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杨先农:完善困境儿童保护机制
2018年03月14日 08: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3月14日第1410期 作者:本报记者 曾江 赵徐州

  在近年来理论联系实践的工作中,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杨先农注意到,当前地方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中,由于没有建立困境儿童评估机制和机构,面临实际困境的儿童未能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畴,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和帮助。与此同时,对困境儿童的救助帮扶大多停留在物质救助上,而丰富的社会专业资源没有得到全面和充分的利用。

  杨先农表示,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界定困境儿童为“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这个界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完善,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导致部分困境儿童得不到及时救助帮扶。

  在调研实践中,杨先农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尚未被收监执行犯罪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边缘化;困境儿童具体认定标准缺失;救济方式单一。针对第一个问题,杨先农解释说,尽管《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于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但由于这类犯罪人员尚未送交执行机关,仍然与其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故客观上其未成年子女难以纳入困境儿童的范围。针对第二个问题,杨先农表示,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发现,有些监护人及未成年子女均患残疾,但因为残疾级别尚未达到重残,即使未成年子女存在学习障碍、发育迟缓等问题,难以融入正常学校学习,但未能纳入困境儿童的范畴。这反映出在困境儿童认定上,地方民政机关以客观条件作为认定标准,如监护人残疾应当达到何种级别、儿童残疾应当达到何种级别,才能认定为困境儿童。而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残疾只是前提,由于残疾导致儿童“社会融入困难”才是标准,而怎样判断“社会融入困难”,需要相应的专业评估。

  针对这些问题,杨先农从六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细化认定困境儿童的标准。依据《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困境儿童的界定,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尽可能全面覆盖需要帮助的儿童。同时,尽快建立和运行困境儿童大数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救助困境儿童一个也不能少。

  二是确定困境儿童评估机构。将困境儿童评估机构设置在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评估机构对民政系统报送的儿童,以及其他机构发现并报送的儿童进行评估。

  三是拓展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赋予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评估困境儿童、协调困境儿童救助帮扶安置的职能。

  四是建立儿童工作资源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妇联建立儿童工作资源中心,设立专家库,聘请与未成年人成长相关行业的各类专家进入专家库。中心整合专家力量开展困境儿童评估工作,并就帮扶、救助、安置的具体办法提出可行性建议或措施;有条件的中心,可以制定救助帮扶安置方案,使救助困境儿童工作实现个别化、精准化。

  五是建立评估机构的协调机制。评估机构根据儿童工作资源中心的评估报告,与民政、社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对接,将困境儿童转介给相应机构进行救助、帮扶、安置,同时整合专家库的专家参与救助、帮扶和安置。

  六是强化困境儿童的发现监督机制。由区、县民政局根据细化后的具体标准进行摸底筛查,登记建档,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评估。社区建立“儿童之家”,通过“儿童之家”开展活动,发现需要帮助的儿童,将儿童相关信息资料报送所在区、县妇儿工委进行评估。依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全国“儿童之家”项目试点工作的开展,该项评估可以逐步在全国城乡进行推广。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在工作中发现需要帮助的儿童,及时上报所在区、县妇儿工委进行评估。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困境儿童帮扶经费的运用,以及针对困境儿童帮扶所需服务的购买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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