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鈜: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2018年03月23日 08: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3月23日第1417期 作者:本报记者 曾江 赵徐州

  原题: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访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郑鈜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乡村振兴战略引发热议。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郑鈜认为,当前需要花大力气、下狠功夫,集中力量纾解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资金困难,通过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完善乡村振兴的金融保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立法。根据近年调查研究结果,郑鈜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首先,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立法进程。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把推动和保障农村金融服务作为立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加快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农村金融立法进程,尽快完成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等立法程序,将农村金融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其次,确定农村金融立法名称,明确农村金融立法范围,搭建农村金融立法框架。关于立法名称,经过多方面综合考虑,郑鈜建议将“农村金融立法”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金融保障法》。农村金融作为特殊领域,亟须加强制度体系支撑,凸显农村金融立法的“保障”目标,强化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保障责任,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的多样化需求。关于立法范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乡村振兴的对象涵盖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因此,郑鈜认为,我国农村金融立法的适用范围不应限于“农业金融法”,而应将立法对象确定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全要素、多领域的金融供给、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及相关权益保护。关于立法框架设计,郑鈜认为,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等基本结构外,其余内容设计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按照体系化的学术研究思路,分为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农村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农村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以及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二是按照实际需求,分为农村信贷、农村金融合作、农村金融扶持与创新、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金融监管、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郑鈜看来,后一种立法模式更能反映我国实践需求,也更容易得到社会支持。

  最后,明晰农村金融立法内容,完善农村金融立法方式。郑鈜认为,立法总则部分,建议涵盖立法目的、农村金融的法律概念、农村金融保障的方针或原则、农村金融保障的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保障的职责分工、实施方式、社会参与、考核评价以及特别保障规定等内容。立法内容应围绕政府和金融机构如何保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如何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现代农业经济体系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安全规范建立和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等,进行严格规定和精细约束。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强调金融机构、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明确相关民事、刑事责任等。附则部分应当包括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我国农村金融活动的法律适用条款。

  关于完善农村金融立法方式,郑鈜表示,农村金融立法跨越了农村、金融和法律三大领域,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建议按照农村金融改革需求配置立法资源,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为导向完善多元化、开放式立法起草机制,畅通涉农企业、组织、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绿色沟通”“互动协作”渠道,既注重农村金融的专业属性,又重视立法规范和技术要求,尽可能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不断提升农村金融立法质量。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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