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武器保护长江
2019年12月13日 12: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2月13日第1836期 作者:记者吴楠 通讯员张春平

  本报南京12月10日电 (记者吴楠 通讯员张春平)近日,长江保护法治论坛座谈会暨圆桌会议在河海大学举行。与会专家学者为治理“长江病”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剖析。

  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水利部原副部长矫勇表示,长江保护法的立法是依法解决长江生态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推动长江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补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短板的必然要求。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手,统筹长江生态系统各要素,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并以法律的形式将修复保护措施固定下来。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必须是保护法,而不是开发法。在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中,要重视体现法律原则。立法前期要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估,判断其能否适应长江保护的要求。

  与会专家一致表示,要反思向长江过度索取的开发方式,并根据长江流域资源禀赋的特点,真正用法律和制度将长江的开发利用约束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框架之内。

  会议由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主办,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长江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研究基地承办。

责任编辑:常畅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