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宇:区块链的法治化——风险与创新的平衡
2018年08月24日 08: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24日第1522期 作者:苏宇

  近年来,区块链日渐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交易比特币及逾千种其他数字代币的热潮逐年高涨,各地政府及企业建设区块链的工作逐渐起步,大型企业参与区块链平台开发及应用的现象也日益多见,逐渐将“区块链”这一概念带入大众的视野。区块链的兴起带来了全方面的深刻影响,它不仅被用于数字代币(digital tokens)交易、国际支付、保险等金融活动,也扩展到艺术品交易、供应链管理、医疗卫生、税收、房地产、媒体等领域,开始向社会生活全方位渗透。

  区块链也已经受到我国政府的密切关注。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白皮书《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对区块链的定位和发展提出了系统的要求。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 《“十三五”信息化规划》中在“强化战略性前沿技术超前布局”部分中明确提及区块链;2017年,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在发布的多个文件中明确提及“区块链”概念的试点应用或技术利用。在雄安新区,区块链已经被中国建设银行和蚂蚁金服等单位引入房屋租赁领域。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发数字货币,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对民间发行的数字代币及其交易平台进行了有力的规制。国家对区块链的治理进程已经逐渐启动。与经济领域区块链的热度相比,国内法律领域对区块链的研究亟待加强,区块链及其应用的法治化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新挑战。

  区块链的特征、功能与风险

  2016年10月,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在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二部的指导下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对区块链作了一个总体意义上的描述:“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该论坛还发布了《信息技术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参考架构》,将区块链界定为“一种在对等网络的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方式”。

  根据这一定义,区块链有几点主要特征:首先,它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存储机制,采取了块链式数据结构,使用分布式核算和存储,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所有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共同维护。第二,区块链平台的原始文献或白皮书是公开的。它的运行规则理论上对外透明,许多智能合约及其架构也是开源的。第三,链上数据难以伪造和篡改。区块链技术采用非对称密码学原理对数据进行加密,同时借助共识算法形成的强大算力来抵御外部攻击,以及借助多重盲签名等技术来保证交易安全。第四,区块链采用带有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存储数据,任何一项已经被完全确认的记录都可以追溯和验证。具有这些特征的区块链又可以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完全私有链,并不必然都伴随着数字代币的发行和交易。

  区块链的主要功能包括分布式存储、数字代币及智能合约。本质上,区块链是一种共享总账的分布式加密账本,但是由于较难被篡改、被伪造,保护交易的私密与可靠,它能够成为一种应用广泛的新型信任机制,并由此衍生出其他系列功能。

  智能合约的出现对交易秩序甚至整个社会信任体系都有着根本意义上的革新。它只需要将合约转化为双方都能接受的标准化计算机程序,通过广泛地分散在全网多个节点并且被加密系统所保护的分布式存储,这个合约不需要中介和担保,节省了大量的交易成本;满足合约中预设的交易条件时,系统自动执行其中一种交易处理方式,大大降低了由于保证信任而产生的成本。智能合约的应用已经开始覆盖P2P住宿、汽车租赁、房屋租赁、健康档案建设、国际货物贸易等众多领域。

  数字代币的出现形成了“去中心化”的金融活动和一定程度上的自发性金融秩序。对于公有链而言,区块链的可靠性是由散布在整个网络的所有参与计算、储存和确认的节点共同保障的,激励这些节点参与链条维护与发展的动力则是根据一定规则(工作量或资产证明等)发放的数字代币。在首次发行(ICO)或被基于共识算法分派以后,代币之间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交易,也可以与许多国家的法定货币进行交易。它们已经成为金融领域一股新兴的力量,社会影响也日渐凸显。

  此外,一些区块链平台已经能够允许使用者运用多种计算机语言进行开发,现有的一些区块链已经完全可以作为基础平台兼容多种应用运行,包含计算服务、网络游戏、代币发行、商业贸易、商品认证、文化教育等,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的网络社区。在未来,区块链也有望发展成为功能完备、可靠的网络基础平台,并且结合云计算发挥更多的社会作用。

  区块链发挥社会功能的同时,相关风险也必须受到法律的重视。首先,对于采用某些共识算法的区块链而言,部分区块链的安全是由一定的算力结构来保障的,必须能够保证避免集中超强算力(51%的绝对优势算力或“自私挖矿”策略下的25%算力)的攻击者出现。其次,某些大型区块链的安全保障需要极强的算力基础,而算力又需要由大量的机器设备(“矿机”)及惊人的电力消耗作为保障,如何合法合理调控矿池算力和共识算法,避免过度消耗能源和资源,已经成为一项关键挑战。再者,区块链的衍生功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已经用计算机程序表达的智能合约,合约本身就涉及内容合法性、格式合同问题、合同类型问题、新型合同诈骗等一系列民刑法问题,需要对智能合约本身作系统的法律调整;区块链衍生的货币体系涉及国家的金融秩序,还可能引发金融、外汇、税收等一系列制度风险,许多经济活动既需要获得法律的授权,又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最后,区块链所包含的大量信息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传播,防止它们被攻击和泄露也是制度建设必须考虑的问题。

  代码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双重治理

  面对区块链的法治化需求,应当对其优势与风险作适当的平衡。首先,国家应当允许区块链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但需要预判和限制其外部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应急干预措施。其次,国家应当维护区块链的良性竞争环境,有条件地保障多种公有链和联盟链的竞争、开放和持续运行。再者,社会需要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区块链体系,并引入基于区块链的证据规则,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最后,政府可以主导建设若干公有链,强化社会信任体系建设,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区块链运行的同时,也与私人资本和算力就区块链平台的发展和治理进行深度合作。

  区块链的治理措施应当从行为规范和代码规范(“纸面法”和“代码法”)两个层面同时进行。首先,区块链所建构的数字空间具有整体性和自洽性,凡事从行为层面进行干预,将可能完全破坏或停止它的整体运行,从而构成不成比例的限制。其次,区块链技术平台的代码中通常只包含了一些协商式或表决式的治理规则,但却很少有包含能够处理紧急状态尤其是对其突发外部风险的决断规则,承受着外部风险的国家与社会有权保留对区块链相关活动的最后控制权,从代码层面预留应急措施。再者,众多区块链平台通过预设的程序跨国界持续不停运行,主权国家基于人类行为规范进行的规制未必能够起到最佳的效果;但是区块链在本国内部的运行需要通过一定的节点和程序进行,对这些节点和程序进行监控并设置若干自动防御机制是必要而可行的。

  总之,区块链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项目,更是一种凝聚了参与各方共识、包含基础约定的平台。对它的综合治理,将是我们在全面迎接“代码法”和“数字治理”时代以前的重要制度预演。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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