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主要特征
2019年11月15日 08: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15日第1816期 作者:邱昭继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学说,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法律基本问题所形成的法律学说。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产生为法哲学带来了根本的变革。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唯心主义法哲学占据主导地位。马克思的老师萨维尼提出了法律的民族精神说,认为法律存在于民族意识之中。深深影响了马克思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更切近的位置和出发点是意志”。卢梭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马克思著作中多次提及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边沁主张法律的主权命令说。唯心主义法哲学的共同之处是将意志视为法律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将意志视为法律的本质是一种错觉,这是法学家本末倒置的幻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唯心主义法哲学的基础上创立了唯物主义法哲学。历史唯物主义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提供了方法论、本体论、价值论和认识论基础。是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评价标准。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本质。唯物主义法哲学克服了把法律解释为人类精神或国家意志产物的片面性,而是将经济关系视为法律的本质。马克思认为从法律本身出发无法理解法的关系。不仅如此,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也无法理解法的关系,这意味着马克思对法律的意志论的否定。经济关系是指个人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同时,法律对经济关系会产生反作用,并且法律与政治、道德、宗教、哲学等其他上层建筑之间也相互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具有以下四大特征。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实践性。实践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马克思把实践理解为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实践不仅构成了现有世界的本体,而且构成了人的生存的本体和存在方式。基于此,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创立了实践本体论的法律观。马克思将法律的基础从概念天国拉回到人类生活,从社会意识拉回到社会实践。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社会的基础,这是法学家的幻想,而是相反,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人文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想的继承者,人的解放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注的中心问题,人文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重要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注的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人。法律在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理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马克思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不是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民族抑或某一个阶级的解放,而是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即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的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要实现人的解放,必须“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人的解放意味着摆脱人的一切束缚,实现人的自由、自主、平等和尊严。实现人类解放的头脑是法哲学,物质力量是无产阶级。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这些观点表明马克思把人的解放视为法律的核心价值。自由是人的解放的核心要素,人的自由是人的解放的主要内容。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批判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实质。资本主义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创制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表面上看是公共意志或国家意志的体现。然而,立法机关的代表都来自资产阶级,他们代表的是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忽视了作为被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之所以要把他们的利益上升为国家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他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批判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语境中说出“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句话的。这句话带有强烈的批判色彩,反映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法律的厌恶态度。他们对资产阶级法律的批判与对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批判如出一辙。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批判精神被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法学和女权主义法学所继承。

  第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强调法律和权利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法律和权利不是超历史的抽象存在物,而是与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存在物。法律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法律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内容随着社会历史阶段的变化而变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别形成了相应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这些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本质和特征都有原则的差异。马克思认为,权利同样具有历史性。资产阶级人权建立在大写的理性人的基础之上,它忽视了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的差异性。资产阶级宣扬的权利平等的理念具有同样的局限性。虽然法律上规定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但各项权利实质上只为资产阶级所享有,对无产阶级而言是虚幻的权利。因为形式上的平等忽视了资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实质的各种不平等。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学说,它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今天认识和理解各种复杂法律问题的一把重要的钥匙。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批判精神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治实践进行了相当深刻的批判,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实现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价值承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发扬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11&ZD077)和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创新团队成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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