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功成: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018年03月23日 08: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3月23日第1417期 作者:本报记者 潘玥斐

  原题: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社会救助制度,是政府承担直接责任,以保障贫困人口、低收入者的基本生存条件为目标的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低保人员和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社会救助立法是确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依据。围绕推进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中国社会科学报》: 您如何认识将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意义?

  郑功成: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制度安排,具有兜住民生底线的重大责任,也是政府重要职责所在。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城乡贫困人口、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我国社会救助工作虽已取得重大成就,为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仍未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快速迈进的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需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法》。

  《中国社会科学报》:对于加快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工作进程,您有哪些建议?

  郑功成:《社会救助法》将为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序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一是通过立法明责赋权,即明确政府救助低收入困难群体的法定责任,明确低收入困难群体享有申请救助的法定权益。二是打破当前社会救助制度多部门分割的格局,将其统一为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三是明确规范社会救助的运行程序,包括申请资格、从申请到救助的整个规程。四是明确各级政府社会救助的财政责任及其分担比例。五是强化积极功能,明确收入豁免等制度。六是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制应当专业化。七是强化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全方位监督。八是处理好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关系。

  为加快《社会救助法》的立法步伐,我建议:第一,将《社会救助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作为优先立法项目。第二,明确由全国人大相关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民政部门全面参与。第三,《社会救助法》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的政府责任和财政来源。政府作为救助贫困人口的责任主体,承担着当然的财政责任。第四,《社会救助法》应当明确救助对象。立法应当明确以下群体有请求社会救助机构救助的权益,并对这种权益给以法律保护,一是低于贫困线的城乡居民,二是因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城乡居民,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城乡居民。第五,《社会救助法》应当明确统一的执法主体。由于该制度以化解困难群体的生存危机为目标,其救助条件、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处罚机构应当统一,并实现集中问责。第六,《社会救助法》还应明确受助者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救助待遇标准及正常增长机制、家庭收入调查与审核、受助者权益维护、受助者与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第七,《社会救助法》应做好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第八,这一立法还应明确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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