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文化传媒领域法治化水平
2020年06月29日 09: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29日总第1955期 作者:本报记者 王村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视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出台对文化传媒行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何理解民法典中关于文化传媒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在现实中如何适用?6月20日,由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在线举行,来自国家机关、高校、科研机构、文化传媒单位的21位专家学者,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与文化传媒行业关系紧密

  关注、研究传媒法治问题,提高传媒监管的法治化水平,提升整个传媒领域组织和人员的法治意识,是媒介融合时代的重要使命。在文化传媒行业普及民法典理念至关重要。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段鹏提到,在智媒时代,民法典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可控提供了解决方案,平衡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文学艺术创作和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这有利于文化传媒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认为,民法典和文化传媒行业关系紧密。民法典本身的传播就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传媒要传播的一项重要文化内容。文化传媒的从业主体都受到民法典的关爱和保障。民法典的众多条款回应了人类在信息文明这一新阶段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要求,未来民法学界应更深入地探讨文化传媒领域的法律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民法典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系列互联网纠纷案件,都聚焦于文化传媒的前沿问题,彰显了民法典新时代特色。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认为,民法典关系经济活动的各行各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格权编关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侵权责任编中“自甘风险”、网络侵权责任等规定,对于文化传媒行业的权利保障和纠纷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有效流通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进步和数字经济发展,收集数据的手段和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应多措并举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有效流通间的关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表示,根据民法典第998条,人格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认定应综合对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利益衡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主任孙铭溪认为,民法典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相区分,实现了从“一元化”到“二元化”的概念重整。隐私权更多是精神利益,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和财产利益,可以考虑把一些财产属性较强、与人格利益没有关联的信息从隐私信息中剥离。隐私偏重于消极防御权,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个人信息的自决和控制,既包含了隐私期待中拒绝被刻画数字人格的权能,也包含了主动建立数字人设的权能。目前,国家相关标准中的“敏感信息”,主要从产业出发,更多关注的是客观风险;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更关注主观意愿,强调不愿为他人知晓,今后在司法解释中应对二者予以明确区分。此外,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架构和公众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形成一些共识性的法律观念。

  阿里巴巴文娱诉讼法研负责人李颖认为,应当在保护个人信息和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实现平衡,把握公共利益的合理边界,加大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保持刑事手段的适当谦抑。字节跳动公司诉讼与维权总监宋纯峰提到,数字经济发展催生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需求,民法典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涵,为处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关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但是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外延仍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界定。

  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王融表示,个人信息兼具保护和利用两种属性,需要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调和,建议把个人信息保护更多地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加强行政保护,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建议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形态各异的服务提供者予以法律定性和分类,并设置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具体适用中不断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表示,民法典使用“新闻报道行为人”的新术语,为未来由传播科技发展推动的新闻报道形态的进化,预留了充分空间。这一术语的具体内涵界定,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提到,只要达到损害人格尊严的程度,对任何人的肖像权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进行侵害,都是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强调,著作权法应当重视公示公信原则,从而解决著作权排他性的来源以及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质的问题。他谈到了著作权共有关系类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可行性,分析了著作权被许可人的权利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损害赔偿计算中对于损失的理解问题。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法室原主任朱兵介绍了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起草思路和体例结构,分析了民法典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的体现。他认为,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在立足中国文化产业特色的基础上,应当更充分地考虑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制度。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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