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卫红:东汉简牍所见亭长及基层社会治安
2019年03月01日 08: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3月1日第1643期 作者:戴卫红

  2010年在距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广场中心约120米处,新出土了一批东汉简牍。该批简牍主要为东汉和帝(88—105年在位)至安帝(106—125年在位)时期,长沙郡及门下诸曹、临湘县及门下诸曹的下行文书,临湘县、临湘县下属诸乡、亭的上行文书。2015年12月、2018年10月中西书局相继出版了《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以下简称《选释》)、《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贰)》(以下简称《壹》《贰》),学术界得以管窥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斑。这批简牍中有大量与司法、治安相关的内容,给我们研究东汉时期的亭长与基层社会的治安实态提供了新的材料。

  亭长的人选

  长期以来,中外学术界对秦汉亭长的职务、性质,就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根据陈梦家、于振波等学者的研究,居延汉简、尹湾汉简中的亭长,秩次为佐史,低于斗食。何人能为亭长?《汉官仪》载:“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应合选为亭长”,亭长人选之一为年老的退役军人。而《汉书》《后汉书》记载,仇览“年四十,县召补吏,选为蒲亭长”;朱博、吴汉、逢萌等一般平民因家贫,给事县为亭长。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木两行CWJ1③:325-2-11“祖给事县,署西市亭长”,便是如此。《壹》木两行2010CWJ1①:94“贪、祉、熊以故吏给事县。熊元兴元年十二月不处日,署长赖亭长”,熊以故吏给事县后署为亭长。侯旭东认为给事是秦汉以来官、民为官府工作的一种方式,西汉时基本不占编制。虽然亭长秩次低,但正式进入政府吏员编制。

  亭长的迁除

  如何署为亭长职任,史无详载。最早由《选释》披露的木两行CWJ1③︰193“廷书曰:故亭长李嵩病,邮亭掾赵竟勑楮溪例亭长黄详次领嵩职”,其中故亭长李嵩生病,由邮亭掾赵竟勑楮溪例亭长黄详次领李嵩的职务。“次”,《选释》注释云“按次序”。勑,通“敕”,《说文》:“勑,诫也。”简牍中多处出现了“敕”,因此《选释》对其注释为教诫、指令、命令等意。此处“敕”前的主语虽为某部邮亭掾赵竟,而从《壹》2010CWJ1③:165A面“丞优诣府对、掾隗议请:勑庾亭长伦亟召汣等”、《选释》CWJ1③:325-5-21“丞优、掾畼议请:敕理讼掾伉、史宝实核治决”这两枚都签署“诺”字的“君教”木牍来看,“敕”要经过县廷批准才下达,那么“楮溪例亭长黄详”次领李嵩亭长之职也要由县廷批准下达“敕”才生效。

  《壹》木两行2010CWJ1③:199-3“今年九月不处日,良以吏次署杅亭长,将缣之亭”,其中载“良以吏次署杅亭长”,何谓“以吏次”?《选释》在木两行CWJ1①:113“普以吏次署狱掾”注释云“以吏职相近代行狱掾之职”,即认为“以吏次”为“以吏职相近”之意。肩水金关汉简、居延汉简中所载,地方吏员的迁除,多见“以功次”“以秩次”“以近秩次”。从连云港尹湾出土西汉元延(前12—前9年)前后《东海吏员簿》东海郡所辖各县(侯国、邑)各色吏员的顺序“令(长、相)—丞—尉—(官、乡)有秩—令史—狱史—啬夫—游徼—牢监—尉史—佐(官佐、乡佐、邮佐)—亭长”看,狱掾与狱史的秩级相当,为斗食吏,亭长秩次低于斗食,都属于低秩级的吏员,其迁除标准为“以吏次”,其依据之一可能便是任吏职的时间。而根据“良以吏次署杅亭长”,“楮溪例亭长黄详次领嵩职”的“次”也应为“吏次”。

  亭长的职责

  虽然亭长的秩次很低,但其与基层社会的治安密切相关。《续汉书·百官志》载亭长主要职责为“禁盗贼”,其本注云“主求捕盗贼”。从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大量案件卷宗可见,亭长直接主持调查案件并形成文书上报。《壹》木楬2010CWJ1①:112正面载“男子谢佑杀周苌亡本事。驷望亭主”。《贰》木楬2010CWJ1③:261-118A面载“男子谢孟杀由绥本,广亭主”。亭长为亭的负责人,那么也可将这两个案件理解为由驷望亭、广亭亭长主持。百姓碰到盗、贼,也会向亭长报案,《贰》木两行2010CWJ1③:261-23“置初舍笼中,十月廿五日出之市,还,不知缯五十五匹所在。诣御门亭长丁寿,告寿,收毄初……寿书到”,在这个案件中,缯的失主在第一时间到御门亭长丁寿处报案,丁寿收系嫌疑犯初,就形成文书上报。

  直接捕、杀犯人。《选释》木两行CWJ1①:110“延平元年十月乙巳朔八日壬子,兼狱史封、行丞事永叩头死罪,敢言之:谨移案诊男子刘郎大奴官为亭长董仲所格杀爰书、象人一读”。《贰》木牍2010CWJ1③:261-18也详细记载了阳马亭长种写文书上报在掩捕小盗男子刘郎所有奴吉、官时,“官以矛刺种,种以所持刀斫官,创三所”而导致官死亡、并将吉捕系于亭的案情经过。

  考实、实核治决案件。《选释》木牍CWJ1③:325-5-21“……属主记为移长刺部曲平亭长寿考实,未言,两相诬。丞优、掾畼议请敕理讼掾伉、史宝实核治决”。在以上的案件中,虽然委托曲平亭长寿考实,仍未查清。在此之后,丞、掾议请敕理讼掾伉、史宝实核治决。而从《选释》木牍CWJ1③:325-4-43“理讼掾伉、史宝、御门亭长广叩头死罪白:廷留事曰……伉、宝、广叩头死罪死罪。奉得留事……实问……复言”可见,亭长也参与这种实核治决。

  亭长还与贼捕掾、游徼配合调查、考实案件。《选释》木两行J1③:325-1-54正面:“延平元年二月己酉朔廿七日乙亥,左部劝农贼捕掾浩、游徼兴、庾匀亭长栩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廷书,男子樊柱自言,与姊丑争财物。”《壹》木两行2010CWJ1②:124A面载“永初元年正月癸酉朔廿日壬辰,东部劝农贼捕掾迁、游徼尚、驷望亭长范,叩头死罪敢言之:廷书曰言:男子吴辅斗伤弟妻爢,亡”,以上左部劝农贼捕掾毛浩、东部劝农贼捕掾黄迁与游徼、所部亭长就某一案件配合核实,之后形成文书上报。《续汉志》:“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游徼和亭长负责乡、亭中的治安,各部劝农贼捕掾是县廷派驻各部负责农事、捕盗的属吏,庾匀亭、驷望亭分别是左部和东部劝农贼捕掾驻扎的亭部,因而县丞、廷掾要求各部贼捕掾带领其所部游徼和亭长共同负责核实案件信息。

  奉命传召嫌疑人、证人。《选释》木牍CWJ1③︰165A面“左贼史迁、兼史修、助史详白:府赵卒史留事,召男子张阳、刘次、次舍客任惠将诣在所。教今白。丞优诣府对,掾隗议请勑庾亭长伦亟召次等,将诣廷”,便是敕庾亭长伦传召本亭部次等嫌疑人。《壹》木牍2010CWJ1①:4载“永初四年三月乙酉朔廿五日己酉,书佐修叩头死罪敢言之:□廷前受遣赍赦,与南山、高置亭长纯、护逐召证人赦。即日到南山亭,辄与□□逐召赦,人在高置亭。”此牍记载南山亭长到南山亭逐召证人赦,因赦在高置亭,因此高置亭亭长护也参与了此次行动。

  检举罪行。《选释》木牍CWJ1③:71-26“冯□建格,物故。亥、□及泛等别劾。永元十六年七月戊午朔十九日丙子,曲平亭长昭劾,敢言之。”《选释》注释“劾”为“检举罪行”。

  上述亭长的职任反映出当时临湘基层社会的治安实态。亭长所调查的案件,不仅有侵犯他人衣物、田地、财产的经济罪,还有殴杀、格杀、射伤等杀人、伤害罪,涉及民事、刑事等多方面。案件发生的地点有的在临湘县内,还有的在长沙郡不同县。所涉及的人不仅有临湘本地吏、民,还有来自其他郡县的流民或客、商人等。在司法案件中对嫌疑人或证人居住地的调查、书写时,强调其所居住的某乡亭部某丘,可见在治安系统中,在广大的非城镇农村丘陵地区,更注重的是涉案人的房产所在地。随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陆续出版,期待有更多更丰富的资料来推进对东汉地方政治和司法治安的研究。

  (作者系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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