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九大反响
2017年12月22日 08:3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22日第1358期 作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蕴含丰富内涵

  西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周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一重大判断是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基于我国社会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而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论依据,是新时代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包括以下五个层面: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史上、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也都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其意义体现为三个“意味着”:第一,就共和国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而言,它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第二,就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而言,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第三,就人类社会发展史而言,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本报记者 曾江/采访整理)

  

  探索刑法立法的科学化道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童德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段话简明扼要地指出了法治建设中立法工作的三个方向,其中,科学立法居于首要地位。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立法一直在总结和学习外国刑法立法形式的基础上,探索走中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化道路,即不断总结立法经验,完善刑法法典。21世纪以来,刑法在立法形式上已经形成了“单一法典化”的格局,立法机关已经不再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而是用刑法修正案方式不断修改刑法典。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刑法立法的方式应再次进行调整。考虑到立法形式对于立法目标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立法形式应适应刑法立法的目的,因此科学的立法要求刑法在立法形式上避免单一化,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

  首先,刑法立法应遵循立法的基本规律。成文化法系中的各国、各地区的刑法立法一般都采取三种立法形式,即以刑法典为中心,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为补充,而附属刑法是最重要的补充形式。这些经验为我们把握立法规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其次,应当保留性地采用单行刑法。一味修改刑法典不仅对刑法典体系造成了影响,而且少数条文屡次修改,致使刑法的稳定性受到影响,这不利于发挥刑法的权威性。但有些犯罪,如恐怖犯罪、网络犯罪,因其特殊的性质,需要及时予以立法惩治,对此可以考虑采用单行刑法进行规制。

  再次,应广泛推广附属刑法。推行附属刑法既可以避免出现行政法(经济法)与刑法不衔接的困境,又可以节约立法资源,还能有效避免刑法司法适用中对刑法条文目的解释不准确的现象发生。

  (本报记者 明海英/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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