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督查我国《非遗法》落实情况
2018年03月14日 08: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3月14日第1410期 作者:本报记者 吴楠 邢颐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代劳动人民创造并保存至今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含着中华民族的独特智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力量所在。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发展,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进行了数十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调研。在调研中,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落实情况较为关注。他表示,《非遗法》中有很多具体的规定和举措,需要地方政府依法执行。如果该法律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将得不到保障,更无法很好地持续发展。

  贺云翱告诉记者,自《非遗法》2011年6月实施以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成果突出。例如,完成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和从国家到县级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等。但在现实中,由于我国疆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认知能力、重视程度和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不同,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仅靠地方文化部门是无法完全解决的,还需要国家层面的监督和支持。

  例如,《非遗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然而,在调研中贺云翱从很多县区单位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有些地方该法律的执行情况不是很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不仅面临资金匮乏、人才缺失的问题,而且没有相应的规划指导具体工作。

  这其中还存在其他问题,如非遗传承人的监管、退出工作不到位,部分地方缺乏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命名、资助和评估工作的相关标准和制度,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严重不足,未建立非遗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这些问题与地方政府对国家《非遗法》的重视程度及执法能力有关。贺云翱提议,由国家立法或民主监督相关的机构对《非遗法》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而引起地方政府重视,更好地解决问题,促使该法律落到实处,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他表示,他在调研中也做过大量解释性工作,相信这部法律会得到很好的落实。

  作为来自高校文化界别的政协委员,贺云翱的提案多是基于研究提出的。在他看来,好的提案不仅要为国家和人民着想,还要直面问题,并在规律性的基础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在这一过程中,还应当有大局意识、整体意识、系统意识、战略意识、规律意识。他说,如果这样的提案做出来,一定能抓住关键问题。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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