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桂兵:“机器人记者”与版权法的未来
2018年08月08日 08: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8日第1510期 作者:彭桂兵

  如果从写作过程看,当前“机器人记者”写成的新闻稿独创性程度还较低,称不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在未来,当“机器人记者”摆脱人类设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自身的“深度学习”撰写新闻故事,并且按照预言家预测的,在“机器人记者”可能赢得普利策新闻奖时,独创性争议就会结束,届时,“机器人记者”写作的新闻稿就会成为作品。

  “机器人记者”并不是真正的职业记者,而是指利用算法自动化处理指定数据的新闻报道软件。如今,利用这种软件写作新闻稿已经在国内外诸多媒体机构存在。《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美联社等近年来已在使用机器人写稿,而国内腾讯公司也早在2015年开始尝试机器人写稿。目前“机器人记者”之所以能快速生成稿件,主要依赖的是大量的数据处理,在财经、体育等数据类新闻报道领域频繁使用。国内学者已开始从版权法的角度来探讨“机器人记者”写成的新闻稿能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多数是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问题的文章中略有提及,并未单纯聚焦于“机器人记者”与版权法的关系,本文就此问题展开。

  “机器人记者”和“职业记者”的著作权同属媒体

  “机器人记者”虽然并不属于真正的职业记者,但也有和职业记者的“异曲同工”之处。媒体机构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雇佣具有采编技能并从事职业化写作的劳动人员,这些劳动人员被称为职业记者,他们的劳动成果(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也多数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归属于媒体机构。媒体机构享有著作权,打破了我们一般认为只有作者才享有著作权的思维惯例。媒体机构虽然不具有自然人“作者”的那种精神属性、智慧能力,但它仍然是作者权主体之一,媒体机构作为法律拟制的“作者”,是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认可的。

  我们以同样的思路来审视“机器人记者”。媒体机构投资相当大的成本,自己设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设计软件,从而成为软件的真正所有者,在此基础上使用制作的软件自动化生成新闻稿。“机器人记者”也可以被看作是媒体机构投资雇佣的“记者”,这些“记者”也像职业记者那样独立进行写作。既然职业记者的劳动成果(职务作品)归属于媒体机构,机器人记者的劳动成果也同样可以归属于媒体机构。用这种方法认定“机器人记者”的劳动成果归属的好处是,避免区分“机器人作为辅助工具”和“机器人作为生成工具”所带来的劳动成果归属情况的混乱。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早期,职业记者利用计算机软件写稿,计算机软件只能算是辅助写作工具,真正的劳动成果创作者仍然是职业记者,从职务作品的角度来说,媒体机构是真正的权利拥有者。在今天,机器人能够独立生成新闻稿件,这些劳动成果归属于谁呢?是属于无生命的机器人吗?为了防止此类稿件成为“孤儿”,无主认领,让媒体机构仍然成为这些劳动成果的最终拥有者是最好的版权管理策略。从著作权利的归属来说,媒体机构使用的“机器人记者”和媒体机构雇佣的职业记者有可比拟之处。

  “机器人记者”的新闻稿有望成为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一般逻辑,是先要认定是不是作品,然后再讨论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本文之所以一开始就讨论权利归属问题,乃在于让人们意识到“机器人记者”和职业记者之间有可比拟之处。讨论“机器人记者”所涉及的版权问题,我们一开始最容易陷入一种逻辑:“机器人记者”不是那种具有生命体的记者,因而不具有人的要素,从而否定“机器人记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也就不会再谈著作权权利归属的问题。本文先假设“机器人记者”生成的新闻稿可能是作品的情况下,先谈著作权权利归属,就是防止人们对“机器人记者”涉及版权问题的“断然否定”。“机器人记者”生成的新闻稿到底能不能算新闻作品呢?我们要从两个层面来回答这一问题:一是无论是人工写作还是机器人写作,时事新闻都被排除在作品之外;二是除却时事新闻,要从机器人写作的过程以及结果来衡量“机器人记者”写作的新闻稿是不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已明确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谓的时事新闻,就是新闻内容完全是由单纯事实构成,完全体现不出写作者个人独特的表达。换言之,其他写作者若利用这些事实写作新闻,也会产生同样或类似的表达形式。时事新闻排除在“作品”行列之外,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受保护,可以被随意盗版和抄袭。虽然它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机器人记者”写作的时事新闻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衡量作品的两个构成要件是独创性和可固定性。“机器人记者”写就的新闻稿的可固定性,在此无需讨论,主要看其独创性如何。很多文章认为,“机器人记者”写作新闻主要是综合运用算法与模板的结果。财经新闻、体育新闻等大量依赖数据的新闻报道,就是“机器人记者”利用算法程序对已有的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再将处理结果分类套入内置的各种模板。“机器人记者”按照人类预先设定的程序和方法来生成新闻,最终占主导地位的还是人类,“机器人记者”只不过是人类的“附属物”。如果从写作过程看,当前“机器人记者”写成的新闻稿独创性程度还较低,称不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在未来,当“机器人记者”摆脱人类设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自身的“深度学习”撰写新闻故事,并且按照预言家预测的,在“机器人记者”可能赢得普利策新闻奖时,独创性争议就会结束,届时,“机器人记者”写作的新闻稿就会成为作品。

  “机器人记者”目前难以被称为“作者”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版权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作者指向的是有智识思维的自然人,并不包括机器、动物等。大陆法系国家版权既强调作者的财产权利,也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这些国家之所以强调精神权利,主要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之外化,是“人之为人”的重要印记,从这种意义上说,作者只能是具有生命体的“人”。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强调的是作者的财产权利,而弱化作者的精神权利,但这些国家以激励主义为导向,根本在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到作品的创作中,为整个人类的社会文化进步作出贡献。从这种意义上说,机器、动物等是不能被版权所激励的。当2015年猴子“自拍照”在美国引起版权归属争议时,美国版权局就明确指出,只有人类的作品才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障,该局不会接受由自然、动物或植物创作的作品来登记版权,因此,猴子的自拍照并无版权。旧金山法院也最终判决支持版权局的决定:动物不能拥有照片版权。

  在未来,“机器人记者”写成的新闻稿,果真如一些人预测的那样,能够被称为新闻作品的话,是不是还要否定“机器人记者”是新闻作品的作者呢?按照现行版权法,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会否定“机器人记者”作为作者拥有版权。那也就出现了本文在前面所论证的,为了防止“机器人记者”写成的新闻作品成为“孤儿作品”,也为了激励“机器人记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这些新闻作品归属于媒体机构就理所当然。其实,不止是新闻作品,现在人工智能写出的诗歌、谱出的乐曲等,如果我们不知道是出自人工智能,肯定就认为是人类创作的,对于这样具有人类创作性质的作品,但是又出自人工智能,而按照目前的版权法,人工智能又不能被认定为作者,那作品究竟应该归属于谁?上述讨论的“机器人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作品而归属于媒体机构,能不能给人工智能的版权归属问题提供思路呢?毕竟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承认,法人可以成为作者。这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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