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勉之:法律与区块链——共同进化的生态变迁
2018年08月24日 08: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24日第1522期 作者:曹勉之

  区块链已经成为互联网之后最为瞩目的现代技术。正像互联网在过去二十年中拉近了人际距离,重塑了社会想象,再造了治理方式一样,区块链也正在通过关系重组、场域重建和法律重构的方式影响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如果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可以被比作数字龙卷风,那么区块链则让这场席卷两个世代的数字革命变得更加抢眼。借助互联网法律的棱镜观察,区块链可以视为法律演化的新契机,法律则可以被看作区块链发展的新助力。法律与区块链的共同演化,应当成为下一个阶段科技法律研究的新方向。

  从外观上看,法律以程序制度为轴心,以请求抗辩为元素,借助法律人的行头塑造威严,依仗国家的权力执行判决,似乎与信息流通中的分布式账簿与智能合同相去甚远。恰恰相反的是,笔者认为,现代法律和区块链遵循共同的逻辑,即系统性信任。与强调互惠和忠诚的人际性信任相对,系统性信任强调社会沟通对结构的穿透性效应。比起需要组织、团体才能落实的人际信任,系统性信任简化了人际网络的复杂性。系统性信任不需要三五熟稔帮衬,同窗乡情辅助,而是借助系统所衍生出的情境和所生成的代码而维系自身运作。通过这种基于系统的“没有信任的信任”,人们可以选择忽略或者无视某些潜在的风险,进而克服现代社会的双重偶在性(double contingency)所造成的信任危机。

  可以看到,和总要蒙住双眼以表示不偏不倚的正义女神一样,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也是在强化算法公正的时间戳记和加密签名渐趋成熟后发生的。这无异于指出了法律和区块链的核心资产“系统信任”的可能性和限度,一旦算法的自治性和开放性的微妙平衡被打破,就像法律的公正性无法得到系统性建构一样,区块链生态本身就会坍塌。可以看到,法律人所念兹在兹的法律之治以认知上开放但运作上封闭的法律“生态系统”为条件,区块链玩家所拟制的代码之治则以分布式账本、智能合同以及相应边缘服务所架构的“块链乌托邦”为基础。

  借助法律和区块链之间的相似性,我们不妨提出两者共同进化的差异面向。一方面,法律机制设计应当从区块链技术中吸取营养。首先,已经高度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如一份高盛的研究报告所指出的,如果将美国房地产产权交易的记录转移到分布式账本上,产权保险成本每年将降低数十亿美元。由于产权交易的责任分担和程序启动都相对成熟完善,区块链可以承担起保存交易记录、加速交易过程的工作。其次,尚未成熟发展的法律领域则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填补空白。对于集体诉讼的适格代表人召集、孤儿作品的权利人保护等不确定多数人参与的法律案件,区块链可以承担起汇集相关人信息,确保法律权益逐个落实的责任,从而强化相应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最后,区块链完全可以创造法律人尚未涉足但前景大为可观的领域。在灾后重建和人道捐助的场景下,有关部门可以借助分布式账本确保资源分配的有迹可循,为后续的问责提供便利。2017年,联合国粮食计划署就借助以太坊的区块链给约旦境内的超过万名难民追踪了粮食援助的落实状况。此外,采取区块链技术登记选民资格、登记土地权利的尝试目前也在广泛展开,其前景还有待观察。

  另一方面,区块链的进一步发展有赖法律技术的支持。从运作逻辑上看,区块链和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存在着选择性亲缘关系,并不一定相互排斥。如果操作得当,区块链可以借助法律加持而获得更为有效的应用,而法律也可以通过区块链的技术获得更为广大的舞台。首先,这要求一种对待区块链和法律关系的宽容思维,例如,智能合同不能采取含糊的态度对待法律介入的问题,而相关的合同订立也不能完全无视智能合同的出现对纠纷解决的重大影响,这里,DAO事件及其后续可以作为一个反面的典型。其次,这要求一种对待区块链体系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态度。例如,应当重视智能合同所创设的基于区块链仲裁机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并通过国家法的认可手段选择性地加以赋权,由此形成具有拘束力的评价标准,由此引导后续的市场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区块链和法律共同演化的过程中,尤其要反对在法律领域生硬照搬监管/自治二元论的做法。这种做法视区块链为类型化的对象与被规制的客体,而规制无非是将新情况新问题嵌套在既有监管类别中并加以合理化的过程。要指出的是,机械照搬公私划分的做法不但有嫌死板,而且极易落入监管套利的陷阱。回顾这场区块链发展的国别竞赛可以看出,区块链技术与相应法律机制的共同演化不但影响了相应产业健康发展的程度,还塑造了不同管辖方的监管机制应对新技术的灵活度。在这里,因势利导的态度,灵活多变的政策,将成为决定谁能赢得这场新技术竞赛的关键。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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