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价值”何以可能
2020年03月13日 00: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13日第1885期 作者:吕世荣

  公共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对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而公共价值是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美好生活的前提性问题。由此,公共价值的内涵、存在的基础及其如何实现等就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价值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
  
  学术界通常理解的“价值”概念内涵,是指价值客体及其属性满足特定价值主体需要的“满足和被满足”关系。这种理解的合理性在于,抓住了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之间以利益为纽带的关系,强调了物对人的有用性即物的使用价值。但这种理解不完全符合马克思价值概念的内涵。

  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不仅指人与物之间的使用价值关系,而且更多地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不是抽象地讨论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发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而揭示了私有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的真实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甚至会出现创造价值的主体与其创造的价值客体关系之间的颠倒现象。在社会历史领域,价值客体由价值主体所创造。但是,受私有制和阶级统治的制约,价值客体并不一定合理地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由此存在着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分离的状态。

  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有其自身特点。它不是指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之间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而是立足于社会实践,深入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内部考察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之间具体的、历史的关系。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强调的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人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人不仅追求善的生活,还追求美的生活,人的生产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因此,人的固有尺度实质上是指人类既按照客观事物的规律进行生产,也按照“善”和“美”进行创造。因此,追求“善”和“美”不仅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更是人的生产和生存方式。以这种价值追求为目的的创造,推动人们不断地改变世界,使社会不断地朝着美好生活的方向发展。

  马克思虽没有提出“公共价值”的概念,但有关于“公共价值”的思想。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的思考之中。从资本主义的创造价值主体与其享受价值成果的关系中,马克思既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价值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批判了创造价值主体与享受价值成果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马克思公共价值的基本含义。其一,是对价值创造主体间平等关系的反思,即价值创造主体的社会地位究竟是否公平与对等。其二,是对创造价值的主体和价值客体间关系是否合理的反思,即价值创造主体能否公平合理地享受到价值创造成果。其三,马克思共产主义语境中“公共价值”的含义,是指价值创造主体的平等地位和价值创造主体与创造成果之间公平合理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指公共资源的共同享用、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以及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质(不是社会性质)的真正实现。这种“公共价值”的实现是具体的、历史的,根源于人们创造物质生产生活的社会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总之,在马克思的视域中,价值是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之间以利益为纽带的利益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公共价值”也是以利益为纽带的价值主体创造和价值客体享用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价值主体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由此可以引出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如何理解公共价值的含义及其存在的根据?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如何?在私有制存在的社会里有无公共价值,如果有的话,该当如何理解?当代提出“公共价值”概念的意义何在以及如何才能实现“公共价值”?等等。
  
  共同价值不等于公共价值
  
  何为共同价值,它与公共价值有什么区别?这里仅以道德观念为例加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从特定社会存在的经济关系出发,分析了道德观念的产生及其本质。他们强调,一切道德观念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不同的经济生产方式,决定了其道德观念也必然不同。在阶级社会,不同阶级社会地位的差别,决定了他们道德观念的必然差异。因此道德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的特质,不存在超历史、超阶级的道德观念。但这绝不意味着不同阶级之间没有共同道德准则。恩格斯认为,虽然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但又遵循着如“切勿偷盗”这样共同的道德戒律。“这三种道德论代表同一历史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所以有共同的历史背景,正因为这样,就必然有许多共同之处。”这个共同的历史背景就是,“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于是,相对于价值主体而言,“切勿偷盗”就构成了价值客体,即成为不同价值主体(三大阶级)共同遵守的道德规则。这就是道德的共同性亦即不同社会阶级的共同价值。然而,“切勿偷盗”的道德观念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产物。因此,在共同的时代背景下,有些价值观念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有些价值观念又具有共同性的内涵。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价值观念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不是永恒的。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思想语境中,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存在着“共同价值”,存在着以利益为纽带、各阶级共同遵循的价值规则。但这种“共同价值”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共价值”。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要强调的是,不同的价值主体虽然社会地位不平等,但相对于价值客体而言,他们作为社会成员又必须遵守共同的价值准则。后者则认为不仅价值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之间也应该是合理的、公平的关系。
  
  公共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当今世界还存在利益矛盾对立的情况下,公共价值能否实现?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时代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我们在当今世界探索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方案提供了重要启示。

  世界历史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和国际体系与资本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存在着内在关联。当今时代,全球化本质上是资本主导并以追求价值增殖为目的向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际体系中的主体普遍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这就必然导致世界范围内人类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时代性问题共存。不仅价值主体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强国主导弱国,而且人类创造的价值成果不是由价值主体公平合理地享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共价值如何实现?

  中国的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解决矛盾入手思考人类公共价值的实现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诚如马克思所说,“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我们亟待对以下这些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当今世界存在的根本矛盾是什么,主要矛盾是什么?究竟是结构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还是普遍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具体而言,究竟是生态危机、全球化危机问题为主要矛盾,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这两种矛盾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些矛盾该怎么解决?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公共价值的主体创造怎样的价值客体,才能更有利于促进价值主体的发展?人类需要建构怎样的命运共同体才能解决以往国际体系中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只有在实践中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持续深入的求解,才能够探寻到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框架中实现共同价值的现实路径。

  综上所述,公共价值的主体是从事现实实践活动的个人和群体,公共价值的客体是这些个人和群体创造的一切劳动产品、社会关系和社会规则等,它是人类本质力量的体现。公共价值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它不仅体现于价值创造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还体现于价值主体和其创造的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当代国际体系面临着资本统治及其全球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需在这种背景下思考公共价值的实现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问题。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中国方案,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当代的价值追求。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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