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网络信息法治建设
2018年09月07日 09: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9月7日第1532期 作者:本报记者 王博

  近日,以“改革开放40年与网络信息法治发展”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杭州召开。与会学者就网络与信息法学科建设、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以及新金融与科技监管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为网信法学构筑基础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网络与信息法学成为与会学者讨论的重点话题之一。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提出,要让网络与信息法学成为独立学科,就必须从法理层面出发,深入开展范畴研究,建立属于自己的概念体系、知识体系和思想体系,树立坚实的法理根基,使网络与信息法治获得必要的正当性和公信力。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者要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指导,在认识规律的基础上,赋予法学基本范畴以网信法的内涵,同时提炼新范畴,凝练新法理,为网信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构筑基础,从而形成一系列具有原理性、解释力和想象力的命题,为网信法学大厦构建“四梁八柱”。

  谈到互联网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变化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林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甚至部门法,但法律工作者不能满足于对个别权利或单行法的研究,因为法律变革的实质是要从根本上反映人们对于法、公平以及正义观念的本质要求。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政策制定,都需要始终坚持信息公开、信息自由、信息参与。

  完善数据治理立法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如今是社会焦点话题。与会专家就如何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基础规则进行了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表示,现行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碎片化、层级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鉴于个人信息在民法上定位于权利还是利益,现在还存在争议,因此可以就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设立单行法。但该法不应是纯粹的民法,而应是综合了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特点的全新立法。同时,个人信息保护应充分利用既有法律资源,从以监管为导向,走向以诉讼为导向,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现实问题。

  对于目前企业的隐私政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提出,大多企业采取告知与选择机制,但由于用户和企业之间在订约能力上存在差距,此种机制正面临挑战。企业今后应通过更多技术手段,增强消费者的预期,完善隐私保护的实际效果。政府也应鼓励企业进行自我规制,并创造合作规制的方式。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看来,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完善数据治理立法的迫切性日益凸显。他就如何加强数据治理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数据归属与数据利用并重。通过制定数据保护基本法,确定关于数据治理的基本体系架构,着重规定治理原则、治理主体、治理机制等方面内容。第二,数据独立监管与自律并重。建立独立外部监管和治理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第三,通过更高层级的立法,建立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的底线。第四,保障数据流动和数据共享等数据公共利益。政府应考虑建立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

  新浪公司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认为,数据是互联网企业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加强对数据黑灰产业的打击力度,建立数据利用的追溯机制。

  提升金融监管效率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但由于监管体制相对滞后,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通过有效监管为互联网金融行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成为此次会议讨论的热点。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副总裁陈龙认为,要有效治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的乱象,就必须从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中汲取经验。判断金融创新价值的关键在于,该金融创新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和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不是消灭风险,而是通过合格投资者、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建立,让适当的人去承担适当的风险和收益。

  谈到如何使传统金融监管理念与手段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提出,要重视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在监管理念上应从行为监管向科技监管过渡。应以分布式的平等监管机制、智能化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试点性的监管机制为核心,以数据为驱动,提升监管效率。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承办。

责任编辑:刘远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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