编辑: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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