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昕:互联网伦理挑战与协同应对
2019年03月29日 08: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3月29日第1663期 作者:罗昕

  2019年是互联网诞生50周年,也是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5周年。回顾互联网发展历程,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变化不断重塑着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形态,使得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一个互联互通的世界。互联网在给人类赋能赋权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伦理新挑战。互联网伦理问题对互联网的民主政治参与、国家安全、信息自由、商业经济、用户权利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三层面因素催生伦理问题

  互联网的伦理问题不是由单一因素形成的,而是多主体、多层次、多手段相互交织带来的。从网络结构层次上来说,互联网的伦理问题遍布在物理层、应用层和内容层上。

  物理层主要由传输信息流的网络基础设施组成,包括电缆、电话线或频谱、网卡、路由器、交换机、域名系统(DNS)、TCP/IP等。物理层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宽带网络提供商),主要包括电信运营商、有线运营商和移动运营商。物理层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数据包深度侦探技术(DPI)阻挡、降级、歧视或过滤某些合法合理的信息(数据)包,非法或不合理地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现象。

  应用层包括执行一系列能为用户解决问题或完成任务(如收发邮件或文件共享)的操作系统或应用程序(如杀毒软件、社交软件、移动客户端)。应用层的主体是网络应用提供商。应用层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网络病毒、网络诈骗、AI换脸技术、计算宣传、大数据造假或杀熟、算法偏见带来的过滤气泡、非法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知识产权侵犯等行为现象。

  内容层包括用户执行具体应用时所产生的各种信息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层的主体是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民用户。内容层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谣言、社交媒体操纵、网络水军、隐私泄露、版权侵犯、自媒体洗稿等行为现象。

  问题解决面临多重困境

  当前诸多互联网的伦理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原因是多重的。

  互联网安全与发展存在两难悖论。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算法推荐、基于位置的服务(LBS)、区块链、5G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不断涌现,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和人工智能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战略。但技术创新驱动有时要靠牺牲技术伦理来实现。如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对个体隐私信息的处理,当大数据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的基本资源的时候,个人的数据不再属于个人,也没有了什么私生活;而个体在享受大数据的个性化精准推荐服务时又想当然地让渡着自己的隐私信息。

  管理规则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媒介技术的发展影响着传播政策的走向。互联网技术进步导致传统管理规则过时、失效乃至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阻碍。在宏观层面上,以往按媒介划分的相互割裂的传统媒体管理规则,已越来越不适用于互联网技术融合而产生的结果。在微观层面上,即使针对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而制定并推出了相关管理规范,也会由于疲于应付而出现条款重复雷同、操作性不强而流于形式主义。在全球层面上,由于互联网伦理问题的复杂性和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全球共识性的、有约束力的伦理规则难以达成。

  监管尺度的边界不清晰。互联网伦理问题的监管尺度边界很难清晰地界定,主要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一是各个国家体制、文化存在较大差异,监管尺度的边界在全球难以协调平衡。不同国家对互联网伦理问题的界定存在显著差异。二是互联网的特殊性决定了过度和过少的监管本身都会带来相应的问题。如过度监管会引发监管部门、监管平台合法性问题,对用户隐私侵犯的问题,对国家全球形象影响的问题;过少的监管又可能使网上各种违法犯罪、低级内容以及谣言大行其道。三是目前互联网立法尚滞后于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在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靠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难免在监管尺度上产生缺位、错位、越位问题。

  反监管技术层出不穷。在监管技术被不断开发出来的同时,类似“翻墙”技术、反过滤技术、黑客攻击、无界浏览器、代理服务器等反监管技术也不断出现。一方面,互联网监管技术水平跟不上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跟不上反监管技术的发展,如利用网络云盘、盒子传递非法、低俗信息成本极低,成为新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过多的技术控制手段的使用又不利于互联网的信息交流,如“防火墙”、过滤软件等治理技术的使用,能够对网上违法不良信息进行控制,但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甚至可能引发国际非议。

  构建协同合作的治理体系

  互联网伦理问题正如互联网本身的繁杂性一样,需要各方利益主体协同合作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

  一是加强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伦理的制度化建设,在国家层面制定伦理准则,引导和规范新技术应用,不断完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通过法律约束、经济处罚、行政约谈、专项行动、社会引导等方式方法,全方位应对互联网伦理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当今时代,互联网企业平台成为信息流动的重要开关。对于互联网伦理问题,互联网企业平台应负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违伦理道德内容的平台。一个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互联网企业在平台技术的开发、设计、应用上,应恪守正确价值观、科技伦理的基本原则。

  三是重视社会教育与监督的角色。互联网伦理问题的治理,需要充分调动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一方面要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加强正面宣传、网络安全和科技伦理的教育宣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二是要发挥第三方平台举报、监督、审查的作用。目前,我国建立了从国家到地方的互联网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系统,有效举报数连年增长。此外,面对大数据造假、算法偏见、网络谣言等行为,鼓励建立权威、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核查机制,定期审计并公布有关互联网平台的科技伦理状况或治理能力指数。

  四是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社会应加强对话与合作,积极推动互联网伦理问题的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加快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领域的法律伦理问题。如在跨境数据流的隐私保护方面,国际组织正努力推动全球合作规制,保护个人数据权利不受商业利益的侵蚀。在人工智能伦理方面,2018年12月欧盟发布一份人工智能道德准则草案,这些准则包括非恶性、不伤害、自主性、可解释性、公平性,将在全球层面促进对“可信赖人工智能”框架的反思和讨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球互联网治理的竞争格局与中国进路研究”(18AXW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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