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推进生物安全治理
2020年11月25日 08: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25日第2055期 作者:本报记者 王广禄

  生物多样性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基础,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日,“2020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论坛”在南京举行,“生物多样性衰减与生物安全”等问题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

  建立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

  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努力推进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张玉林提出,在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探讨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预防生物多样性衰减、提升生物多样性水平、促进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等重大课题,在助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刘金龙提出,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实行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治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利益相关者的异质性,在治理方式、内容、制度政策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研究员陈大庆谈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建立“政—地—企—研”多方共同参与的保护格局,形成流域内关联部门的联运模式,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制定实施规划或计划,保障政策有效实施,提高资源保护效益。针对社会公众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唤醒公众的资源保护参与意识,形成全民保护意识。

  生物安全事关国家安全

  生物安全事关国家安全。我国已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将生物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考量,在国家治理的视域下系统推进生物安全治理。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生物安全观要求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与现代生物技术息息相关的公共安全问题,这为我国生物安全的法治保障划定了调整界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表示,纵观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的发展历程,生物安全观经历了一个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历程。我国目前开展的生物安全立法工作,是在广义的生物安全观框架下展开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生物安全观框架之下的科技安全和生态安全需要特别关注。在法治层面,生物安全治理体系中的生物安全立法应立足于回应风险和挑战,坚持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

  生物安全治理应贯彻法治理念,遵循系统性、整体性原则。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认为,在生物安全被纳入我国国家安全体系的背景下,生物安全治理在国家政策设计层面有了坚实的支撑,但是由于生物安全治理具有特殊性,且当前我国生物安全治理体系的现实基础不足,我国生物安全治理仍有待加强。整体性治理理论因具有整合公共治理资源、实现多元主体协作等优势,被运用到公共管理活动实践中,其运行逻辑也在较大程度上符合当前我国生物安全治理的现实需求。整体性治理契合国家生物安全战略要求,契合我国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组织协调机制需求,契合我国生物安全治理法治化发展方向。

  全方位应用生态文明理念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是解决生物多样性下降与生物安全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由之路。

  “生态文明建设是解决生物多样性衰减与生物安全问题的必由之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周晋峰提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将生态文明理念系统地应用于标准规范、制度、法律、习惯、伦理、道德、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教育以及参与全球治理、改善生产生活方式等各个领域,以解决当前人类面临的一系列生态问题。

  “生态文明及其建设是对工业文明的生态超越。”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郇庆治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例谈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基本要求是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涉及人类活动、生态环境以及生物资源变动等多个方面。构建和谐共生的海洋生命共同体不仅需要进行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也需要注意岛屿生态系统的脆弱性与海洋资源开发的风险性,推进海洋地区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政治文化体系的可持续性转型。

  会议由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等单位主办,南京工业大学学术期刊编辑部承办。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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