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法治路径
2019年08月16日 08: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8月16日第1758期 作者:本报记者 查建国 夏立

  日前,国务院正式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积极探索创新。围绕该方案相关内容,8月12日由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法治保障研讨会”在上海举办。

  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探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顾功耘提出,随着自贸区建设实践的不断丰富,或可在适当时候将在国家层面制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法》提上议事日程。政府在自贸区的建设过程中,应主要将重点放在提供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以此为自贸区的经济、贸易活动提供更为充分、优越的条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胡加祥建议,新片区的建设可借鉴新加坡自贸区建设的有关经验,对自贸区的功能和业态进行更加大胆的设想,充分利用保税功能,吸引高端研发机构和先进制造企业入驻,同时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邓杰认为,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意味着我国要通过自贸区的先行先试,主动开放仲裁服务业。

  增设新片区是全方位、深层次、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变革。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认为,我们需要用更新的法治理念引领新片区的法治工作。新片区与原来的老片区不是简单的新和旧的关系,而应该是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应当青出于蓝胜于蓝”。参照国际特殊经济区的经验来看,在新片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在规定范围内,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构建诚信体系和法律平等观念对新片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淑芳提出,自贸区建设应该立法先行,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创新,并且前期应该进行大量论证。应该将自贸区的法治保障放在整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下进行讨论,这涉及自贸区立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和协调、自贸区发展方案本身的性质定位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贺小勇认为,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特殊性”体现在定位、标准、管理、产业等四个方面。未来自贸区进一步发展,或可从“调法路径”到“创法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吴弘强调,上海自贸区新片区建设需要协调好一些基本关系,如金融改革和开放的关系。金融制度不改革,则很难做到金融开放。在新片区和老片区的关系方面,应注意新片区和老片区制度的衔接,防止政策差异带来的虹吸效应。在处理新片区建设和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如何在新片区体现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要求。另外,还需要考虑新片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的关系等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盛红生认为,自贸区新片区建设意义重大,虽然其宗旨不再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但新片区的制度创新仍将会具有强烈的溢出效应。

  近年来,中国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清晰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表示,从法治角度而言,所谓“企业友好型法治环境”,是基于企业的需求导向而提供的法律制度供给。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障人、财、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确定合理税收制度,建立高效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政府的职能也应重在公共服务,通过公共服务提供对企业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新片区建设的法治路径应从以监管为核心而构建的法律关系为主,转变为以合约为核心而构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并以此来调整新片区在进一步开放过程中的各类行为和活动。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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