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在社会科学解释中的地位
2021年03月16日 09: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16日第2126期 作者:刘勇

  社会科学就是用科学的方法来描述社会现象及其特征,寻找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同时对社会现象的某些方面给予解释。随着19世纪中后期社会科学的建制化,在寻求社会科学解释的合法性上形成了两种主要流派:自然主义和反自然主义。自然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如同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必须采用在自然科学中已获得成功的研究方法,包括在解释现象方面也可以且应该采用相同的逻辑结构。而反自然主义者则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完全不同,它是一种纯粹意识领域的思维活动。由此,在关于社会科学解释问题上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差异性。第一,把社会科学解释简单划分为经验解释和理论解释。经验解释是在一定经验规则的基础上,对事件做出解释和预测;而理论解释则是在对事件过程和内部机制假定的前提下,推出该事件的复杂结构。第二,在社会本质上形成了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社会观:个体主义认为社会是个体的集合,个体之间本质上没有差别;而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结构具有独立性,不可还原为个体的信念和目的。第三,自然主义解释观和反自然主义理解观的对立成为社会科学解释中一个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争论。其对立的核心前提是对社会科学规律存在与否的争论。自然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解释与自然科学解释没有本质区别,所以社会科学规律在社会科学解释中占据核心地位,而规则不是社会科学解释所必需的。反自然主义者主张,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复杂性和研究主体、对象的能动性,决定了社会科学的规律没有普遍性,故社会科学解释的目的不是寻找社会科学规律,而是寻找借以理解被解释项的规则。

  应当看到,无论是自然主义者还是反自然主义者都不否认,社会科学与历史和常识享有的共同假定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生活中有意义、有目的的行动以及行动的后果,及由此聚合而成的社会习俗与过程。马克思曾经指出:“科学,只有从自然科学出发,才是现实的科学。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统一的科学。”

  从社会宏观领域看,社会科学规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规律,综合体现了多种自然规律的具体内容,在社会科学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统计规则性可以为我们接受或拒绝一个因果假设提供经验基础;设限规律可以揭示一系列复杂社会现象潜在的规则性。还应当看到,社会规律不是多种自然规律的简单叠加和机械混合,社会科学规律的存在及作用是社会科学解释存在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即在某些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和主题中,社会科学规律有助于社会科学解释的实现,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科学解释都以社会科学规律的存在为前提,很多社会科学解释只是描述性的或仅仅是对社会科学问题作出的某方面回答。社会科学解释的科学合理性并不以规律的普适性和可预测性为标准,尽管严格的具有普适性的规律对于解释和预测社会现象具有重大意义。正如马克思所指认,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把他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从社会科学中观领域看,制度的解释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所有制关系的角度把人类社会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以及现代私有制等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认为,经济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借以树立起来的基础,所以他用毕生精力来研究这个经济制度。对此,列宁作了明确解释:“一分析物质的社会关系(即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们在交换产品时彼此发生生产关系,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这里存在着社会生产关系),立刻就有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只有这种概括才使人有可能从记载(和从理想的观点评价)社会现象进而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去分析社会现象。”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凡勃仑认为,人们是生活在制度即思想习惯的指导下,而这些制度是早期遗留下来的;今天的制度,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诺斯强调制度形成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因素,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马克思主义和制度经济学均把制度作为解释社会科学的一种内生变量,然而二者在解释的方法论上却分道扬镳。马克思主义采取整体主义的立场,从社会的和历史的角度讨论制度,解释生产关系及其制度条件是人们可以改变并推动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而制度经济学采取个人主义立场,侧重解释作为规则的制度效用最大化假定,强调制度约束对效用最大化的必然影响。

  从社会科学微观领域看,规则的解释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温奇认为,作为社会规范的规则从根本上区别于任何自然现象,因此社会现象是完全规范性的,不能还原为自然现象,也不需要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加以研究。社会生活中具有中心性的是规则:如果不以一些共同的规则作为参照,那么我们就无法理解他人的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共同体中行为重复的模式,它们依赖于共同体成员的态度和反映而得到维持。因此,遵守规则的概念也意味着“我”和其他行动者在同一类型的社会行动情境中具有一致性,即能表现出大方向上相同的反应、预测或是期望。受温奇的影响,冯·赖特也主张规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主要区别:“自然科学可以刻画为研究由自然法则‘支配’的现象,人文科学则主要研究由社会制度和规则‘支配’的现象。”他们之所以诉诸“遵守规则”的概念,是企图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规律与规则之间作出区分,认为所指涉的两类现象彼此间存在不可通约的异质性,从而期望在社会科学中找到能将社会现象以特定方式统合在一起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库恩提出了范式概念,用以界定什么应该被研究、什么问题应该被提出、如何对问题进行质疑以及在解释社会科学时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范式作为一种对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承诺,是科学家集团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能将存在于社会科学中的不同范例、理论、方法和工具加以归纳、定义并相互联系起来,从而在心理上形成科学家的共同信念。

  (作者系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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