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司法系统公私合作
2019年05月17日 08: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5月17日第1694期 作者:记者王悠然

  本报华盛顿5月15日电 (记者王悠然)美国期刊《犯罪学与公共政策》5月12日在线刊发了华盛顿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亚历克西斯·哈里斯(Alexes Harris)等人合著的文章。他们的一项新研究发现,美国公共司法系统与私人部门之间存在多种合作形式,但这些合作都缺乏透明性和监管。

  该文章提到,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使用公共经费雇佣私人机构来管理监禁人员。2016年,联邦和州监狱人口中,分别有13%和8%的人被收容在由私人公司经营的监禁场所内,其人数较2000年分别增长了165%和24%。除了监禁服务被整体外包,司法机关在许多环节上与私人公司进行合作,私人公司从中获利巨大。

  研究人员考察了与美国公共司法系统打交道的个人被私人机构收费的“成本点”。这些成本有时是实际的商品或服务费用,如聘请公设辩护人、申请保释、拨打电话、在监狱商店购买生活用品等;有时是对监禁人员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性管理费用,如狱外监管、家庭电子监控、酒精和药物检测、物质滥用和心理健康治疗等。

  研究显示,美国司法系统内公私合作非常普遍,而且问责和监管力度低。涉案人员在多个法律环节上都有可能被私人机构收费,包括庭审期间、关押期间、狱外监管期间或释放后,而且有些私人机构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垄断地位。哈里斯表示,私人机构从涉及法律纠纷的个人身上获利不菲,政策制定者应深入探究司法系统私有化的原因和必要性,要求公私合作双方汇报更透明的财务信息,严格审查相关的定价规则,确保公私合作不会给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同时,政策研究者还需对公共司法系统内私人营利活动的影响展开进一步调研,特别是无力支付私营服务费用是否会妨碍个人重建正常生活。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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