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研究重在回归实践
——记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宝
2017年11月08日 09: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1月8日第1326期 作者:明海英

  我国正在进行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也使得学者的研究有了“用武之地”。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宝的主要学术兴趣在于环境法和传统法领域的交叉研究,倡导进行实证研究和跨学科研究。

  揭示环境法的独特品格

  一路走来,张宝日益察觉到方法与方法论的重要性。

  张宝主张运用系统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思维看待环境法,并试图揭示环境法不同于传统法领域的独特品格。“目前环境法研究和实践难以契合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交互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碎片化,缺乏整体化、系统化思维。此外,又容易陷入‘全有或者全无’的‘一刀切’思维,造成对很多关键问题的研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张宝表示。

  张宝分别以环境权和环境污染侵权为例进行说明。他认为,环境权究其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会因法律关系的定位不同而呈现不同面貌,单纯从权利或者义务本身来看待都难以对环境权作出周延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上,由于学理和立法上忽视了不同污染行为致害机理对社会建构的影响,试图适用统一规则,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上极不统一。“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环境法学研究的重心,就是要做到‘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为经济发展“踩刹车”

  受导师吕忠梅教授的影响,读博期间张宝的学术兴趣由抽象的环境权研究转向了具象的环境侵权问题及相关规制研究,并沿袭至今。研究过程中,张宝逐渐发现,如何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转化为具体制度应是环境法研究者的重大任务。

  张宝表示,环境法的目的不是要树立环保的道德制高点地位,而是要以法治的力量来遏制“经济人”假设引发的公地悲剧和负外部性。环境法的实施之所以困难,重要原因之一是其他法律的目的大多数是促进个体人身和财产权利保障,而环境法的目的则是对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施加限制。换言之,环境法某种程度上扮演的是为经济发展“踩刹车”的角色,它不是要一棍子打死企业,但也不是无原则为企业开绿灯。这个“度”如何把握,实际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张宝以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变迁为例进行了阐释。张宝认为,举证责任倒置虽然更加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但矫枉过正亦使其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从而在适用上往往出现司法和立法的背离。他主张,与其如此,不如退而求其次,寻求一种既不至于因固守传统举证规则导致受害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而丧失救济的机会,亦不至于颠覆侵权构成要件导致受害人滥诉而有害于正常工商业发展的“中庸之道”。从实践来看,司法解释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也朝着这一方向发展。

  以“源于实践、回归实践”为使命

  张宝表示,目前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还存在巨大鸿沟和脱节,导致很多时候环境法学者难以找到真问题,环境法律实践也难以从学者的研究中寻找支持。所以,在研究过程中张宝时刻以“源于实践、回归实践”作为学术使命。

  张宝希望能够基于学者的客观立场,以建设性的姿态投入到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都产生重大影响的洪流中去。为此,他参加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去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到湖北省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挂职,近距离观察司法如何运作、法官如何思考;参与到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努力将研究成果进行转化等。

  “在我国,环境法的重要性还未得到法学界足够的重视,环境法学研究很大程度上还是‘环境法学者的研究’,远未形成‘环境问题的法学研究’的合力。”张宝表示,环境法具有天然的交叉学科研究优势,我国目前面临的严峻环境形势和国家对生态文明的空前重视也为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契机,无论是引领法理,还是服务实践,均有可以施展的空间,期待形成环境法的“中国学派”。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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