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体系
2019年07月08日 08: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7月8日第1729期 作者:记者明海英

  本报武汉7月7日电 (记者明海英)7月6—7日,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研究等话题展开深入研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认为,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之首要任务在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方向标。从基层创造的、可复制的社会治理新鲜经验的智慧库,区域社会治理的经验仓,域外发达国家治理立法技术的参照系等方面,进行创新性发展,凝练为具有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继承性与民族性的标识性概念,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表示,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实施体系创新。第一,升级转型传统学科。法学理论、法律史、民法、刑法、宪法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但相较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不少传统学科也出现了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推动这些传统学科的升级与改造。第二,发展新兴学科。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需要新的研究思路和范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发展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学学科体系,如创建立法学、检察学、审判学、司法管理学、综合执法学、法律监督学、法治评估学等。第三,支持交叉学科。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方法可以独立解决的,需要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参与,需要文理工多学科协同。

  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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