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2022年09月05日 09: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9月5日第2485期 作者:本报记者 张译心

  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对于繁荣文化文艺创作生产有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我国版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如何?当前我国版权保护呈现哪些新特点?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版权保护领域的专家学者。

  版权保护制度体系日益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30余年来,我国的版权保护事业蒸蒸日上,走上了高质量发展之路,创造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2019年我国共出版图书50.59万种、105.97亿册(张),相较于1990年分别增长了5.3倍和88%;出版报纸317.59亿份、期刊21.89亿册,分别比1990年增加106.29亿份、3.99亿册;生产发行各类影片1037部,比1990年翻了一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版权法律体系,构建了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通行规则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在短短几十年内就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历程。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此之后,国务院相关《著作权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逐步出台。此外,我国还加入了多项重要国际公约,在全球版权保护事业中展现出大国担当。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条约已于5月5日对我国生效。这些了不起的成就在世界范围有目共睹。

  对于文化文艺创作生产来说,版权制度是内容供给和内容多样化的基本保障。在个人层面,加强版权保护能够为文化文艺创作营造良好环境。著作权制度赋予了作者基于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使作者能够通过创作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从而激发作者创作和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无论是从投入—产出的经济利益角度来看,抑或是从作者声望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文学艺术成果的版权保护,都有利于激励后续更多的投入和创作,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从内容市场获得丰富的作品。

  在社会层面,著作权制度通过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激励机制,促进了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与利用。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认为,版权保护有利于知识和信息的积累与交流,提升全民族科学文化素养与文化文艺创作热情,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文化进步。

  版权保护对于繁荣文艺创作和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专业的文学艺术创作,尤其如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以视频分享网站为例认为,如果没有有效的版权保护,专业创作者耗时费力创作的视听作品,一经发布就会沦为社交媒体平台寄生账号竞相复制传播的牺牲品。这最终会导致专业创作者失去创作动力,而转向低水平的恶性竞争模式。网络虽然使公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传播能力,给著作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但并未从根本上威胁版权保护制度。网络平台相对集中,保护版权的网络技术也飞速进步,这提高了著作权人保护版权的可行性。整体而言,有效的版权保护依然是现实可行的激励文艺创新的制度工具。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并行

  当前,著作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呈双轨并行态势。宁立志认为,在行政保护上,有关部门不断优化行政执法监管手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在司法保护上,法院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新业态下著作权新案件的司法保护规则。另外,我国注重版权宣传工作,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版权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积极回应社会版权热点问题,培养公民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意识,为版权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社会氛围。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版权保护的突出特点是,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持续制定与版权保护相关的发展规划和行动纲领,每年主动在全国范围内针对重点领域开展版权执法行动,有效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其中,“剑网行动”已经持续十七年。数据显示,2021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031件,处置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对于遏制网络盗版起到了关键作用。此外,全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版权人请求查处了大量的版权侵权纠纷,大大降低了版权人的维权成本。

  在崔国斌看来,我国版权保护的另一特点是,司法政策对全国各级法院所提供的司法保护水平有明显影响。近期,各级法院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举措,个案损害赔偿数额显著增加,对版权侵权的吓阻效果逐渐显现。但由于我国互联网经济发达,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版权立法无法及时跟上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步伐,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常常需要在明确的法律规则出台之前,对新的版权问题作出回应,这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鼓励创作、促进文化和艺术的创新与繁荣,成为当前我国版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而版权治理的概念也逐渐获得广泛认可。杨明表示,在鼓励创作原则的指引下,法院采取了诸多措施,包括不断完善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积极研究处理新类型案件、有效适用临时措施、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等,切实保障科技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平台已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方式和媒介,更为重要的是,网络平台打造的是一种信息生态系统,从而得以支撑从作品创作到版权运营的完整产业链条。在这个生态系统中,版权保护实际上发挥着配置社会资源、保障社会秩序的功能,这显然已上升到了社会治理层面。

  强化数字版权保护力度

  针对当前文化发展现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版权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推动数字版权发展和版权业态融合成为其中的重点规划。

  如何进一步完善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已成为当下面临的重点问题之一。杨明认为,加强数字版权保护,依赖于由制度和技术所构成的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在制度方面,并不意味着要为了适应技术的不断发展而高频率地修改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司法政策的调适与裁判方法的改进。在版权赋权与保护的原理、私权的内容与边界、侵权判定的原则等方面,对应的规则化内容不宜频繁变动,但为了适应不断演进的技术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商业模式,以协调投入、累积性创新与社会效用最大化之间的关系为目标,需要调适司法政策、改进裁判方法,从而更加有效地适用法律规范。在技术方面,要有包括以自力救济为目的的保护技术和以司法救济、执法为目的的监管技术。当前,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越来越深入,这对于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在数字版权保护上,一方面,应完善数字版权法律法规,明确数字版权的相关概念、认定标准与保护规则,使法律能够适应新领域知识产权发展特点;另一方面,应合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解决数字版权确权维权中效率低、取证难等问题。宁立志表示,在版权全链条保护上,应加强版权保护体系建设,提高著作权登记质量、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完善著作权交易体系,在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不同环节都做好相应制度安排与工作部署。在版权经营开发上,应健全版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提供版权价值评估、运营交易等专业服务平台,并加强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版权工作与技术、产业深度融合,盘活版权资源,推动版权转化与运用。

  应当尽快修订与《著作权法》配套的实施条例,将《著作权法》的原则规定落到实处。在崔国斌看来,就数字版权保护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订至关重要。

  与此同时,当前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并强化网络版权的行政执法工作。崔国斌认为,在网络版权领域,网络的分散性、匿名性和虚拟性等特征使得版权人维权成本高昂,单纯依据版权人自发的维权行动常常不足以对侵权者构成有效的威慑。有效的行政执法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不可或缺。不过,我国行政执法规范和机制还需进一步调整,例如重点作品预警机制、版权登记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就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此外,还应尽快完善企业公开数据集合的保护立法,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将公开数据集合视为一种新型的邻接权客体,提供有限的保护,并明确具体的权利限制规则。

  亟待回应科技发展需求

  2018年,“西湖音乐喷泉”版权纠纷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案核心焦点在于“音乐喷泉”是否属于作品。二审法院认为:“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设计师借助声光电等科技因素精心设计的成果,展现出一种艺术上的美感,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范畴。”因此,最终判定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无独有偶,新技术引发的有关版权的新争议还远不止于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等版权问题尚存在激烈争议,算法推荐、数字藏品(NFT)作品的版权争议等也发展为新的热门话题。

  未来,在新一轮产业变革下,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势必会不断对版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理论形成一波又一波挑战。将来的知识共享与科技成果权利化的边界会愈加模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所带来的著作权认定难题,需要有关部门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设计。

  如何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体系?杨明向记者表示:“版权行政保护固然重要,但司法保护才是根本。”为了不断提升裁判水平,以满足解决新经济、新技术时代版权纠纷的需要,版权司法保护应当不断提升对技术、产业、法律规则、研究方法之间相互作用的认知能力,通过个案裁判经验的总结、裁判规则的提炼,不断提高法院应对版权争议的纠纷解决能力。当技术、市场、司法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即可提出修改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建议,将版权保护的成熟经验上升为一般规则。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外,版权人、版权运营主体也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形成有效的版权社会治理体系。

  我国版权保护要及时回应科技发展。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的保护模式仍有待完善。宁立志认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程序规则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二者关系,划分行政执法与司法救济的界限,通过案件移送等衔接机制使二者形成衔接良好、交流互通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此外,我国版权保护需要适应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体系新形势。特别是,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既要关注跨国企业的合作共享,也应着重解决跨国贸易给我国企业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推进区域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并完善海外援助机制。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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