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区域协同立法进程
2019年04月24日 09: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4月24日第1680期 作者:本报记者 李永杰

  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逐步建立,对区域协同立法研究提出了新方向和新要求。4月20日,区域协同立法高层论坛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举行,与会学者围绕协调发展与立法研究、粤港澳区域发展与法治建设研究等主题展开了讨论。

  发掘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价值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表示,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领域的最新实践,它具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协同战略实施、提供区域间协商途径的实践价值,并具有深刻的法理意义,能够弥补现有法律供给的不足,弥合地方间法治发展的差异。

  在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看来,区域协同立法虽然是立法领域产生的新事物,但它与国家结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以及现行的立法体制,都有内在关系。建议有关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区域协同立法的整体部署。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立深则认为,区域协调发展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的反思,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通过“区域发展权”的均衡配置、国家法律保障和政府“放管服”政策,以确保不同行政区域的充分平等竞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石佑启表示,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立法研究工作中来,凝神聚力,为推进我国地方立法发展、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注大湾区协同立法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能够增强港澳地区的向心力和国家认同,促进港澳与内地融合。如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认为,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一国两制”、坚持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基本进路,还有必要借鉴世界其他湾区的先进经验,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应当引导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投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伟大实践,加强成果转化,形成高质量的对策建议。

  “协同立法有许多形式,比如京津冀、长三角等都是在国家改革的大方案中进行考虑,在中央层面都有顶层发展战略规划,但中央规划如何落实需要重点探讨。”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景文表示,具体到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立法,还必须在尊重与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处理好港澳与内地之间的关系问题。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国是根本,两制是优势,三货币三税区具有灵活性,三种法律体制是难点,应当从依法、高效、优质、廉洁四个方面来展开。希望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积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献计献策,使大湾区朝着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认为,有三个因素制约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的构筑,分别是三个单独关税区与三个法域、立法主体多且行政级别不一、市场在立法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薄弱等。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设立立法协调机构,多维度创新立法形式,扩大立法活动的公众参与,以系统构筑立法协调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战略,是国家全面走向现代化的综合改革试验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孔武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仅要注目于世界三大湾区,还可借鉴欧盟、北美自贸区的经验,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更高效便捷的协调机制,推进国家和地方立法,保障湾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价值。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建议,大湾区各城市可以通过行政协议等机制,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总体规划》,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府联席会议机制与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构造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法治实施机制。

  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承办。

责任编辑:刘远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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