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传播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治理
2021年06月17日 09: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6月17日第2188期 作者:王颖

  2016年,短视频行业崛起并快速发展。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4G以及即将大规模普及的5G的发展,短视频已经成为当前传播领域中发展迅猛的新兴领域,并且日益成为互联网上的一种主导型媒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用户的短视频使用时长增加,成为仅次于即时通信的第二大应用类型。短视频成为新的社交渠道,平台社交属性日益明显,成为国民级应用行业。有学者认为,短视频是一种拥有完整生态的互联网信息类型,也渐渐成为全部互联网信息生产和流动的一种底层架构。短视频不仅在民间传播活动中占主导地位,连官方的信息传播,也正在“短视频化”。然而,短视频传播中的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困扰用户的问题。短视频比以往的传播形态表现力更强,一旦涉及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传播范围与传播力度不可估量。因此,数字技术时代短视频传播的个人信息问题亟待关注。

  短视频传播中的个人信息问题

  第一,短视频传播泄露他人信息。一些短视频传播者为了吸引关注和点赞,过度曝光他人个人信息。例如,一些短视频传播者将短视频平台作为伸张正义、舆论监督的平台,展开对不良社会现象、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的拍摄和传播活动。但此类视频的争议之处在于,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甚至会暴露姓名、工作等隐私信息,对被拍摄者造成极大的困扰。对此类视频,法律已有所回应。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路人拍摄小女孩被父母教育的视频构成侵权,该判决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被告即一位路人,出于监督目的拍摄了小孩被父母教育的视频,并上网传播,进而引发社会热议。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在未经小女孩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微博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肖像权、隐私权,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还有一些短视频传播者放大他人行为,曲解他人行为。比如被拍摄者正在做自己的事情,却不知不觉中成为他人视频中的主角,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引发关注和讨论。这种未经他人允许的偷拍、偷录并上传至社交网站的行为,极易引起侵权风险。被拍摄者甚至因此被迫成为“网红”,其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乱。例如,前段时间走红的山东“拉面哥”,在爆红之后,吸引了更多视频传播者前来拍摄、做直播,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第二,泄露自身的信息。短视频传播环境下,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边界逐渐模糊,一些用户不能准确区分二者的界限。普通用户借助平台实现自我展示,获得流量与关注,甚至成为“网红”,往往忽略个人隐私。有的短视频用户分享的内容是生活点滴,往往暗含了个人信息、兴趣取向、家庭成员、生活轨迹等,这样的行为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还有大量拍摄以儿童为主角,短视频晒娃比图片和文字更直观、生动。这导致儿童信息大量散落在网络上,存在网络安全问题。

  第三,个人信息利用的风险。用户的行为被全面数据化并存储于平台后,与个人信息利用相伴而生的是可能存在的个人信息滥用以及隐私信息侵害的风险。这一隐患在短视频领域较为明显,如2018年抖音App研发主体“今日头条”被曝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通讯录信息的事件。随着短视频行业寡头格局的逐步形成,少数短视频平台掌握大量个人信息将成为现实。

  短视频传播中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

  从普通网络用户到研究者普遍认为,媒介技术越发达,个人隐私越少。无论情愿与否,人们正在牺牲隐私信息换取便捷的生活。目前,短视频传播突飞猛进,其发展背后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需要我们反思。

  首先,短视频的“记录”实质是个人信息扩散的源头。有学者认为,短视频是一个自下而上、从私人性传播走向公共性传播的扩散过程,短视频传播具有生活化和以人为本的特征。“记录”是短视频时代的关键词。快手的口号是“记录生活记录你”,抖音的口号是“记录美好生活”。有学者认为,短视频媒介适合“无名者记录”和“记录无名者”。短视频生产门槛较低,普通互联网用户的创作得到鼓励,产品数量和信息容量前所未有地增大,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卷入程度与日俱增。快手研究院数据显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在快手发布作品的用户达3亿。仅在快手上,就有超过7000万作者记录家庭生活和日常生活。全民记录除了具有对文化和精神生活的意义之外,存在大量个人信息过度分享、不恰当曝光的隐患。

  其次,短视频平台方的引导与助推助长了个人信息泄露。短视频的流行是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在视频领域的首次大规模商业运用。平台方通过降低技术门槛,提高用户体验,甚至推出流量补贴及巨额奖励,激发人的记录本能。短视频的接受是沉浸式的行为。平台方借助算法推荐,通过收集用户浏览喜好,精准推送,使用户沉浸其中。例如,抖音的产品设计体现了“行为—反馈奖励”循环机制。不过今年以来,主要的短视频平台纷纷上线防沉迷系统,对此现象有所遏制。

  平台方引导、助推的同时,存在监管缺失。鉴于短视频用户众多,内容生产数量庞大,平台很难实现全面实时的监管。用户上传视频之后,难以控制传播广度、深度,即使删除后,也难以断绝视频内容的二次传播。目前,市场上短视频平台多采用算法进行关键词或关键帧的机器审核,部分内容仍有传播渠道。因此,平台方对短视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内容监管的缺失,是难以避免的现实。

  最后,普通网络用户的因素。一方面,部分用户缺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短视频用户群体庞大,媒介素养参差不齐,对个人信息隐私认知不一而足,因此出现不少有意或无意泄露隐私信息的短视频作品。另一方面,一些用户存在窥私心理、猎奇心理。一些短视频隐私信息泄露的场景中,网友们突破道德底线,推波助澜,点击、浏览、保存、分享以满足窥探他人隐私之欲。因此,其制作、传播的短视频常常导致隐私信息泄露发生。

  短视频传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建议

  短视频传播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需要多元治理。个人信息既关乎个人的隐私与尊严,又天然具有社会公共属性,政府部门、短视频平台、用户、行业组织要合力应对挑战,直面如何处理好维护个人权益与合理使用信息的现实课题。

  完善短视频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我国对于网络视频的监管开始较早。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智能传播时代的到来,短视频的生产、传播机制不同以往,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政府部分需要尽快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为治理短视频个人信息泄露提供法律保障。

  就平台方而言,做到技术保障与问责制度并行。其一是加强短视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短视频平台拥有资金与技术优势。平台方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需要做到三分管理、七分技术,加大在技术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大量的技术安全人员、安全研究者、信息保护工作者等协同应对。

  其二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问责制度。问责制是指通过主动性合规,免于违法并承担责任的激励性目标,或者达到减轻责任、从轻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等的相对激励性目标。2019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其中的尽职尽责理念与问责制的理念接近,即通过激励企业尽职而免责。因此,建议推进相关制定的实施。

  就用户方而言,需要提高个人信息自律。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具有广泛性。广大用户既是自身信息的产生者、使用者,又与他人信息接触、交叉,每个个体都生存于数字化社会中。基于短视频用户角色功能的变化,用户在短视频传播个人信息泄露治理中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学者认为,在数字技术狂飙时代,信息自律能力的形成至关重要。普通用户需要提升自我信息管理能力,如建立自我信息筛选行为模式、全面认识短视频传播的运转方式与逻辑结构、对短视频沉迷有所反思。

  此外,社会公共讨论对个人信息泄露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典型案例的展示、专家媒体的解读,以及社会的充分讨论,可提升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获得丰富的相关知识,进而通过社会关注推动个人信息问题的解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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