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英“脱欧”后的公司法律风险
2018年06月15日 10: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6月15日第1473期 作者:姚晓丹/编译

  本报综合外媒报道 英国学者表示,欧盟和英国的公司都应做好准备,以应对英国“脱欧”后两地间公司流动性下降的局面。

  6月7日,英国华威大学官网消息称,该校法学院副教授斯蒂芬·康奈利(Stephen Connelly)在其研究报告中,探讨了英国公司丧失在欧盟的设立自由权(freedom of establishment)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就公司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应采取何种行动提供了建议。

  康奈利表示,公司是一种法律实体,只有被国家承认的时候才存在。当一家公司在它的母国运营时,这一点不会构成问题,因为它是根据该国的公司法成立的,而该国的公司法也会确保它的合法性。但是当公司离开自己的母国,到东道国开展经营活动时,有可能在这方面出现问题,而这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

  欧盟的法规规定,所有成员国必须无歧视地承认,在其他成员国依法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这为公司提供了设立自由权,显著增强了公司在欧盟统一市场中的流动性。而英国“脱欧”后,在欧盟成员国运营的英国公司和在英国运营的欧盟成员国公司,都将失去这项权利。仅在德国就有超过1000家英国公司会受到影响。

  康奈利建议,有关公司可为以下三种情形做好准备。其一,在欧盟成员国运营的英国公司可能被视为本地公司,并被要求必须遵守当地的公司法,否则公司的管理者可能承担个人责任。其二,公司可能被视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并被重新定性为合伙企业。公司的股东将会成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其三,公司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是必须满足额外的条件,如更高的资本要求或需要获得营业许可等。

  康奈利表示,尽管直接将一家正在经营中的公司在法律上化为不存在,看起来有些不同寻常,但在英国“脱欧”后,这却是英国与欧盟成员国公司面临的真实风险,它们必须尽快进行风险评估,而英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应当为公司提供解决相关问题的渠道和方式。例如,给公司留出足够的宽限期,以便它们重新注册或获得认可。此外,为了吸引外来投资,英国政府应就欧盟公司如何继续获得英国法律承认提供保证和指导。

  (姚晓丹/编译)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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